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基建的发展机遇和法治路径
发布日期:2021-03-01 来源:《法治日报》2020年2月3日第11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拓展5G应用,建设充电桩,推广新能源汽车,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体现出国家将“新基建”作为发展的重要领域。“新基建”是政府为适应和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变革内容。尤其在疫情期间,我国基于现有的数字政府平台,积极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防疫物资监测、社区综合管控、人员信息监测等应用系统,全面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能力。面对“后疫情”时期国家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结合我国在科技、教育、人才等方面所具有的先天优势,以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正在成为国家稳投资、稳增长、促消费,实现经济平稳有序发展的重要抓手,为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的数字活力。

一、“新基建”发展的优势活力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就2020年上半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答记者问时指出,我国新兴领域动能增强,“新基建”的相关产品增长比较快。国新办举行2020年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进一步指出,5G建设、大数据、轨道交通等新基建、新消费的带动作用也在增强。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5G基站数量已超过70万,活跃用户数约2亿人左右。中国的大数据产业规模也已经达到6670.2亿元,智能终端、大数据平台、数据可视化等成为大数据企业重点布局的领域。中国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2020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数据,全国(不含港澳台)共有44个城市开通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233条,运营里程7545.5公里,车站4660座,实际开行列车2528万列次。“新基建”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提供了有效的技术保障和物质支持,同时在全球经济下行趋势明显的环境下,为我国实现国内、国外双循环,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动力,也为我国在关键技术领域保持核心竞争优势提供了有效保障。

二、“新基建”发展的现实困境
  随着“新基建”发展的逐步扩大与深入,其发展中所必须要面临的现实痛点也逐步显现,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以创新技术为内在发展动力的“新基建”发展亟须解决高新技术、数据确权以及权利类型、内容明晰的问题,才能坚持创新驱动引领,为“新基建”持续注入“新”的增长点;二是以数据信息为外在牵引力的“新基建”亟需解决数字技术、网络媒介的合规使用与风险规避问题,以保障信息技术的演进升级,实现信息技术的自我提升与外部技术的有效衔接;三是以“新旧基建”为基本发展环境的“新基建”发展亟须解决“新”“旧”建设形态统筹协调发展、规则有效合理衔接的问题,才能真正实现以“新基建”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换代升级,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强基赋能。
  三、“新基建”发展的法律促进路径
  法治是促进“新基建”发展的最优模式,是“新基建”发展持续向好的重要标志,要运用法治为“新基建”发展保驾护航。
  一是运用国家与地方立法权,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新基建”法律法规体系。藉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之势,加快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的步伐,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激励效应,形成法律体系合力;充分发挥我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针对可以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相关联的“新基建”事项,坚持切口要小、聚焦要准,突出关键领域中的特定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引领“新基建”地方立法新方向;充分发挥各地方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以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功能,积极探索建立与试点相适应的探索性、特色化、实用性的“新基建”地方立法,尤其是以为政务数据资源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全链条及安全、监督全覆盖提供地方立法探索为基础,尝试为数据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交易权等权益立法提供思路,进一步为促进市场化数据交易提供立法支持;积极参与网络安全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积极参与标准化立法,将我国在“新基建”发展中获得的有益经验体现在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化立法中,助推“新基建”中国标准形成,走向世界。
  二是严格依法办事,紧抓“新基建”中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领域与传统基建市场领域相融合的复杂性特征,坚持“新”“旧”领域执法齐抓共管。强化“新基建”中涉及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及官方标志执法监管,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和优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健全区域间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等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执法联动;结合知识产权执法,强化数据要素的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运行;进一步强化保护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重点关注以特高压及新能源为代表的能源领域的网络安全,以城市轨道为代表的交通领域的网络安全,以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网络安全执法,建立全局的态势感知体系,做到监测、态势感知与实时响应。
  三是坚持公正司法,着力解决好“新基建”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造成群众利益损害的突出问题。推动立法进程,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加大对“新基建”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针对“后疫情”时期可能出现的涉疫情“新基建”犯罪行为,有效发挥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系统在疫情防控期间建立的涉疫情刑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作用,积极推行网上办案,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方式办公办案,合力保障“新基建”发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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