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连体婴儿的父母为科索沃难民,居住在马耳他。父亲44岁,母亲34岁,结婚2年,无子女。生活不易,父亲无业,失业达8年之久。母亲能找到工作,但因怀孕终止了工作。收入微薄,勉强度日。怀孕四月后,超声波扫描发现母亲怀有双胞胎,而且是连体。医生曾经在英国曼彻斯特圣玛丽医院实习过,他建议他们去英国治疗。
马耳他与英国有协议,可以送一定数量的病人去英国就诊,但是,夫妻俩的难民身份,不能享受这个待遇。由于本地医院无法治疗连体婴儿,地方政府出钱让母亲去英国,父亲也想办法跟随。再次磁共振扫描后,父母的个人陈述称:医生认定婴儿过小,难以存活,其中小的那个难以活着出生。在其家乡,终止妊娠是违法行为。到英国后,得知特殊情况下,可以终止妊娠。但是,他们是罗马天主教徒,强烈相信每个人都有生命的权利。上帝让母亲怀上了双胞胎,上帝的旨意让双胞胎一直活着、继续前行,以及在第一个7天里保持发育。妇产医生的说法是:为了尊重夫妻俩的意愿,尽量不予人工干涉。到妊娠第42周的时候,才给母亲剖腹产。2000年8月8日,双胞胎出生,联合重量为6公斤。出生后立即送进急救室。大一点的婴儿代码名为朱迪,有啼哭充满活力,呼吸进食正常;小一点的婴儿代码为玛丽,情况较糟,上氧气面罩,通气僵硬,听不到空气进入,无胸动或呼吸的声音。一小时后无进展,胎儿扫描显示,胸部有大量积水,估计是在肺部。心脏超大,不能自主呼吸。
双胞胎外表上盆骨连体,各有四肢。内在里,每个婴儿有自己的大脑、肺、肝和肾。唯一共有的器官是大膀胱,主要处于朱迪腹部,但是通过两个独立的尿道自由贯通。医生给出的关键解剖学事实是:朱迪的主动脉供养玛丽的主动脉,动脉循环从朱迪流向玛丽。静脉则从玛丽返回朱迪。
朱迪9天后的医生诊断是,她有解剖学意义上的正常的大脑、心、肺和肝。肠、脊椎、肾,都属正常。下肢大致正常。神经方面,她有多种神经反应,属于正常。智力方面,她有正常的大脑和智力,能指望正常工作。三周后,她有正常的反应和正常的发育,唯一不足的是她要供养她的妹妹玛丽。朱迪心脏保持稳定,显示能与环境合拍。
但是,玛丽的情况不乐观。在三个关键期,她的情况严重不正常。首先,她有一个发育不善的原始大脑。发展迟缓,认知困难,可能会发展为脑积水,导致损害,最后有可能心脏病和癫痫并发。其次,她的心脏超大,功能虚弱,泵送无力。第三,肺部组织缺少功能机理,不能自主呼吸呼出空气。心、肺和大脑的残缺,使得玛丽不能独立存活,只能借朱迪的供养维持。
(二)
基于连体双胞胎的情况,医生给出了三个方案。其一,永久性连体。不做手术,维持现状。潜在正常的朱迪携带着不正常的玛丽。朱迪不能行走和正坐。高强度的心脏输出,可能导致她在几周或者几月内死亡。如果供血不足,那么重要器官和肾脏将无力工作,大脑缺血缺氧会导致两个婴儿均告死亡。其二,有选择性的分离手术。让玛丽死亡,就会使朱迪获得独立的、长久的和良好的生活机会。她能无须辅助和相对正常的独立行走。分离手术可以使朱迪参与与她年龄和发育匹配的正常生活。其三,半紧急/紧急分离手术。如果玛丽突发状况而死亡,那么紧急手术会对朱迪带来灾难,威胁她的生存。与选择性手术比较而言,选择性手术的死亡率为6%,紧急手术的致死率为60%。对于玛丽来说,分离手术意味着死亡。比较而言,医生更倾向于选择性手术。
连体双胞胎所涉及的法律和伦理困境,已经有大量的文献。本案中,父母不愿意做分离手术,医生和医疗机构则倾向做分离手术。医院向法院申请执行令,希望通过法院裁决给连体婴儿做分离手术。
父母提供的陈情书说,他们首先感谢医护人员提供的治疗,也感谢英国政府的帮助,但是,不能接受死亡一个孩子来挽救另外一个孩子。他们说这是上帝的意志,每个人都有生命的权利,不能杀一个女儿来救另外一个女儿。另外一个方面,如果手术后朱迪活下来,她也需要特殊的看护和治疗。朱迪要去英国接受治疗,他们两人无力承担,也不知道政府是否愿意支付费用。父母难以下此决心。不过,父母愿意接受英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同意法院对此作出裁决。
(三)
高等法院于8月18日按照1989年儿童法案发布传票,称:如果未成年人不能给出有效的同意,而且父母又拒绝给出同意书,那么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第一,实施不分离朱迪和玛丽的手术,第二,实施紧急的分离手术,第三,实施选择性的分离手术,都是合法的。
