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十四五”时期我国劳动法治理效能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法治日报》2020年12月18日第05版 作者:李雄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十四五”时期,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环,劳动法治理因其直接关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以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具有显著的前置地位和特殊意义。
  当前我国劳动法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劳动法治理理念需进一步明确创新。尽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一条都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规定,但这并未消除人们对劳动法究竟要保护谁的争论。“单保护”与“双保护”之争,是一个典型例子。同时,人们对劳动法治理究竟要承载什么功能定位尚不完全清晰。
  劳动法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需适时健全。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以劳动法为代表的法律规范体系,但对工资、集体劳动关系等专项法律的制定以及对人工智能、新就业形态、数字劳动等新挑战的回应,劳动法律规范体系存在明显短板。
  劳动法治理的劳动用工标准需及时革新。我国在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等主要劳动用工标准上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是“一刀切”,未合理区别对待,无法真正落地,各地制定具有地方色彩的地方标准,难免各自为政,损害劳动法治理的公平正义与权威。
  劳动法治理中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需良性互动。顶层设计对地方实践的方向性、宏观性、原则性指导不足,地方实践的空间与尺度过度。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尽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决问题,但没有对双方可以协商事项的范围与协商限度等核心问题明确,不仅导致地方实践中各地实务部门相关规定简单以“案结事了人和”作为最高目标,对双方协商的空间与限度几乎没有多少实质性要求,也导致相关裁诉的尺度与口径不一,极大影响劳动法治理的公平正义。
  劳动法治理的劳动法治共同体建设需尽快补齐短板。以劳动法学界与实务界为代表的劳动法治共同体,不仅尚未就劳动法治理在理念层面达成广泛共识,也在劳动法实施层面尚未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协同机制与共促机制,进而导致劳动法学界提出的理论难以对制度供给和实践提供有效指导,制度供给与实践因为缺乏必要理论支撑而难以从根本上保障制度供给的理性并把实践问题以劳动法原理及劳动法治的要求说清楚。
  切实提升我国劳动法治理效能,需要采取如下举措:确立合理科学的劳动法治理新理念。要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兼顾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双方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特殊关系,谁也离不开谁。劳动法治理在制度功能上要尽快提炼并凝聚共识。劳动法不仅仅是法律,还具有明显的社会政策属性,劳动法治理不仅要实现法律层面的目标,还要追求政策层面的目标,特别是要挖掘并发现蕴含在劳动法治理中的保障、促进、发展和治理等功能。
  健全劳动法律规范体系并优化劳动用工标准。既要聚焦回应以工资、集体劳动关系等为代表的传统短板,又要因应人工智能、新就业形态、数字劳动等提出的新课题,处理好规范与促进、安全与灵活等核心关系,做好“十四五”时期立法规划与计划。加强劳动用工标准适用的大调研、大讨论与大协商,在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普适性而非打补丁式改革工作,从疫情中总结经验并吸取教训,树立底线思维,着眼于全球经济困局与变革、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以“一带一路”背景为代表的劳动法国际合作等三个重要维度,全面审视我国劳动用工标准的改革完善。
  加强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的良性互动。顶层设计要把握好方向与原则,地方实践要把握好灵活与底线。具体工作有:顶层设计要通过立法与修法、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途径,对新时期我国劳动法治理应当坚持的理念、目标等要有清晰的规定和要求。顶层设计还要对地方实践保持必要的尊让与包容。地方实践要在顶层设计总要求基础上,结合具体问题,因地制宜且灵活有度地创新劳动法治理的制度空间与方式方法,在确保劳动法治理的整体理念、目标和要求等前提下,创新开展工作,高质量解决问题,为顶层设计积累必要经验。
  弥补劳动法治共同体短板。全面依法治国,根本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我国劳动法治共同体建设的主要方略是:强化劳动法治的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理论界与实务界沟通、合作与互促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做好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在弥补法律漏洞、明确裁判要旨等方面的“抓手性”工作,进一步加强理论界与实务界在用人上的互动与课题上的合作,深化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改革。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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