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重要论述的辩证思维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

  【内容提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完成这项战略任务,需要科学工作方法和思维方法,尤其需要唯物辩证的科学思维。习近平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时代课题,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论述,从制度认识论、制度建设论、制度执行论、制度自信论等方面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中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思维,为进一步正确认识制度、推进制度完善、提高制度效能、坚定制度自信提供了思想遵循和行动指南。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制度建设 制度执行 制度自信 辩证思维

  作者简介:任洁(1977-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北京100732)。

  辩证思维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观察事物、分析矛盾、解决问题的思维。这种思维要求客观地而不是主观地、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认识问题、处理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指明了辩证思维的本质和特征:“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毛泽东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一文中将唯物辩证法形象地称为我们认识世界的“望远镜”和“显微镜”。习近平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掌握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善用辩证思维把握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各项事业的复杂关系,统筹谋划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开展,增强各项事业和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实践和治国理政中形成的重要思想方法和宝贵经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意高远、勇于担当,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这些新理念新论断在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制度形成、制度作用、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制度自信等问题上体现出鲜明的辩证思维特征,为进一步正确认识制度、推进制度完善、提高制度效能、坚定制度自信提供了思想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制度认识论中的辩证思维

  制度在国际国内治理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国家之间的竞争主要是规则制定权的竞争。制度竞争力成为衡量国家综合实力的核心变量之一。制度重要性的彰显引发了制度研究热潮。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都根据自己的理论需要和研究偏好对制度进行研究,甚至还催生了许多跨学科研究,如制度哲学、制度经济学、制度社会学等。尽管这些研究观点各异,但是都必然涉及制度的本质、制度的形成、制度的作用等问题,而如何看待制度的本质、制度的形成、制度的作用等问题,就构成了制度认识论的基本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要阐述的认识论问题不是哲学意义上的认识论问题,不是探讨认识的本质、产生和发展规律等,而是从狭义上谈对什么是制度、制度如何形成以及制度的作用等问题的看法和观点。对这些问题如果能够运用全面的、发展的、系统的、联系的思维进行分析,就能够辩证地看待制度的本质、制度的形成和制度的作用。习近平关于制度认识方面的重要论述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思维。

  第一,辩证地认识制度的本质,坚持制度问题上的“发展论”。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现存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人们为了生存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而生产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即以个人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以生产资料为媒介形成彼此之间特定的关系,首先是所有权关系,继而派生出人们在生产中的社会地位以及产品的分配关系。生产关系是生产得以进行的社会形式。以生产关系为基础又衍生出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交往关系。交往过程是人们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建立和处理彼此相互关系的活动过程,称之为关系形态的交往。这一层次的交往活动更加充分地体现了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不论是在生产交往活动中,还是在社会交往活动中,人作为关系存在物必然与他人发生各式各样的关系。由于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社会立场的差异,导致人们所追求的利益也存在差异。追求不同利益的人的行为在现实中互动必然会产生冲突,制度即是通过利益分配和协调,为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并将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而产生的确定性规则。需要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既存在矛盾冲突的一面,也有相互合作的空间。为了使社会有机体有效运行,必须人为设定或博弈商定一系列规范关系的行为规则。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制度的本质就是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行为规则。

  制度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制度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制度约束行为、协调关系、维护秩序的作用无法体现。但是,制度又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处于变动之中。制度的“发展性”根源于人的生产实践活动。随着生产力发展,经济基础、生产方式、交往活动和社会关系都会发生变化,制度也必然会发生变化。习近平指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因而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种是改革旧的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制度,另一种是构建新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制度,即除旧、布新。习近平强调,一方面,要在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的前提下,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顺应发展要求和时代潮流,“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

