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秦小建
摘要:对应于民众对国家的"泛道德化"理解,整体性"国家"观念大范围存在国家治理实践中。这一观念将国家视为抽象的整体,将具体国家机关看作整体国家的化身。这一观念误解,遮蔽了国家组织原理,忽视了国家体制的结构分化对导入公民诉求、回应社会压力、建构自足秩序的宪法功能。宪法对现代国家的构造,遵循"人民主权—代议政治—国家机构—公民"的规范逻辑,构造由主权结构、治理结构、基础结构等构成的宪法体制。现行宪法关于社会主义中国的规范逻辑和组织结构还不甚清晰。作为中国宪法体制的构成,执政党领导人民的主权结构规范化,以人大为中心的政体及治理结构优化,以及由社会建设推动的基础结构塑造等议题,均力图推进社会主义国家形态与现代化愿景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国家目标统摄下的融贯。
关键词:宪法体制 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主权结构 治理结构 基础结构
原文附件:中国宪法体制的规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