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若干“特定区域”,实施差异化政策,让有条件的地方快速发展成为当下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而法治建设成为保障区域发展的重要手段。当前,不少地方在法治建设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国家能允许他们根据本区域发展的需要制定更为先进、更加超前的相关规范。”从根本上讲,“特定区域”在法治建设方面提出的新要求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一种具体反映,但从制度上讲,则是对我国现有立法体制提出了新课题。为此,刊载于《中国法学》2020年第3期的王春业教授的《论我国“特定区域”法治先行》一文给出了具体解决办法。纵观全文,有三个突出特点:
选题前沿。促进区域发展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区域发展呈现快速和多元化发展的态势,不同类型的区域相继出现。跨省的长三角区域、京津冀区域、粤港澳大湾区不断发展,特别是被称为继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东京湾区之后全球第四大湾区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势头迅猛,成为当下世界瞩目的焦点;许多省内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示范区、试验区等不断增多,内容也日益丰富,尤其是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了4次扩容,已设立了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延伸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容和分布呈现出从点到面、由浅入深、由局部到整体和由一般到特殊的特点,自由贸易试验区通过压力测试,给各地方深化改革开放提供重要参考。在此背景下,作者选择了这些“特定区域”,并从法治建设的视角研究了区域发展问题,可以说,选题非常新颖,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前瞻性,不仅抓住了当前热点问题,还契合了我国当下发展的现实需要。
观点新颖。当前国内对特定区域进行研究的成果较为丰富,即使作者本人也有过不少此类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但与同类研究不同的是:首先,作者针对“特定的区域”即“都是通过国家正式批复或批准的方式而得以明确和固定”的区域,提出了法治先行的观点,而不是泛泛地谈,体现了研究的清晰边界,精准聚焦问题,反映了作者敏锐的视角。其次,在法治先行的具体实现路径方面,作者在提出了挖掘现有授权立法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授权地方立法主体以更大的立法权限,创新授权立法制度,采取一区域一授权和一事一授权等精准方式授权,允许他们在一定范围内突破上位法,制定适合特定区域发展需要的地方立法。这些观点,以前很少有人提出。再次,在对国家法治统一的含义以及地方法治公平解读上,都给出新的理解,即:法治统一并非机械要求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的完全一致;必须对地方间的法治公平进行重新认识,法治公平并不是法治建设的平均主义。这些观点都非常独到,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
逻辑严谨。通过严密的逻辑和充分的论证,清晰地阐述了作者诸多创新观点。从总的方面来讲,文章首先对我国出现的对法治建设有特殊需求的特定区域进行了阐述;紧接着,对特定区域发展中遇到的法治建设问题进行分析;随后,对特定区域法治先行进行理论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特定区域法治先行的实现路径。此外,为实现特定区域法治先行,提出了三个理念转变的配套论证。可以说,全文五个部分循序渐进、环环相扣、逻辑严谨。
从具体的方面来讲,作者在对特定区域法治先行进行理论论证时,提出了层层递进的逻辑思路,提出“特定区域的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特定区域的发展需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法治”“法治先行将大大促进特定区域快速发展”“既有法治中的某些内容已成为特定区域发展的障碍”,在此基础上,得出了如下结论:特定区域的形成,或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对法治建设提出新的需求,特别是对立法产生新的需求;我国特定区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需要一套具有自身特点的法治,适合特定区域发展需要的法治,一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法治;相适应的法治将促进特定区域的快速发展;而不相适应的法治,将阻碍特定区域的发展。
目前,我国区域发展方兴未艾,对区域法治的研究也呈现深度化特点,但“特定区域法治先行”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尤其在理论论证和理念转变方面。从这点看,王春业教授的这篇作品不仅为我国“特定区域”法治先行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实践方案,还拨开了理念上的迷雾,对我国区域法治建设的实践和区域法治理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作者单位:江西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