  第二,辩证地认识制度的形成,坚持制度演化问题上的“转化论”。制度的形成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从习俗惯例、文化传统中渐进演化形成的,另一种是由领导层自上而下设计出来的。制度由习俗、惯例演化而来的方式,是一种渐进的、内生性的演化方式。恩格斯曾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习近平结合具体的党内规矩,阐释了制度与传统、惯例之间的互补、转化关系。他提出党的规矩总的包括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和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四大类,特别强调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十分重要的党内规矩,这些规矩虽无白纸黑字的明文规定,但都是“一种传统、一种范式、一种要求”。“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作为党内规矩,与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等共同对党员行为进行规范引导,未来根据实践需要有可能成为明文规定,完成从传统、惯例向制度的转化。在阐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时,习近平提出,“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这体现了制度演化问题上的“转化论”思想。

  第三,辩证地认识制度的作用,坚持制度功能问题上的“二分法”。制度作为规范人们行为、调整人们关系的正式规则,在引导行为、协调关系、稳定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古人云,“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依靠制度治国理政的历史已久。对于制度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习近平也多有论述,他说:“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具体到管党治党问题,他说:“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是要靠严明纪律。”与此同时,他也强调制度地位和制度功能的限度。比如,在管党治党问题上,他强调既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同向发力、同时发力。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关系问题上,他提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这些思想充分显示出习近平虽然强调制度在治国理政中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意义,但是对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限度、效果有辩证的认识,制度并非万能,制度发挥作用的限度受具体体制机制制约,制度发挥作用的效果受文化传统、思想水平、道德素质、价值立场等因素的制约。

  二、制度建设论中的辩证思维

  制度作为规范人们行为、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式规则,必然随着人们社会实践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制度建设是一个始终处于“现在时”的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成果,是以制度的形式对社会主义建设成果的巩固。经过几十年的接力建设和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制度。但是这样一个制度体系“并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习近平强调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指导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从而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成熟和定型提供了科学方法和精神引领。

  第一,坚持保持战略定力与改革创新的辩证统一。制度建设是有主张、有定力、有方向的。习近平强调:“我国国家治理体系需要改进和完善,但怎么改、怎么完善,我们要有主张、有定力。”这个主张、定力就是指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变。他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篇大文章”,“我们这一代共产党人的任务,就是继续把这篇大文章写下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首要的、基本的原则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围绕这一首要的、基本的原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整理解和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了“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的重大政治问题,阐明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牢牢坚持的重大制度和原则。

  第二,坚持制度系统论与重点论的辩证统一。制度建设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整个制度体系的完备性、系统性、协同性,也要抓重点、抓关键、抓根本。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改革更多面对的是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对改革顶层设计的要求更高,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强,相应地建章立制、构建体系的任务更重。”从制度系统论的角度讲,加强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就是为了增强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统筹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之间的衔接、贯通问题,统筹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制度之间的配套、协调问题,做到整个制度体系的系统完备、互相衔接、有机统一。秉持制度系统论的原则,在制定和推进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注意制度建设方案协同、贯彻落实协同、执行效果协同,促进各项制度建设在政策指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执行成效上相得益彰,朝着实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聚焦发力。

  强调制度建设的系统整体推进并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没有重点、不分主次。《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13项制度必须坚持和巩固的根本点、完善和发展的方向,其中,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作为坚持和完善的第一项制度,这突出了党的领导制度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提出我国制度改革和治理体系改革“最核心的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原则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要求,也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求。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进一步强调:“决定稿准确把握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演进方向和规律,突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抓住了国家治理的关键和根本。”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的辩证统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党的十九大确立的战略目标和重大任务出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

  在总目标的引领下,我们的制度建设主要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引导向前推进。回顾我国40多年的改革开放史,可以发现问题逻辑贯穿改革开放始终,习近平指出:“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 2016年1月,习近平在重庆调研时强调要使改革落地生根,提出“要吃透中央制定的重点改革方案,同时完善落实机制,从实际出发、从具体问题入手,见物见人,什么问题突出就着重解决什么问题,使改革落地生根”。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取得的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是发展中的问题也不断出现,比如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发展动力问题、发展方式问题、资源能源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民生建设问题、生态保护问题、反腐败和党的建设问题等。矛盾和问题始终是存在的,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产生,这决定了改革永远不会完结,永远处于进行时。化解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只能通过改革发展来解决。习近平指出:“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着力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制度正是在回应现实问题、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完善起来的,也正是在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和效果中彰显出其所具有的特点、优点、不足和治理能力的。

