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安全的刑事法治保障
发布日期:2021-03-25 来源:《检查日报》2020年12月25日第03版 作者:袁彬 储琪

  近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2020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北京举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年会首次采取线上线下同时进行的方式举办,与会代表围绕“现代刑事法治视野下的国家与社会安全”主题,对“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的刑法保障问题”“重大疫情防控中的刑法适用与立法完善”“刑法解释与网络犯罪的司法适用”等理论与实务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的刑法保障研究

  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上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明确将其确立为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刑法理念形塑、刑事立法建构和刑事司法适用奠定了思想基础。本届年会重点围绕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的刑法保障理念、犯罪化立法、恐怖活动犯罪治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刑法保障理念作为一种刑事指导思想,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贯彻实施有重要影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警察学校教授傅跃健认为,刑法保障理念务必体现于立法、内蕴于司法、渗透于守法。在立法维度做到重点保障与全面保障相结合,把总体国家安全体系纳入刑法保障视野,突出保护政治安全和公共安全;在司法维度做到谦抑主义与积极主义相协调,既要充分发挥谦抑主义保障人权、衡平处罚的作用,也要树立积极主义刑法观,应对风险社会的深化;在守法维度做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

  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日益显露。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花认为,“立法活性化”将成为短期内刑法的发展动向,主要体现为刑法频繁修正和法定犯比重增大。这种犯罪化立法不仅不会致使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反而能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是对社会整体发展状况综合考量的“必要干预”,符合中国转型社会的特征。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既包括政治安全等传统安全,也包括社会安全等非传统安全。恐怖主义作为非传统国家安全保护的重点打击对象,成为国家安全理论发展中刑法回应最为及时的犯罪类型。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舒洪水从梳理晚近我国反恐刑事立法入手,提出我国刑法立法目的逐渐从“保护”向“预防”转变,这种做法虽能丰富刑法内容,但缺乏统领性指导原则,且当前的“预防”多以种类型犯罪为主,法律内部无法有效协调。我国应当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刑事立法中的指导地位,对各类行为入罪持理性态度,注意完善与现行立法之间的衔接。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叶良芳认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为司法实践治理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有效的策略指导。未来,我国应当确立法治反恐观、预防反恐观、治理反恐观和全球反恐观,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内涵内化于反恐犯罪的规制路径,使其成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核心要义。

  重大疫情防控中的刑法适用与立法完善研究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两高两部”于年初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涉疫情犯罪的罪名认定和刑罚裁量提供了规制思路。本届年会主要围绕涉疫情犯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和处罚原则进行了热烈研讨。

  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需承担不同防控职责,一旦因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河北医科大学教授冯军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适用率非常低,原因在于该罪的主体范围狭窄、行为方式单一、入罪门槛过高以及刑罚配置失衡,他建议将本罪修改为:负有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可以保持传染病防治领域相关罪刑规范的协调,形成完善的治理体系。除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外,受特殊时期刑事政策从严倾向的影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同样存在适用困境。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冠煜提到,应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保护客体是国家防治传染病的管理制度和广大公民的生命健康,罪过形式应界定为过失,在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具体危险时,应在事后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综合判断。此外,应将该条中“甲类传染病”修改为“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实现刑法与传染病防治法的衔接。

  《意见》规定,对于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江认为,应从法益、行为、罪过、罪名和刑罚五个方面限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要着重考察法益侵害的有无和大小,注意限定主体、方式和后果的范围,甄别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明知”,并重视该罪与他罪的界限,此外,还要依据罪责适应原则,合法合理适用刑罚。

  除了规定罪名适用,《意见》还强调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疫情犯罪。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涛认为,依法从严从重属于特别适用规则。防控疫情需要临时建构一种包括信息及时公开、物资及时供应、维持物价平稳的新生秩序,涉疫情犯罪除了侵犯个罪法益外,还附带性地侵犯疫情防控秩序,这是从严从重处罚的法理基础。对涉疫情行为应当适当强化入罪解释和重罪解释,考虑适用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增强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

