农地三权分置视野下土地承包权的重构
高圣平,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农地三权分置的经济改革思想在法律上应体现为以下结构:集体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之上为农户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农户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为其他经营主体设定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这一政策术语实际上就是我国实定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承包权带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只有本集体成员才能取得,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语还涵盖了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市场化土地利用权,实有重构的必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法律上应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较长期间,并借由登记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至本集体的每个农户。在完善土地承包权权能的政策导向之下,修改现行法时应明确承包农户就其土地承包权的出租、入股、转让、抵押等处分权能。
关键词: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回应
耿卓,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
摘要: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的核心是,设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经营权,如此制定政策的初衷和动因需要进行全面的廓清。土地经营权所负载的目标功能大致可以概括为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受让人的经营预期,满足其为扩大生产经营而进行抵押融资的需求,同时保障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三重目的。以土地经营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方案需要通过三重门:一是价值取向之门;二是体系化之门;三是实践之门。仔细检验发现,如此制度设计无法顺利通过上述三重门。面对农地三权分置已经成为既定改革方向和政策方案的现实,理论界需要秉持务实态度,在遵循法理和逻辑的前提下创新理论、更新话语、革新规则,借民法典编纂之机整合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为农业现代化奠定制度基础,提供法制保障。
关键词: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权
农地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表达
姜红利,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不是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项法定权利,而是基于“三权”的区分,明晰不同农村土地制度的功能划分。将农村土地所有权限定在集体内并限制转让,旨在防止土地非农化、非粮化及过度集中,也为基层组织提供了有效运行的治理保障,还能稳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经济发展需求。集体所有权以保护客体而非赋予主体自由意志、以固定主体而非流转客体为制度目标,宪法和民法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均为能对抗国家公权力的物权归属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宪法上表现为一种制度保障性的所有权,在民法上仍可借鉴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来构建占有、使用、收益和特定条件下的处分权能。
关键词:“三权分置”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
社会宪治:刑法合宪性控制的一种思路
刘涛,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在现代社会,刑法的合宪性控制不仅意味着通过实定宪法原则对政治权力(立法)进行限制,而且还应当超越国家—社会(政治—法律)二元结构考察社会诸领域危害的刑法定罪与量刑标准。社会宪治是社会子系统与法律(经济—法律、媒体—法律等)间的结构耦合,是社会诸领域自我规制失效时的外部规制。社会宪治是功能分化条件下实定宪法的重要补充,也是罪刑法定实质内容在政治—法律关系之外的判断标准。在社会宪治下,基本权利的功能也从限制政治权力扩展到防止社会子系统过度膨胀。刑法运作必须识别社会宪治原则与社会诸领域茁生的基本权利。例如在经济领域,刑法应坚守限缩解释,尊重经济系统的自我反思机制;而在社会隐私权保护中,刑法则应当积极介入,保护具有连接社会系统与个体功能的隐私权实质内容。隐私权是基本权利(促进个体沟通自由),也是社会宪治意义上的结构耦合(防止自系统无限扩张)。
关键词:社会宪治 刑事惩罚 合宪性控制 系统理论 结构耦合
构成要件保护目的与过失犯结果不法的规范限缩
李波,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
摘要:在客观归责理论中,构成要件效力范围没有必要作为独立的阶层,其下位规则应在风险制造与风险实现两个阶层重新安置。构成要件保护目的是风险实现阶层的指导原理。过失犯的结果归责必须在结果预见可能性基础上,根据构成要件保护目的进行全面的利益权衡。在具体判断时,构成要件保护目的理论先于合法替代行为理论,后者在前者无法得出有效结论时才会起作用,因为规范本身原则上有效,所以先判断规范的保护范围,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判断规范的效力。构成要件保护目的对异常因果流程、合意的他人危险化、第三人责任范围等特殊情形的判断,也有重要指导作用。
关键词:规范保护目的 构成要件保护目的 过失犯 结果不法
法家学说与社会科学的中国化建构
——立足于法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
喻中,法学博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当代中国的人文学科具有明显的中国性,而儒家学说是中国人文学科中国化的主要传统资源。但是,当代中国社会科学的理论前提、理论范式均源于西方,尚未完成中国化建构。要完成社会科学的中国化建构,最值得挖掘的传统资源是法家学说。在先秦时期,法家与儒家处于并立的地位,构成先秦思想的两大重要源流。汉代以后,儒法合流,共同建构了延伸至清代的儒法国家。儒家学说已经滋养了当代中国的人文学科,而法家学说作为中国古典的社会科学,则可以滋养当代中国的社会科学。无论是法学、政治学还是经济学,都可以在法家学说中找到其理论源头。中国的社会科学应当与法家学说对接起来,应当通过法家学说完成社会科学的中国化建构。
关键词:法家学说 社会科学 中国化 法学交叉研究 依法治国
唐律中的“罪名”:立法的语言、核心与宗旨
刘晓林,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作为立法语言,中国古代刑律中的“罪名”比较集中、系统地出现于唐代,其含义为法律条文对犯罪行为及其定罪量刑具体方面内容的列举。《唐律疏议》中涉及“罪名”的表述,包括“有罪名”与“无罪名”两类:“有罪名”即法律条文列举了犯罪行为及定罪量刑各方面的具体内容;“无罪名”即法律条文没有列举具体行为是否处罚或如何处罚。唐律分别规定了“有罪名”与“无罪名”的法律适用标准。明清律中仍有“罪名”的表述,并在沿袭唐律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表意更加具体化。唐律中的“罪名”不是概括犯罪行为及其本质、特征的称谓;基于中国传统刑律的立法体例与发展趋势,这种概括性称谓也不会产生。透过“罪名”的含义与内容,可以揭示出中国古代刑律的核心是罪刑关系,而立法围绕核心问题所意图实现的宗旨是罪刑均衡。
