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及完善
发布日期:2021-0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8月20日第06版 作者:宋云博 肖群

编者按: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报特邀相关学者探讨。

 

特约撰稿 宋云博 肖群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对比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增添了许多新规定,有诸多亮点,但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主要亮点

第一,城镇排水许可管理规定更科学合理。其一,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户实行分类管理,改变了过去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许可申请受理后作出决定的时间一律为20日的规定,按照排水户的不同分类,办理排水许可申请的时间分别为调整为20日、15日、10日。同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分不同情况处理排水户排水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排水户需要补充的材料等。其二,排水许可证核发前,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其三,排水户不再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的监测报告,改为提交排水户法人单位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排水水质合格的书面承诺书。将提交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改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提供排水户法人单位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排水工程合格,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其四,重要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对污水预处理设施等进行台账记录,重要排水户应当依法自行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二,排水许可管理利用数字信息平台。其一,鼓励依托现有综合政务或者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实施排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督。其二,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户接入排水管网点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载入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第三,违反排水许可管理的责任加大。其一,增加技术服务单位在相关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增加工业企业未向社会公开排水方式等的责任,增加排水户违反书面承诺书的责任规定。其二,排水户未按照规定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未处理好突发事件,拒不接受检查,阻挠检查等情况,排水户的责任更大。

第四,工业企业排水许可向社会公开并由公众参与监督。其一,工业企业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其二,增加规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及举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完善建议

首先,排水许可方面还可以再完善。征求意见稿第8条规定的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中,未增加最大污水排放量的说明。笔者认为,核发排水许可证时,可以带有限制条件,在排放许可中应该规定排放限制和减少污水量的措施。为缓解污水厂的压力,除了对排水量进行限制,还可对排水户的排水时间进行错开,要求污水不得在某一特定日期前被排放。当然,不得排放物质的规定也要与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相吻合,与城镇排水设施的质量相吻合。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18条增加排水户不得排放不易分解的物质等规定。征求意见稿第7条修改为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第26条增加撤销临时排水许可的规定,第27条增加注销临时许可的规定。

其次,建议征求意见稿第10条补充关于现场核查的相关规定。现场核查,要坚持使用直接证据。污水采样必须是通过相关装置自动收集的,且污水样本只能从该装置中获取。同时,规定严格现场检查,不得为达到极限值要求对污水进行稀释。要规定规律检查与额外检查。根据污水的性状决定污水监测的采样点、污水检测的次数和采样的周期;在有违反排水许可的情况和其他原因出现时(如有特别高的危害可能出现),再进行额外检查。

再次,管理重要排水户方面,征求意见稿第39条只规定了督促改正,责任相比较轻,应追加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或对该排水户进行罚款。同时,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8条增加提交自行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的承诺书,或者由城镇排水部门对重要排水户在排水许可有效期内进行多次检查,这也有利于完善征求意见稿第23条规定的事中、事后监督。

最后,接受公众监督与举报方面,征求意见稿第28条规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及举报。笔者认为,为落实公众可参与排水许可监督,还应该明确规定,排水许可相关档案可在合适期限内接受公众免费查阅。

(作者均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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