  三、制度执行论中的辩证思维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要“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运行有效、治理效能关涉的就是制度执行的问题。有没有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是一回事,制度体系能否发挥治理效能、能否被有效执行是另一回事。基于这一点认识,我们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是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个方面的全面目标。2013年,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围绕“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这一问题,结合世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根据我国国家治理的成果和经验,对照“中国之治”与“西方之乱”,对我国国家治理作出了总体论断:“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实质就是提高运用制度治理国家的效能,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但同时强调制度的执行问题,要求从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方面着手,在全党全社会形成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的氛围。

  第一,坚持完善制度与加强执行的辩证统一。对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要从两个方面完整理解:一方面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前一方面强调制定必备新制度、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旧制度的重要性;后一方面强调发挥制度治理效能、提升制度执行力的重要性。在充分肯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优越性的前提下,在“坚持方向不变、道路不偏、力度不减”的定力下,制度是否可执行、是否得到执行、执行效果问题最需要关注。习近平指出:“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力气要花在这上面。”“我们的制度不少,可以说基本形成,但不要让它们形同虚设,成为‘稻草人’,形成‘破窗效应’。”“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抓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要强化制度执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出台一个就执行落实好一个。要坚持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对违反制度规定踩‘红线’、闯‘雷区’的,要零容忍,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要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制度、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使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制度化、经常化,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制度的执行能力和执行效果是更重要的问题,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在制度问题上,我们反对“唯制度论”,反对就制度谈制度,更强调有效发挥制度效用和提升依靠制度治国理政的能力。

  第二,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得益彰。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坚持依法治国并非不重视以德治国,而是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这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首先,法律和道德之间有明确的界限。法律对人的行为起刚性约束作用,属于外在约束,违背法律应受硬性惩罚,具体惩罚根据违法事实而定;道德对人的行为起柔性约束作用,属于内在约束,违背道德会受到良心惩罚,却不一定构成违法。其次,法律和道德之间相互支撑。法律和道德虽然在国家治理中各有地位和作用,但二者之间存在相互支撑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讲,法律需要道德的教化作用,道德能为更好发挥法律作用提供良好文明环境;法律需要道德的滋养,法律规范要与道德体系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才能更好发挥作用。从道德的角度讲,“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道德教育需要具备法治内涵,加强道德教育需要“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道德教化需要制度支撑,要加强制度建设的道德引导,在法治建设中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问题上,习近平指出,二者之间是相互支撑、相互补充的辩证统一关系,强调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他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第三,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回顾我们党近百年的建设史,注重从思想上建党是我们党的重要优势,而注重制度治党则是我们在总结以往管党治党教训基础上得出的宝贵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十四个基本方略”之一,提出“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统筹推进党的各项建设”。提出“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是党的建设理论的重要创新,体现了习近平对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之间辩证关系的深刻认识。“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缺一不可、互为补充。“思想建设是党的基础性建设”,涉及党员锻造革命理想、远大理想、共同理想,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精神领域的问题,通过不断开展思想领域的“自我革命”坚定理想信念、挺直精神支柱、锤炼政治灵魂,是柔性的软约束,为制度治党提供思想支撑和理论指导;制度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贯穿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全过程、全领域,通过不断健全完善党内纪律、法规,对党员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和引导,为思想建党提供制度规范和制度保障,决定思想建党的规范化程度和水平。

  四、制度自信论中的辩证思维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能够持续推动拥有近十四亿人口大国进步和发展、确保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的制度和治理体系。”这就是我们的制度自信。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占领了人类制度的道义制高点。人类思想史上从来没有一种学说如马克思主义一样,不谋一己、一党、一国私利,不做某个集团或阶级利益的代表,而是代表全世界被压迫者和被剥削者的根本利益,具有最广泛的人民性。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建立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由此占领了人类制度的道义高地。这是我们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最根本原因。同时,我们的制度自信也具有深厚根基和充分理由:历史和人民的正确选择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基涵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中国创造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奇迹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中国为全球善治贡献的方案和智慧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中国之治”与“西方之乱”的世界比较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我们具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不是不思创新、固步自封的盲目自大,而是建立在制度自觉基础上的理性认知。习近平关于为什么要坚定制度自信、怎样坚定制度自信问题上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体现出深刻的辩证思维。

