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发布日期:2021-03-05 来源:《光明日报》 2020年06月03日 第11版 作者:马新彦

民法典编纂历时五年有余,终于在全面小康决胜之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之际问世了。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全面贯彻落实从规范体系上发挥了统帅作用。从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民法典编排体例的创新,到居住权等权利的创设;从民法典以基本原则为基础的价值体系的构建,到内在价值体系引领下逻辑严密的外在规范体系的成就,都在更高程度上体现和表达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在思想和精神层面的质的规定性,凝结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要立法目的的民法典面世,对建设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民法典颁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律体系迈出的重要一步

  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行了高度凝练及概括,之后党中央相继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全面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有效行动指南。《规划》将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加快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推动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主要任务之一,这不仅是因为民法典内在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天然契合性,还因为民法典规范体系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覆盖性,以及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属性。《规划》还强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典的颁布,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出重要一步。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变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其在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地位,还将为民法典条文解释与漏洞填补提供价值指引。

民法典是中国走向法治强国的重要法律基础

  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将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纳入法律的调控和治理范围,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法律要建立在尊重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维护权利的基础之上;权力受约于法律、服务于权利。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孕育的契约观念、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和自由观念是法治的文化基础,以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的民法是法治真正的法律基础。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经过此后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探索和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为法治国家建设奠定了重要实践基础,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调整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法提供法律保障,这使民法具有了自身价值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在近代法典化时期,伴随着资产阶级改造封建势力的成功,自由与私权神圣等观念成为市民法的核心理念及法律正义的重要价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无度的自由与极端个人主义的私权神圣却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羁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在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引领社会全面进步、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抵制错误思想和腐朽文化的侵蚀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发展完善的,不同时期的民事单行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成熟的见证。民法典的颁布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制度上的高度概括,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集中表达。民法典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及其全面的规范配置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对于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给予特别保护的条款,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给予特殊保护的条款,对因违约行为损害他人人格权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新闻报道不合理地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肖像、个人信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人格利益予以尊重和保护的条款,对实施性骚扰行为人科以民事责任的条款,非法限制他人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条款,将生活安宁界定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对民事主体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条款等等,都表达了对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前所未有的更高关怀。民法典对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等三种权利的规定,集体所有权中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的设计,尤其是民法总则中权利平等原则的创新规定,既表达了平等、自由的价值理念,又是对极端个人主义的私权神圣的矫正与平衡。民法典在公、私权的合理配置与协调方面进行的创新性规定,在市场管理方面、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社会公共秩序维护方面、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以赋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的确立为公权力服务于权利设定了必要的限度,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合理的边界。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引领,民法典必将成为中国走向法治强国的重要法律基础。

民法典是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全民教科书

  法不仅调整人的行为,更作用于人的思想,因为调整人的行为而具有规范、训诫、惩罚及救济功能,因作用于人的思想而具有教育、教化功能。《规划》强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意义还在于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形成全社会普遍认可的、充满正能量的价值理念和高尚的社会风尚,以矫正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荣辱观。

  民法之所以被冠以“典”,源于民法典规范的理性化编排、条文之间关联性与体系性的处理均以其内在价值体系、思想理念、精神品格为准则和基础,即在内在价值体系、价值理念统一性基础之上构建逻辑一致性的外在规范体系。民法之所以被冠以“典”,还源于民法规范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的无缝隙覆盖。这意味着民法的教育功能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法的惩罚功能尽管弱于刑法,但绝不意味着民法教育功能的弱化,因为法的教育功能的实现绝非仅依赖于法的惩罚性和责难性,民法的赋权性规范教育人们对权利的敬畏与尊重,对于培养人的美德和良习甚至更有作用。

  民法典以倡导性规范、赋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等体系性的规范设计和创新性的规范配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制度体系中。通过各项法条教育人们诚实守信、相互信赖、彼此尊重,不欺行霸市、不蔑视弱者;教育人们在谋求个人利益时不算计、不损害他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追求个人自由时尊重他人的自由,在谋求平等、公正待遇时不牺牲他人的平等与公正;引导人们向德向善,孝敬老人、爱护幼小。总之,民法典“以道德理念锤炼良法,以美德义行催生善治”,以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传达法的道德理念,是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全民教科书。

  (作者:马新彦,系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价值定位与规范配置”首席专家、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