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履职担当作为 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效能
发布日期:2021-03-16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03月16日第03版 作者:田宏杰

  □检察机关应坚持立足履职、担当作为,坚持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在办准办好案件中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效能,在依法全面履职中推动形成尊重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型国家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最高检新近组建的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正是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具体落实综合保护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

  202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在“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抑制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明确要求强化商业秘密刑事执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不仅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更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最高检以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为专业化抓手,实现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从事专项工作,成为大力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效能的重要开创性举措。

  商业秘密是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之一,是保护企业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重要载体。从世界范围来看,商业秘密已然成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技术安全与信息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成为各国间进行经济、科技、政治博弈的重要抓手,也成为国际技术转让的核心客体,这亦是TRIPS协定等多个国际条约将商业秘密纳入保护范畴的根本缘由所在。为此,检察机关应坚持立足履职、担当作为,坚持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在办准办好案件中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效能,在依法全面履职中推动形成尊重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型国家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积极履职,为商业秘密保护“克难”

  破解商业秘密认定难、保护难问题,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攻坚克难。我国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其中,健全和充实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形成更加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完善了商业秘密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企业商业秘密难认定、难保护的问题仍在一些地区一定程度上存在。为此,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职,以司法办案为基本途径,注重深化保护理念,完善制度抓手,增强保护实效。

  首先,提高政治站位。实践证明,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成长、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为检察机关今后工作指明了方向,又对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真正把司法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功能作用发挥到位,把成效落实到企业保护层面,为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检察保障。

  其次,强化刑事惩治。依法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犯罪,着力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营造保护商业秘密、尊重企业创新的社会氛围。为此,应以法律规定为根本遵循,积极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充分发挥刑法作为民商法和行政法之后盾法和保障法的作用,在主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加大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注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相衔接,切实纠正应立案而未立案这一严重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突出问题;同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涉企业商业秘密犯罪的量刑过轻等问题。

  最后,聚焦制度供给。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检察办案与诉讼监督,总结梳理商业秘密保护的突出性、普遍性问题,进而向立法机关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促进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构建完善,尤其是中外企业平等保护制度的完善,科学平等保护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主体、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商业秘密,推动形成平等有序、保障有力、尊重商业秘密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综合保护,为商业秘密保护“赋能”

  由于商业秘密案件交叉性、技术性问题较多,前沿性特点突出,同一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往往既涉民事侵权及其赔偿责任的确定,又涉行政不法认定和刑事责任承担,因而依法从严保护商业秘密,就必须走综合保护的路子。最高检新近组建的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正是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具体落实综合保护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

  首先,综合应用多种惩治手段。要综合应用法律、经济、征信等手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于构成犯罪的,在适用自由刑的基础上,依法从严适用财产刑,不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更要让其承受相应经济代价,进一步加大其违法犯罪成本,遏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挽回其经济损失。

  其次,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保护风险,对于行业性或普遍性的泄密问题,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商业秘密风险的监管;针对重点企业存在的泄密漏洞,向企业及时反馈,并引导企业完善规范、填补漏洞,建立防范机制,避免企业后续经营中再度发生泄密事件。

  再次,建立适合商业秘密保护的取证方式。如前所述,由于商业秘密保护可能涉及民事侵权、行政执法以及刑事追诉三种程序,但三者的取证方式并不相同,因此,要探索适合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办案取证方式,以解决实践中举证难的问题,最大程度降低举证成本。

  最后,积极发挥新近组建的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的整合功能。以该办公室为组织抓手,统筹加强检察机关商业秘密保护的顶层设计和政策研究,尤其是从体制上理顺内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推动检察办案、法律监督形成合力。

  协作配合,形成商业秘密保护“合力”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检察机关须多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具体而言,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制约。积极发挥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监督机制的优势,拓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侦查监督信息线索与来源渠道,将监督关口前移,有效提升监督线索发现的时效性。影响重大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发生后,适时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此外,双方持续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等协作机制,发挥合力,共同为企业商业秘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保护。

  二是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协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实时巡查和监督;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特定案件的旁听、支持起诉制度,实现执法动态的公开与交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治理和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专项整治。

  三是加强与产业界的沟通交流。注重与工商业联合会、行业组织以及重点企业的沟通交流,通过联系走访调研等方式征求意见,充分了解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痛点难点,精准对接司法需求,主动提供优质服务。畅通交流渠道,在科技园区、自贸区等侵权重点区域,探索“检察法律服务点”等驻地方式,贴近一线企业;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通过专线网络系统,实现与重点企业的网络实时沟通;积极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进企业”活动,帮助企业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增强企业风险防控与自我保护能力。

  四是加强与科研院所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的智库作用,加强专业交流,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担任咨询专家,共同研究解决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五是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积极深入研究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条约和经贸协议,坚持法治、恪守国际条约,学习、借鉴、运用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规则,积极参加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不断深化国际间司法交流合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商业秘密保护国际规则的研究和适用始终沿着正确方向进行。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前沿问题的动态研究和域外成熟立法例的比较法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促进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完善。

  加强指导,塑造商业秘密保护“通则”

  首先,继续加强案例指导工作。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为各地办案提供参考,切实推动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适用统一,促进商业秘密保护“通则”的形成发展。正确把握、认真贯彻典型案例所蕴含的检察理念和政策,深刻领会背后的政治和法治考量,努力精准落实体现到每一起商业秘密案件办理中,实现司法办案的保护效能提升。

  其次,凝结办案经验制定保护指引。立足商业秘密办案实践,总结类案办案经验,通过起草保护指引的方式,提炼办案要点与相关意见,为一线办案人员明晰证据标准、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切实可用、较为统一的参考,增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可预期性。

  再次,强化监督指导,避免地区适法差异。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客观存在,商业秘密保护标准难言绝对统一,但应做到相对统一。为此,各地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监督指导,以监督促规范,切实推动解决商业秘密保护中遭遇的实际问题,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最后,提升办案人员专业能力。围绕商业秘密案件办理中存在的新类型、疑难复杂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使每一名办案人员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政治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落实到每一起案件处理中;积极发挥业绩考评的“指挥棒”作用,适度增加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的考评权重,激励一线办案人员形成重视商业秘密案件、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办案理念与自觉追求。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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