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抗日根据地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及领导的军队坚持华北抗战的四大根据地之一,它包括津浦路以东的山东大部地区和江苏、安徽、河南三省边界的部分地区,为坚持抗战和争取抗战胜利及以后的进军东北展开辽沈战役做出了重大贡献。
山东抗日根据地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作为争取抗战胜利的重要方针,坚持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确立了“抗日战争中,一切服从抗日利益是总原则”,“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才能胜敌,并须是长期的坚持,这是确定了的方针。但同时必须保持加入统一战线中的任何党派在思想上、政治上与组织上的独立性。不论国民党也好,共产党也好,其他党派也好,都是一样的”,“坚持统一战线与坚持党的独立性”等,这对抗日根据地今后的建设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以司法建设为例,山东抗日根据地在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基本政策,贯彻统一与独立自主的思想,通过建立各级司法机关,制定司法制度,颁布施行各类法规等各类手段,助推根据地建设和发展。山东省临时参议会成立以后,按照统一战线的思想,于1941年4月公布的《高级审判处暂行组织条例》第三条规定:“高级审判处设处长一人,由省参议会选举之,分处设处长一人,由行政主任、区参议员选举之,并呈报国民政府备案。”第六条规定“高级审判处置审判官五至七人,由省及行政主任、区行政委员会决定,并呈报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备案。”这表明从立法上山东抗日民主政权贯彻了统一战线的思想。同时,吸收进步人士参加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1941年4月23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公布的《改进司法工作纲要》第一条、第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其中第八条还规定吸收富有法律知识或司法经验及坚决抗战、拥护民主之进步人士担任推事、审判官。这是统一战线思想在山东抗日民主政权诉讼立法中的具体体现。
山东抗日根据地在原有制度基础上,还结合自身情况,不断进行创新。抗战步入相持阶段,日寇开始缓和了正面的军事进攻,转入在敌后开展残酷扫荡,1939年初至1940年底,正值胶东新旧抗战力量剧烈变化时期,并且随着政权形势变化,司法工作也发生变化,可分为各县坚持与各别发展两个阶段。在各县坚持时期:自1939年3月敌人对蓬、黄、掖实行进攻,三县县城相继沦陷,政府退住山区根据地,坚持抗战,当时的司法干部由于出身及认识不够,大半疏散归去,仅少数负责人,率属随军转移,先是北海区专员公署,已於上年十二月底为了顾全抗战与抗战局面及其他条件,服从省主席沈鸿烈之命,宣布取消,同时蓬、黄两县地方法院,亦改组为司法处,高等法院分院的工作即陷于停顿。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抗日民主政权开始了创新发展时期:自1940年初,敌人对胶东进行普遍大扫荡以后,胶东新旧力量斗争,民主运动普遍高涨,这一年司法工作,也分别随之发展,如在北海专署法院工作方面,1940年4月,蓬、黄、掖、福、栖、招六县人民成立北海区参议会,选举议员,二次组织北海专署,同时推举北海区专署法院负责人,统一领导北海区各县司法,根据政府施政纲领及参议会提案,确定司法部门为政府组成部分之一,各县成立承审室,司法对行政负责,办理第一、二审诉讼案件。在东海专署法院工作方面,1940年9月,文、莱、威、牟、海五县人民随着反投降的胜利,成立东海区参议会,选举专员,组织东海区专员公署,同时推举专署法院院长,负责组织东海各县司法机关——承审室,并由参议会选举议员五人,成立东海区单行法规编审委员会,制定施行“东海区司法组织及适用法律标准条例”,确定司法部门为政府组成部分之一,各县受理民刑诉讼第一审案件,承审员与县长共署名负责,专署法院管辖民刑第二审上诉案件,院长与专员共同连署负责,又以专署法院院长、战委会主任、民动总会会长及当地最高军政员代表,合组会审法庭,及时处理民刑第三审上诉事件,暂代终审机关。从中可以看出,山东抗日根据地政权在组织立法上,并不沿袭国民政府的法院组织法,而是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原则和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如国民党政府法院组织法规定全国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最高法院为终审机关,在全国实行三级三审制;而山东抗日民主政权的法院组织立法规定省内法院分县、专署、省三级,省高级审判处(或分处)为终审机关,在省内实行三级三审制。这一规定含有两层含义:一是在省内设立独立的三级审判机关;二是民刑诉讼一律在省内结案。这种规定表明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司法机关在审级上和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没有任何关系,无论是在组织体系上还是在审级上都是独立自主的。
从这一时期法律实行的指导思想来看,山东抗日根据地内的一些司法机构,如北海区、东海区法院,都已开始运用新民主主义的司法观点,而不是国民政府的旧民主主义观点来解决司法问题,在实际工作上都实行免除诉讼费,使人民有冤都得申诉;手续简便,裁判力求合理;处理案件,以教育说服为主;管押人犯,注重教育、感化,不采报复与虐待,犯人伙食与工作人员相同。从法令制度的创立来看,在1940年下半年至1941年初,北海专署法院制定了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及办事规则,各县审理案件规程数种,在北海区分布施行;而东海区专署法院也制定了“司法组织及适用法律条例”,公布施行“区乡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又制定了送案书格式,民刑诉讼案件月报表,民刑收押人犯一览表,分发各县及所属区乡填报备用,限制滥行逮捕拘押,以保障人权;从改变的效果来看,北海区专署法院受理民事上诉案件7起,招远、栖霞、掖县共受理民刑诉讼案件150余起;东海区专署法院受理民上诉案件2起,文登、荣成两县受理民刑诉讼案件30余起,调解成功占80%以上。
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摸索,一些抗日民主政权也确定了新司法观点,即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政策,这是司法工作上的最大收获。在法律制度上采用民主集中制,创造建设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新规范,要求要符合抗日革命各阶级的利益,即统一战线的利益,特别要认识工农劳苦大众的利益,同时要培养对抗日革命有利益的道德,建立不少新法令新制度。
在《山东省各级司法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第二条中规定:“各级司法机关办理民刑诉讼,应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动员全民参战为主旨,不得拘泥成法,致陷抗战于不利”。第四条规定:“惟不利抗战及庸俗的道德观念与利于少数人之习惯不得授用。”这说明山东抗日民主政权已经开始摸索建立自己的司法制度,并且取得了一些成果,逐步摆脱国民党法统的束缚。还说明在统一战线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的旧有司法体系有着根本的不同。国民党旧的司法机关执行的是官僚资本主义的政治原则,是旧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维护的是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东抗日根据地坚持新民主主义的指导思想,按照新的政治原则,为各抗日阶级服务,维护人民大众利益,共同团结抗日。
抗战时期山东抗日根据地的统战工作在坚持团结和斗争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国民党加紧反共的紧迫形势下,山东军民在坚持抗战、打击顽固势力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效,并且在统一战线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都比以前得到加强。由于统战政策渐入正轨和减租减息政策的贯彻实施,使中国共产党、党领导下的军队和有组织的群众力量得到极大发展,因而扩大团结了一批愿意抗日、赞成民主的开明地主绅士和农村知识分子,一般地主、雇主的态度也有所改变,抗日力量日益扩大。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