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兆晖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法学博士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需要各地区各部门提供支持。疫情引发的各类案件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出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出台《关于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预判可能出现的案件,做好相关案件审判准备工作。为此,北京二中院研究疫情对金融案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提出审判工作建议和纠纷防范建议。
疫情对金融案件的影响
一是部分融资类合同的用资人资金偿付困难,引发违约案件。由于疫情的影响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的影响,大量用资人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限制,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受损最大,少数人群还可能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失去收入来源。这导致用资人的短期资金偿付能力下降,资金提供方起诉要求还款的案件会有较大幅度增加,主要表现为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公司债券交易、金融不良债权追偿、信用卡等纠纷案件数量上升。
二是部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引发索赔案件。一方面,针对疫情给金融消费者造成的经济影响和心理影响,少数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金融服务提供者可能借机渲染、炒作金融产品,导致金融消费者因无法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而受损,引发委托理财纠纷等索赔案件。另一方面,部分上市公司经营因疫情或疫情防控受到较大影响,但未能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引发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纠纷。
三是部分金融客户准备理赔材料难度增加,引发相应金融合同纠纷案件。例如,被保险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特别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密切接触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其准备出险理赔材料的难度增加,可能因无法及时、足额获得保险公司赔偿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相应审判工作建议
疫情发生后,上级法院多次强调要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也相继发出通知,提出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支持措施。现针对疫情对金融案件的影响,提出相应审判工作建议。
第一,准确界定疫情的法律性质。本次疫情突发于春节假期临近之际,遍布全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地防控措施严格。案件审理中,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强调研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关系,对本次疫情准确定性,为正确处理相关纠纷奠定基础。
第二,准确适用合同救济措施。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和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采取对应的合同救济措施。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疫情致使不能实现金融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疫情不能履行金融合同的,根据疫情的影响,一般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金融合同一方因受疫情间接影响而违约的,可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较低,结合案情适当调低违约金。
第三,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要求,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产品。案件审理中,如发现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金融服务提供者存在上述行为,不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判令卖方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明确通知,因疫情防控受到影响的上市公司要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投资者以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致其受损为由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应依法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引发保险合同纠纷的,法院应根据疫情的影响,适当降低对被保险人的举证要求;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要应赔尽赔。
第四,加强与监管部门联动以促进案件调解。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行业如何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均提出明确要求。例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等,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于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金融租赁业务的承租人,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信用卡等纠纷案件中,应当加大释法说理和调解工作力度,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妥善处理金融机构提出的款项加速到期、全额支付租金、计收罚息等诉讼主张,公平确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的付款期限和数额。
相关纠纷防范建议
在分析疫情对金融案件和审判工作影响的基础上,为防范纠纷发生,推进诉源治理,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人员的民事权益,向相关主体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拟定方案。相关企业和人员如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继续履行金融合同义务,应当客观、全面地分析疫情发生前是否有迟延履行行为,合同是否还有履行可能,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分别拟定应对方案,包括: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商请变更合同条款并减免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但要求减免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要求免除违约责任等。
二是及时通知。拟定方案后,相关企业和人员要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告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影响,提供初步证据材料,提出上述拟定的解决方案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是注意取证。相关企业和人员要注意收集和固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包括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发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证据等。相关企业和人员要将取得的各类证据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给金融机构。
四是合理减损。金融机构在接到前述通知和证据后,应当迅速核实,评估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将无法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五是充分协商。疫情是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和人员共同的敌人,各方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共担损失,共克时艰,诚恳协商合同的履行、变更和损失的承担等问题。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已明确通知要求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建议进一步引导和促进行业调解,将因疫情引发的纠纷解决在行业内部。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监管部门要求,用好支持疫情防控的金融服务政策,通过沟通协商,缓收、展期特定企业贷款或续贷,调整特定人群的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适当扩展对特定客户的理赔责任范围,缓收或减收特定融资租赁业务的租金和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