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时期的民事指导性案例
发布日期:2021-03-01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3月24日第07版 作者:沈玮玮 龙舒婷

  早在先秦之际就有判例指导审判之例,汉代将其名为决事比,类似当今的指导性案例。总体而言,刑事决事比居多,单独规范民事审判的决事比则不成体系,民事判例几被忽视,这与律典及审判“重刑轻民”的传统相关。以决事比为断案依据乃西汉末年至东汉的风尚,编撰“比”以规范司法审判成为最高司法者的必备功课。正如《晋书·刑法志》载:“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

  司徒鲍公乃“三公”之一,掌管最高司法权,所辖民政礼仪之制,皆涉及民事法律事务。据考证,两汉担任司徒一职的鲍公仅鲍昱(公元74-79年在任)一人,其所撰《嫁娶辞讼决》当为最高司法机构史上首次集中发布的民事指导性案例。

  鲍昱,字文泉,生于约王莽建始国二年(公元10年),上党屯留(今山西长治屯留县)人。汉章帝建初元年(公元76年)法制多有缺漏,冤案错案多发。司徒鲍昱坚持以“天人合一”的儒家仁义为政,对涉及民生的婚姻家庭类法律颇为关注。为了解决司法之弊,安定民心,鲍昱自然会对民事决事比的编撰上心。

  据《东观汉记》载:“时,司徒例讼久者至数十年,比例轻重,非其事类,错杂难知。(鲍)昱奏定《辞讼》七卷,《决事都目》八卷,以齐同法令,息遏人讼。”又据《后汉书·陈宠传》所载:“宠为昱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条,皆以事类相从。”即七卷的《辞讼比》是在鲍昱的要求或指导下由属官陈宠完成,再经鲍昱审订,由“昱奏上之,其后公府奉以为法”。《辞讼比》之前身即为由鲍昱独自撰写的《嫁娶辞讼决》。

  讼乃民事案件之统称,辞讼即民事裁判文书,《嫁娶辞讼决》即指婚姻家庭类的民事指导性判例,目的是为解决嫁娶纠纷之疑难问题。《嫁娶辞讼决》所含案例竟达600余件,数量极为可观,这就意味着当时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各种疑难新情况。加上东汉初年对整顿礼仪法度的重视,作为最高司法决策者以及国家礼法规范守护者的鲍昱,及时整理编撰民事指导性案例便顺理成章。

  东汉时期女性受到的身份束缚尚不严厉,总体上地位较后世为高,能够相对自由地掌控自己的嫁娶,在嫁娶过程中具有一定讨价还价的能力,故而嫁娶官司出现的几率较大。并且,当时多有涉及女性皇室成员尤其是公主的婚姻纠纷——公主多骄横跋扈、待夫如奴。例如东汉郦邑公主因“骄妒”、阴城公主因“贵骄淫乱”皆激怒其夫惨遭杀害,皇室女性的嫁娶官司之审判结果格外引人注目。这些因素都会引起社会对嫁娶纠纷防范与应对的重新审视,从而增加嫁娶讼案的数量和审判难度。

  嫁娶关系礼仪教化和家庭稳定,对稳固皇权统治十分关键。作为执掌一国司法尤其是民政礼仪的司徒鲍昱,编撰《嫁娶辞讼决》方便指导司法系统内的民事婚姻家庭疑难案件审判就变得十分必要且急切。《嫁娶辞讼决》内容几乎已遗失,可视为《嫁娶辞讼决》佚文者如《太平御览》所引东汉应劭的《风俗通义》,记载了唯一一例鲍昱决断的民事疑难案件,概要如下:酗酒成性的丈人因无酒吃多次向女婿索要无果便谩骂,女婿许远在警告无用后,用脚踹丈人;许远妻何侍看丈夫如此待父,便掌掴许远之母来报复。依汉律,媳妇殴打公婆当处死,而女婿殴打岳父却不会担责。然而,在鲍昱看来,何侍搏姑源于其夫许远踹翁,不能简单将其作为普通的以卑殴尊案。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在量刑时要加以考量,因此晓之以理,最终让何侍“减死”。鲍昱秉持着维护家族和谐之伦理,以控制家庭内部争斗为目的,弥补了汉律弹性之漏洞。正是鲍昱及时洞察并妥善解决了这些审判疑难才有民事指导性案例史无前例的问世。

  或因司徒任上功勋卓越,深受官民爱戴,鲍昱于建初四年(公元79年)转任太尉,颇得帝王宠信,卒于建初六年(公元81年),得以善终,这其中或有编撰民事指导性案例之功。

  (作者单位分别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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