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著作权意识淡薄等使得新媒体行业侵犯著作权现象时有发生,其侵权类型包括转载作品未注明作者或来源、超越授权范围向第三方授权等。为规避此方面法律风险,新媒体从业人员应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和侵权风险控制意识。
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科学或文艺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些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根据2020年11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为了适应新技术高速发展和应用对著作权立法提出的新要求,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等问题,新修正的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并对原法条内容进行了修改。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一般不必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注册手续。不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发表,只要创作完成,即具有著作权。
针对著作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相关责任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我国新媒体平台(本文探讨的新媒体平台,主要指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号等个人或机构自媒体)和作品数量大幅增长。这使得新媒体平台越来越成为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但由于新媒体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著作权意识较淡薄等,使得新媒体平台信息传播时,往往面临较高的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对此,新媒体平台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意识,规避此方面的法律风险,做到合规合法发展。
新媒体著作权侵权频发的原因
新媒体制作、发布、传播的内容包罗万象,涉及领域广泛,侵犯著作权现象时有发生,其背后往往存在主客观等多方面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保护不健全,以及侵权者法治意识薄弱。法律层面,虽然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适用于网络新媒体,但由于新媒体具有开放性和创新性等特点,法律法规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并不能完全覆盖新产生的作品类型,从而导致现实中对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缺少明确的法律基础和法律界限,甚至侵权行为难以鉴定。在此环境下,新媒体从业者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治意识往往比较淡薄,甚至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的侵权者在收到投诉或者律师函后,依然辩驳“权利人没有事先声明”“原链接没有不准转载或改编的要求”等,有的甚至还觉得自己很无辜,可见其著作权保护法治意识的淡薄和欠缺。
第二,新媒体没有采编权。我国现行新闻管理体制中,采编权是获得第一手详细信息、从采访到编写再到发布的权利,一般只有传统新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以及被批准的新闻网站才拥有其相应权利。尽管近年来国家对于新闻记者证的发放已经扩展至网络平台,但互联网新媒体中能获得采编权的仍是凤毛麟角。缺乏采编权使得新媒体很多信息的来源都是传统媒体,新媒体之间信息的无偿拷贝现象也很严重,从而容易造成侵权行为。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机制不健全。微信、今日头条或微博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维护网络信息发布的良好秩序,对各自平台上新媒体所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管。但许多著作权侵权事件发生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履行自己的监管责任,甚至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根据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本平台发布的信息出现问题时,只要及时履行删除义务,就可以免责,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新媒体侵权事件的发生。
第四,侵权与维权的成本不对等。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成本低,但维权成本很高。我国处理侵权纠纷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举证难度大,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才可能有效维权。即使通过维权获得赔偿,这些赔偿经常覆盖不了维权成本。况且,在具体执行针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时,如何计算实际损失、如何确定赔偿标准等都存在困难或争议,其结果往往是赔偿金额过小,甚至难以执行。
新媒体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现实中,网络新媒体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频发,侵权类型可谓五花八门。归纳起来,常见的主要是以下几类:
转载作品未注明作者或其来源。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包含的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品的署名权受法律保护,作者有权对作品进行署名或匿名,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新媒体平台在转载他人作品时往往不注明来源,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复制权等。
转载作品虽标明作者或其来源,但未获得明确授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新媒体平台在未获得明确授权而转载他人作品时,即使注明了原作品作者及其来源,也不能因此而免责。
未经允许摘录、整合其他媒体的报道。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对多篇权威媒体发布的报道进行摘编、整合而形成的“作品”,不是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也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故这种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权益。
超越授权范围,进行第三方转授。虽然获得授权,但仅限于被授权方单一平台使用,被授权方不得转授,超越其授权范围的再授权行为应为无效行为,第三方平台的转载行为仍侵害原作者的著作权。例如,著作权人把作品授权给某新媒体在特定网络服务平台转载发布,该新媒体不得在超出授权范围之外的网络平台发布,也不得把该作品的转载发布权再转授给任何其他第三方,否则同样构成侵权。
平台应对侵权风险的措施
著作权侵权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会对新媒体平台的长远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新媒体平台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法治意识,规避此方面的法律风险,做到合规合法发展。
应积极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作为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具有保护著作权的义务,运营方应就相关著作权授予事项签订相应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认可。严格意义上说,只有得到作者明确授权,新媒体平台才能对相关作品进行发行、复制、传播等活动,从而避免著作权侵权法律风险。考虑到网络信息的庞杂以及网络传播环境的复杂,新媒体平台如不能及时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至少应在发布相应作品时,在显著位置标注有关著作权事宜的提醒及联系方式,以便于著作权人及时沟通主张著作权。
培养著作权保护意识和侵权风险控制意识。培养著作权保护意识和侵权风险控制意识,不能仅面向新媒体管理层,新媒体的每名员工都应该具备并加强这方面的意识。相对而言,新媒体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者主要以年轻群体为主,其知识背景错综复杂,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加之缺乏类似传统媒体的严格从业训练,这使得许多新媒体从业者在内容生产过程中,常常不经意间的行为已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因此,新媒体平台应积极开展法律风险的宣传培训,提升员工风险识别能力和处理能力。
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协调机制。侵权纠纷处理的效率,与新媒体平台自身的内部管理有很大关联。新媒体平台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管理机制,设立相应部门,专门处理维权与侵权投诉问题。新媒体平台市场部门、法务部门要形成一定的协同处理机制。一方面,市场部门接收到此类投诉后,及时对此类事件进行评估,做好外部沟通。另一方面,及时向新媒体平台管理层汇报,积极联络协调法务部门及其他部门进行商讨,并迅速处理好相关纠纷。
(作者单位: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年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