约翰森法官一审独立裁决,他认定朱迪应当过一种“相对正常的生活”。手术意味着朱迪的生,玛丽的死,但是,朱迪值得拥有同类儿童品质的生活。他将孩子的福利当作最高准则。他尊重孩子的父母,但是,此种情况下,孩子的生命更加重要,这是一个自由社会追求的目标。就朱迪和玛丽而言,法官说他应该做出平衡。是让朱迪过上正常的生活,还是延长玛丽几个月的生命,他得进行利益的权衡。玛丽是值得同情的,但是,同情归同情,同情不能改变她的结局。即使不做分离手术,她也只能存活几个月。法官说,在听证会上他咨询过医疗顾问和儿科大夫,他们的说法是,玛丽不能哭,她没有肺器官去哭泣。
法官说,分离手术是一种积极的行为,积极行为导致玛丽的死亡。法律上无法避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嫌疑。医生的解释是,朱迪可以被看作是玛丽的生命维持器,分离手术实质上是切断了玛丽的生命维持机。但是,法官不同意这样的观点。他宁愿看作是,玛丽的死亡是中断和撤回从朱迪那里吸取的血液供应。这样理解的话,手术不再是积极的作为,因此合法。法官作出了同意分离手术的判定。
父母不同意初审法官的判决理由,提起了上诉。上诉法官们分别从医疗法、家庭法和人权法做出了分析。主审法官沃德称,按照医疗法,基本的原则是,未经过本人同意在他或者她身上手术,是违法行为,这既是刑法上的伤害,也是侵权法上的人身侵害。每个成年人都有健全的脑子,有权决定对他自己的身体作出决策。对于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则适用普通法上的紧急避险的原则。紧急避险可以使非法行为合法化。对于未成年儿童,则适用代理人同意的原则。按照1989年儿童法案,父母已婚,父母行使代理权;父母未婚,母亲行使。
如果父母代理权与未成年孩子最佳利益不符,那么就要寻找新的处理。按照普通法,法律从来不将父母的权利视为至高无上,或者超越必要的审查和控制。对父母代理权的否决权,由法院掌握。任何人有利害关系,有不同的意见,可以提交法院,由法院决定。
按照家庭法,父母监护权是第一位的。但是,为了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也同意法院行使否决权。其中,孩子的福利是法院最高的需要考量的因素。上诉审中,提出的问题是,其一,朱迪与玛丽的分离,是朱迪的最佳利益吗?其二,玛丽与朱迪的分离,是玛丽的最佳利益吗?其三,如果利益发生冲突,法院就要平衡双方的利益,允许一方的利益优先于另外一方的利益。第四,如果优先利益是做分离手术,那么如何手术才合法。
预设的问题是,连体的两人,其中的每个人都是人吗?法官说,对此并无一致的意见。但是,所有当事人,以及相关医学人士比如产科医生、妇科医生、放射科医生、心脏病学家等都认定两人的个体性,“尽管双胞胎有共同的一些组织,但是他们各有独立的心脏、大脑,因此医学上讲他们是独立的个体”。
对于朱迪来说,分离手术无疑是最佳价值的,因为生命可以从几个月延长到正常的生命期望值。即使手术可能带来脑损伤,也有生命的危险,但是,她可以有一个完整的膀胱,最坏的结果只是戴一个结肠造口袋。手术成功,她还能有正常的性功能。生命的价值和生命的神圣性,都让分离手术给朱迪带来最佳利益。
对于玛丽来说,是否有最佳利益是个难题。上诉法官说,分离手术导致玛丽的死亡,不可能促进玛丽的最佳利益。除非适用安乐死的分析,一个晚期病人生不如死的时候,结束她的生命也许是最佳选择。即使是按照罗马天主教的道德神学,过度治疗会导致身体痛苦、精神折磨、社会隔离和财力支出,因此拒绝治疗也具有正当性。治疗的价值与生命的价值不等同,生命无价,治疗则可以取舍。法官说,虽然手术对玛丽无利,这情形叫人绝望,但是,她的生命仍然不可减损、充满了尊严。
最后,法官将朱迪和玛丽的利益进行平衡。法官说,手术能给朱迪带来全新的生命,却给玛丽带来了死亡,但是,法官还是将天平倾斜给了朱迪。他说他不是平衡生命的质量,而是更看重生命的潜在价值。玛丽靠朱迪生存,她实质是在吞噬朱迪的生命之血。朱迪活,玛丽才能活。玛丽的寄生生活是朱迪死亡的原因。法官假设,如果朱迪能说话,她肯定会说,“停下来,玛丽,你在谋杀我”。玛丽将无言以对。法官说,在我的公平和正义的天平上,结论是医生能够帮助朱迪,帮助不了玛丽。法官的结论是,同意医院进行分离手术。
手术后,玛丽死了,朱迪活了下来。全家回到马耳他生活。15年后,朱迪接受采访时说:“现在我想成为一名医生,这样就可以帮助像我们这样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