  第一,坚持制度自信与不断改革创新的辩证统一。对于我国国家制度及其展现出的治理能力,我们党一直保有充分的自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创造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个奇迹”充分证明了我国国家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特点和优势。这一制度体系及其治理能力在处理重大危机事件时更得以彰显。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被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这场抗疫防疫战争中,中国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的制度优势,及时采取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有效遏制疫情的进一步传播,基本阻断了国内疫情的发展。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170多个国家的领导人充分肯定了中国在遏制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方面采取的有效措施,惊叹于中国展现的出色领导力、应对力、组织力、动员力、执行力,称赞中国“正在为全人类作贡献”,中国的表现“达到了望尘莫及的水平”。经过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中国人民更加切身体会到了中国制度的优越性,更加坚定了制度自信。

  坚定制度自信的同时,习近平特别提出制度自信与制度自负、制度自大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心态,强调要辩证认识制度自信与改革创新的关系。他说:“制度自信不是自视清高、自我满足,更不是裹足不前、固步自封,而是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色鲜明、富有效率,但与其他任何制度一样,并非尽善尽美,尚需进一步发展完善、成熟定型。未来中国的制度建设要在坚定制度自信的前提下,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不断深化各领域各方面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制度成熟定型,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第二,坚持制度特殊性与制度普遍性的辩证统一。特殊性与普遍性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特殊性是包含普遍性的特殊性,不具有普遍性的特殊性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普遍性是寓于特殊性中的普遍性,通过特殊性得以表现。在制度问题上,我们同样要以辩证思维认识制度特殊性与制度普遍性的关系。世界上现行的国家政治制度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即使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政治制度都被称之为民主制度,其细节上也各有不同,如日本是君主立宪制度、美国是民主共和制度、英国是代议民主制度等。关于制度的特殊性及其形成,习近平说:“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我们的制度自信首先就是建立在对制度特殊性的肯定和承认基础上的,如果连本国制度的历史来源都不承认、文化传统都不认同、经济社会发展国情都不尊重,是谈不上树立和坚定制度自信的。

  同时,各国不同的制度之间也具有共性。从制度本质来讲,各国建立的制度都是治理国家的工具。拓展到国际层面,各主权国家让渡本国权力,形成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国际组织、国际公约、国际协议等,共同管理国际事务,以达到维护国际秩序、实现国际善治的目的。制度在国际层面上能够达成某种共识、形成最大规则公约数,并被国际社会认同和遵守,这本身说明制度具有普遍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向国际社会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并被国际社会认可。比如,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先后被写入联合国决议,体现了国际社会的共识,表明这些全球治理方案既具有中国制度的特色,又包含能被世界共享的元素,体现了制度个性与共性的辩证统一。

  第三,坚持立足自身与加强借鉴的辩证统一。制度自信并不是自我封闭、止步不前,制度需要不断发展完善,而与其他制度文明交流互鉴、向其他制度文明学习借鉴是发展完善制度的途径之一。关于向其他制度文明学习借鉴的必要性和原则性,习近平指出:“对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不变,坚定我们的制度自信,这是我们需要守住的“正”、立住的“根”,在这个前提下,才谈得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制度文明成果,否则就是本末倒置,最终会导致“水土不服”“画猫类犬”,甚至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的灾难性后果。

  学习借鉴国外的制度文明成果既有必要也有可能,照抄照搬、完全复制既无可能也不可行。“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在学习借鉴制度文明的过程中,需要特别警惕和反对别人的“指手画脚”。习近平强调:“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能放弃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中国有96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56个民族,我们能照谁的模式办?谁又能指手画脚告诉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要虚心学习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但我们不能数典忘祖,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发展模式,也绝不会接受任何外国颐指气使的说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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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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