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刑事强制措施违法的司法官责任
发布日期:2021-03-25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范忠信

  在传统中国,司法人员(广义上含侦缉、纠劾、审判、狱管官吏)在办案中违法渎职,其法律责任名目繁多,网禁细密,处罚严厉。仅以刑事强制措施使用环节而言,古代律令对司法人员的规范限制的细密程度,多为我们今人始料不及。我们以唐律中司法人员刑事强制措施使用违法的法律责任为例,就能看到古代法律对司法官吏防范的严苛。这些规范,不管是否能完全兑现,至少为制止司法人员滥权渎职、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提供了最起码的法律依据。唐律关于官吏使用刑事强制措施违法时的法律责任,大致有以下九个方面的严密规定。

  (一)应捕不捕

  《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官司承告,不即掩捕,经半日者,各与不告罪同。按此规定,官吏受理国事重罪告发,如不及时派人抓捕罪嫌,将受到绞刑或流放二千里的处罚。而所谓“不及时”,就是拖延半天以上。

  (二)逮捕迟延

  《唐律疏议·斗讼》规定:强盗、杀人案发,官司不即检校逮捕者,一日徒一年。窃盗各减二等。按照这一规定,受理强盗、杀人等重案的告发后,若不立即派人抓捕,每拖延一天,主管官吏就要受到徒刑一年的处罚,每拖一天加刑一等。即使是偷盗案,受理告发后不立即抓捕,主管官吏也要受到比该案罪犯减低二等的处罚:若窃盗犯处刑三年,官员则应处刑二年(徒刑以半年为等差)。

  (三)捕盗违限

  《唐律疏议·贼盗》规定:部内有人行盗,当境盗发,及杀人案发,须三十日内捕获。限外捕获,追减三等。按此规定,辖区内发生命盗重案或盗贼入境后现形,主管官吏须在三十天内捕获。超过期限,即使捕获了,主管官吏仍要受“追减三等”的处罚,即:若命盗案犯被处刑三年,官吏就要被处刑一年半。

  (四)应禁不禁、不应禁而禁

  《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囚应禁而不禁,……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递加一等。若不应禁而禁……杖六十。唐律规定杖罪以上罪嫌始可收禁。若对依法应囚禁者不囚禁,或对依法不应囚禁者而囚禁,主管官吏都应受处罚。对杖刑罪嫌应囚禁而不囚禁,官吏要受“笞三十”的处罚,对徒刑、流刑、死刑罪嫌应囚禁而不囚禁,官吏要受笞四十、笞五十、杖六十的处罚。反过来,若对依法不应该收禁的罪嫌(笞刑罪嫌、老弱妇孺)滥加囚禁,官吏要受杖六十的处罚。

  (五)枷械违法

  《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囚……应枷、锁、杻而不枷、锁、杻及脱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递加一等;回易所著者,各减一等。……及不应枷、锁、杻而枷、锁、杻者,杖六十。按此规定,对罪囚应加械具而不加,或加戴后擅帮脱除,主管官吏要受处罚:若是杖刑罪嫌,官吏应处刑笞三十;若是徒刑、流刑、死刑罪嫌,官吏应处笞四十、笞五十、杖六十的刑罚。即使仅仅是帮罪囚改换械具,主管官吏也要受到重罚:违法改换杖罪嫌犯械具,笞二十;违法改换徒刑、流刑、死刑嫌犯的械具,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此外,对不应该施加械具的罪嫌(如笞刑罪嫌、老弱妇孺等),若滥加械具,主管官吏要受到杖六十的处罚。

  (六)拒不出警救援

  《唐律疏议·捕亡》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速告随近官司。……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窃盗者各减二等。按照这一规定,发生抢劫、杀人现行案件,百姓告到官府求援,主管官吏若不立即出警救援,就要受徒刑一年的处罚。若对窃盗案告发不立即出警救缉,官员要受到比窃盗罪犯降低二等的处罚(如窃犯处刑三年,则官吏处刑二年)。

  (七)失囚纵囚

  《唐律疏议·捕亡》规定:诸主守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二等。若囚拒捍而走者,又减二等。……监当之官,各减主守三等。故纵者,不给捕限,即以其罪罪之。依照这一规定,在案件侦诉审期间,若因过失导致囚犯逃跑,主管官吏应受到比囚犯应受之刑降低二等的处罚:如囚犯应处死刑,则官吏应受徒刑三年的处罚。若囚犯使用暴力逃走,则官吏又再减二等处罚,亦即减四等处罚(如死罪囚暴力逃亡,主管官吏应受徒刑二年的处罚)。即使不是主管官吏,仅仅是有在上在旁监督之责的官吏,在失囚时也要受到比主管官吏减低三等的处罚。若是“纵囚”即故意放跑罪嫌,主管官吏要受到与被纵者同样的刑罚:若故意放跑了死罪囚,主管官吏要处死刑。《唐律疏议·捕亡》还规定,在已经判决的流徒罪囚服役期间,“主守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三等”,过失放跑囚犯的主管官吏要受到比该囚犯减三等的处罚,这比前者再减轻了一等。至于故意纵囚,还是与囚同罪。

  (八)待囚违法

  《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应脱去枷、锁、杻而不脱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者,绞。按照这一规定,囚徒应配给衣食医药而不配给,应允许家人探视而不允许,应脱去械具而不脱去,主管官吏要受到杖六十的处罚。若因此致囚徒死亡,官吏要受到徒刑一年的处罚。若克减囚徒的餐食,官吏要受笞五十的处罚。若因克扣餐食导致囚徒死亡,官吏要处死刑。

  (九)拷讯违法

  唐代律令允许一定程度的拷讯,但不允许滥用拷讯。《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就是说,只有反复问供、核对证据仍然难以查清案情时才可以动用拷讯;拷讯前必须取得“同、判”即佐贰官的签字同意。违反此规定的官吏要处以杖六十的刑罚。

  《唐律疏议·断狱》还规定: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皆待产后百日,然后决。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按照这一规定,对怀孕妇女拷讯或执行笞杖刑者,主管官吏要受到杖一百的刑罚。若拷讯造成重伤或死亡,则官吏要依“斗杀”伤人或杀人论罪定刑。若妇女生产后未满百日,官吏擅自拷讯或决笞杖,则要受到杖九十的处罚。若系过失拷决此种妇女,官吏则要受到杖八十的处罚。

  《唐律》还规定: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对于依法应该享受免予拷讯特权的人(官贵、老人、残疾人),若仍加拷讯,主管官吏要以“故入人罪”“失入人罪”论罪并处罚。

  此外,《唐律》还限制拷讯数额: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即有疮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就是说,拷讯总共不超过三次,总数二百为上限。若罪嫌仅犯笞杖罪,那么拷讯打板数不得超过其可能获笞杖刑的最高限额。违反此规定的官吏,要受到杖一百的处罚。若杖数超过上述规定,主管官吏“反坐所剩”(超过多少,主管官吏就杖多少)。若因拷讯致死囚犯,官吏要处徒刑二年。对有疮病的囚犯不待痊愈期限而拷讯,官吏就要受杖一百的处罚。
 

(作者单位上饶师范学院,本文原载于2020年12月9日出版的《法治日报》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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