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属性,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融入和司法适用成为重要命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的全过程。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发生深刻变化,贯彻德法互动的治理模式,是民法典继承编的底色。
辩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道德与法律双重属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管总的概念,兼具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属性。理论上存在一种看法,即道德和法律是泾渭分明的,法律是他律的,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是自律的,支配人们的内心动机。这种二分法是片面的,违反道德的行为可能受到公众谴责进而必然使行为人有所顾忌,同时,动机也是法律的重要概念,如刑法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侵权理论也要求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和法律属性时应当辩证把握:二者的共性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价值规范,在规制效力上法律上的核心价值观和道德上的核心价值观存在特性区别。
一方面,它具有道德的“质”,这决定了其注定是宏观而层次丰富的,作为社会意识规定了社会主义的价值本质;作为规范体系维护着民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律精神塑造了民族品格。但是,道德属性虽然有效填补了法律滞后或空白而存在的行为调整空间,其强制力就相对较弱。另一方面,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有尽快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才能保证道德变身权利从而行稳致远。中国传统文化素以隆德作为重要特色,道德规范成为中国自古以来的一种法的渊源,以继承制度为例,在“孝”的要求下,我国古代法律规定财产继承往往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若干年后。尤其是在礼法融合的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大多明确规定在居丧期间分家析产要受惩罚,如《唐律疏议·户婚》“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明律》和《清律》都规定对居父母丧期间分家析产都“杖八十”。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道德规范可融入的法律学科、可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以极大扩展,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俯拾即是,第1条立法宗旨开宗明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接续的第4条至第8条各项立法原则与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高度契合。
系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继承编的立法融入
继承编4章45个条文处处闪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火花: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第1132条);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第1157条)、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自由放弃(第1124条)均体现出继承权权利的自由处分理念;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1143条)是对不诚信被继承人行为的立法规制。此外,部分核心价值观呈系统性体现:
富强之体现。继承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主要的调整对象是被继承人的财产。财产权的合理利用,有利于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的效用彰显。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相较于遗嘱,遗嘱信托最大的优点是确保遗产在被继承人离世后按照其遗愿执行,防止继承人因缺乏管理能力或者任意挥霍而使遗产流失,以及可以更全面、更细致实现对于未来几十年甚至几百年长期财产管理和家风传承等需求。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一规定既实现了物尽其用的初衷,又体现了“国不与民争利”的思想,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民众的继承观念与继承行为,培育民众良好的国家认同感,进而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平等公正之体现。核心价值观层面的正义是一个社会实现的最基本价值目标,然而如同博登海默所言,公平和正义有着一张普落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直面正义的具体制度。如继承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一言以蔽之,公平是继承编的基础。
文明之体现。法谚曾言:“染血之手,不能为继承人。”民法典第1125条明确规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包括:(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行为。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出现上述后三种行为后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种严格规范继承家庭伦理秩序的同时给予继承人失范行为宽恕的平衡规定,彰显了文明之光。
展望:核心价值观
在家事审判的司法适用
个案衡平。在家事审判实务中,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消除误会,积极修复亲情关系,共促良好家风。如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虽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应当予以鼓励,裁判时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对赡养行为给予高度肯定,确定了非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利,结合赡养行为对适当继承遗产的范围进行合理认定,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司法续造。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发生深刻变革,民众家庭结构,财富形式发生了创新性变化,民法典及时吸纳了习惯法,对新事物作出前瞻性、倡议性调整,如继承编新增规定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第1136条、第1137条);遗产处理制度中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第1145条至第1149条)。但是囿于条件限制,一些有争议的家事行为尚未有完善的规制,为司法带来难题。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续造的原理是激活法律原则条款,即,在解释法律原则时朝着有利于核心价值观的方向。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法院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本案依据后,引入维持家庭和谐、维护伦理的道德因素,充分体现了核心价值观司法续造时的引领作用。
(作者为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法学院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