  高空抛坠物行为的刑法防治研究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死伤事件频繁见诸报端,保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是贯彻司法为民的新要求。高空抛物坠物的社会危害性日渐凸显,民事制裁难以有效遏制,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具有内在正当性。本届年会针对高空抛坠物行为的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重点研讨。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下称《审理意见》),提出此类行为刑法适用的具体措施。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政勋表示,《审理意见》对高空抛物的刑法规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思路。在认定高空抛物犯罪时,应根据行为人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情形,分别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结淼则针对高空坠物入罪提出,高空坠物可能构成过失犯罪,在具体案件中,应当首先查询高空坠物注意义务的能力维持规范,其次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是否发生侵害后果,进而认定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最后判断是否存在阻却事由。若不能在上述全部环节都得出符合具体犯罪构成的结论,则应转向民事侵权领域进行判断。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是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特色。鉴于高空抛物频发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的极大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称《草案》)增加了关于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的规定。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晓明认为,《草案》单独设置高空抛掷物品罪,与《审理意见》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在罪名适用上冲突,而且在高空抛物的行为方式、程度及后果认定上存在差异。从法益保护角度出发,应单设高空抛掷物品罪,但法定刑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上设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志军提出,高空抛掷物品罪在案件认定中可能出现三个疑难问题:一是高空抛物、坠物的含义厘定,二是故意高空抛物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判定,三是高空抛物犯罪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对此,实务人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节,合理规制高空抛物坠物犯罪行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认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问题导向的立法理念值得肯定,但是将高空抛物入刑,可能会不当扩大刑法打击范围,与现有罪名形成交叉重叠。

  刑法解释与网络犯罪的司法适用研究

  以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为先导的信息革命,给人类生活带来根本性变革的同时,也冲击着传统制度体系,网络犯罪行为纷至沓来,致使刑法理论和司法适用面临诸多挑战。本届年会针对网络犯罪治理理念、网络共同犯罪、网络犯罪罪名体系和具体网络犯罪的适用与完善等问题进行专门研讨。

  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首先体现在刑事理念的应对上。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霜提出,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危害性显著增大、帮助行为独立性明显增强,传统规制思路不足以评价前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及时调整刑事理念,继续坚持预备行为正犯化、帮助行为正犯化,重视预备行为、帮助行为危害性不断提升的现象,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评价。

  当下,网络共同犯罪十分普遍,但网络的虚拟特质使得传统共犯理论面临挑战。济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张德军认为,虽然实践中逐渐形成“共犯正犯化”的应对机制,但适用现状较为混乱,对此,应该在传统共犯体系框架下,运用最小从属性说与行为共同说规制网络共犯行为,以“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相结合的双层分类标准判断责任归属。

  随着网络犯罪的频发和变异,我国网络犯罪罪名体系逐渐精细化,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于冲认为,应对网络犯罪,相比完善罪名体系,更应通过司法解释延伸传统罪名的适用空间。目前,我国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的制定有待进一步整合,今后关注的重点应集中在“定性”“定量”两方面:一是对罪状中“关键术语”再解释,构建适合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术语群”;二是确立网络犯罪特有定量评价机制。

  网络社会带来的刑法挑战,还体现在罪名罪状的解释上。《草案》修订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整体表现为又严又厉。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肯定了此举的现实必要性,但提出要把握好罪名适用边界:在理解“商业秘密”内涵时,不能将“商业价值”等同于“市场价值”,将“商业信息”等同于“保密商务信息”;认定“电子侵入”时应当采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电子侵入要件的判断标准;认定“其他不正当手段”和“情节严重”时注重呼应国际、国内相关立法,保证法秩序的统一。网络社会的更新换代还影响着社会生产经营方式的变迁,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当下同样面临适用困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在回顾该罪立法演变的基础上,提出要在网络时代背景下拓宽对该罪行为、损失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思路,坚持客观解释的解释立场,对兜底条款实行同质解释原则,使该罪对工农业时代和网络时代中各类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实现全面覆盖。

  (作者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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