关键词:《唐律疏议》 罪名 定罪量刑 罪刑关系 罪刑均衡
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
——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陈兴良,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兴发岩梅讲席教授。
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行使防卫权的行为,刑法对此加以保护。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明文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以及一般犯罪之间的界限,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未能认定正当防卫,甚至防卫过当也未予认定,而是按照一般的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该案经媒体披露以后,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刑法学界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反思与检讨。以于欢故意伤害案的一审判决为例,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正当防卫进行刑法教义学分析,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于正当防卫的认识误区进行反思,具有重要意义。在于欢故意伤害案的二审判决中,认定本案具有防卫情节,同时认为于欢的正当防卫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二审判决虽然比一审判决在防卫情节的认定上有所进步,但仍然未能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关键词: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无过当防卫
《民法总则》规定的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民法总则》中的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将民法特别法整合到民法之中,使之与民法普通法相衔接,构成民法全部体系的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其法律功能在于强调某种民法特别法的私法属性、民法特别法所保护的民事主体的特殊地位、对特殊民事主体的私法保护政策或者通过该条款对侵权特别法的链接而实现民法体系的一体化。《民法总则》规定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的目的,就在于确定民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效力。
关键词:民法特别法 民法普通法 链接条款 功能 适用效力
印证与最佳解释推理
——刑事证明模式的多元发展
罗维鹏,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印证一直被学界和实务界普遍接受为我国的刑事证明模式,但是近期研究对印证模式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印证模式主要在定义、效果和方法等方面受到一些学者的批判。解决以上问题,首先需要搁置不必要的语义争议,其次是完善印证模式运行的制度环境,此外是探索新的证明模式。当前最迫切的是,探索新的证明模式以与印证模式互补。最佳解释推理由于可以检验印证、解释孤证和加强心证,并且与印证具有相容性,在一定条件下可引入司法领域作为弥补印证模式缺陷的一种新的证明模式。
关键词:刑事证明印证模式最佳解释推理
刑事裁判文书中目的解释的实践运用
石聚航,法学博士,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通过对刑事裁判文书中目的解释的实践运用研究,表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待目的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异。主观目的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的选择性运用,须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而定。目的解释不是决定性的解释方法,各种解释方法之间也不存在位阶性。目的解释既可以用来佐证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结论,也可以用来限定文义解释结论的宽泛性。同样的,体系解释也可以用来佐证目的解释的结论。刑事裁判文书中目的解释的运用法则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在建构目的解释的司法运用规则时,不宜以目的解释作为直接根据认定行为的性质,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叙明规范目的的识别方法,并通过反向论证来检验目的解释的合理性。
关键词:目的解释 刑事裁判文书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法定犯
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问题研究
王新清,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摘要:实现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是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一项改革任务。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根本原因,是目前我国刑事裁判文书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多元化审判程序不匹配,需要说理的没有充分深入说理,不需要深入说理的也得“八股文式”地列举“裁判理由”,导致“繁者不繁、简者不简”,不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对抗程度”是审判程序、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决定因素,审判程序类型是决定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直接标准。要式裁判文书适用于“对抗式审判程序”,应当格式规范,要素齐全,而且必须进行充分深入的释法说理。“简式裁判文书”适用于“合意式审判程序”,其释法说理以简单的形式进行,一般不需要长篇大论式地阐述裁判理由,只要把有关事项,特别是对“认罪认罚”“控辩协议”等事情进行真实的记载,就是在为裁判主文阐述理由。
关键词:裁判文书 繁简分流 要式裁判文书 简式裁判文书
《合同法》第114条(约定违约金)评注
姚明斌,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摘要:《合同法》第114条中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责任,可表现为确定金额或计算方法,兼具补偿功能和担保功能。违约金发生给付效力以有效的违约金约定和相应的违约情事为要件。针对迟延履行以外的违约形态所约定的违约金,原则上属于对相应违约行为所引发之全部损害的赔偿总额预定,此乃处理违约金与法定违约责任关系的关键。违约金可与合同解除并行适用,不应适用不定期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第29条针对违约金司法调整所规定的“实际损失”应理解为包括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在内的可赔损害。违约金司法增额规则属于司法裁量权介入机制,与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最低额预定有所不同。
关键词:违约金 给付效力 双重功能 损害赔偿 司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