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整体结构的修改建议
【原文】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异议处理”“第六章 推广与分享”
【修改建议】
建议将“第四章 监督管理”修改为“监督与责任”,顺序调整到“第六章 推广与分享”之后。
【修改理由】
监督不应局限于对评选过程本身的监督,而是全过程监督,包括对“异议处理”过程和“推广与分享过程的监督。
监督应与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承担)相挂钩,原稿第四章实际上已有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督与责任体系,评选过程(包括异议处理和推广与分享)等涉及到的问题都应纳入监督范围,设置对应的追责条款。
二、关于第一章的修改建议
(一)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八条修改建议
【原文】
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质量奖是经批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中国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国。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修改建议】
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中国质量奖是经批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授予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组织或者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的荣誉。
【修改理由】
将立法目的合并于第一条集中说明。
第二条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这样更合符逻辑,也与通常的立法体例保持一致。
第三条既是对适用范围的进一步说明,也是对“中国质量奖”的概念界定,既然是概念就必须包括内涵和外延,原第二条的界定只有外延,对内涵的界定试图通过立法目的阐述从侧面说明,这样既混淆了概念术语的内涵与立法目的,又使得概念内涵模糊不清。故不如通过授予对象的说明直接界定概念的内涵,而目的部分则并入第一条立法目的之中。
(二)第五条的修改建议
【原文】
第五条 中国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修改建议】
将该条前移至修改后的第三条之后,作为修改后的第四条,内容修改为:“中国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无偿,评选标准科学、合理,评选过程公开、透明,评选结果公平、公正的原则。”
【修改理由】
评选原则应统率具体的评选要求,因此应置于具体评选要求和规则之前。
原文关于评选原则的规定过于杂乱,不成体系,可以从申请环节和评选环节两个大的方面进行概括,评选环节又可从评选标准、评选过程和结果三方面具体展开。申请环节是站在申请人的视角提出的,主要是自愿和无偿,之所以将“免费”改为“无偿”主要是因为,从汉语语法角度看,无偿是指受益者不用付出代价,提供者不收任何报酬的一种无偿的服务或援助,多数是事务进行前就定下的,体现了评选活动本身的公益目的和公益性;免费是相对收费而言的,即不用或免去应交的费用或其他的各种形式做酬劳,多数是应收费,或已进行收费而又作出从此或暂时不收费决定,显然,前者更符合立法的本意。评选标准在科学的基础上增加了合理原则,因为质量奖是授予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组织或者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的,其评判标准既有尊重科学的一面,也有主观价值因素的渗透,合理原则可以作为判断诸如品牌影响力、贡献大小等包含主观价值的因素的补充标准。公开和透明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侧重于对评选过程和程序的要求。公平、公正则主要是针对评选结果而言的,是对实质正义的要求。当然,过程与结果、程序与正义与实质正义也是密切关联的,它们共同构成评选的基本原则。
三、关于第二章的修改建议
(一)第九条的修改建议
【原文】
第九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成熟度高并具有推广价值。
【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
第九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高创新性、高成熟度和推广价值。
【修改理由】
“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主观色彩过于浓厚,且较为空泛,难以评判,建议删除。
(二)第十条的修改建议
【原文】
第十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
第十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修改理由】
从政治立场到职业道德,从消极条件到积极条件,层层递进,更符合逻辑。
四、关于第四章的修改建议
(一)第三十二条的修改建议
【原文】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5年内发生质量和安全等重大事故或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章,并公开通报。
【修改建议】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或者个人发生质量或者安全等重大事故,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当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奖励,收回其证书、奖牌或奖章,并公开通报。
【修改理由】
“和”表示同时具备,“或者”则是选择关系,此处的逻辑关系,显然用“或者”更准确。
增加“对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这两情形,使得撤销奖励的适用范围更为周延。
(二)第三十四条修改建议
【原文】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主动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单位等进行报告。
【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该条。
【修改理由】
该条为获奖组织设定了报告义务,有违自愿原则,且没有正当理由,也没有必要。
五、关于第五章的修改建议
(一)第三十九条修改建议
【原文】
第三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修改建议】
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
鼓励异议者实名提出异议。对于以实名提出的异议优先受理和审查。
【修改理由】
排除匿名举报不利于发现评选活动存在的问题,也是对潜在匿名举报者检举权的不当限制。
(二)第四十条修改建议
【原文】
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
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修改理由】
“提供充分证据”的要求既不合法,亦不合理,且不现实,对异议者而言是强人所难。
六、关于第六章的修改建议
【原文】
第四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学习、借鉴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
【修改理由】
奖组织和个人并没有“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学习、借鉴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的法定义务,只能鼓励、倡导,而不能强制。
(作者为中国计量大学质量发展法治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