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姓名的商标属性
发布日期:2021-03-04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2月20日第07版

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姓名权与商标权纠纷的案件。姓名与商标的保护问题,一直是学界热烈讨论的对象。姓名和商标的关系不是割裂或互相冲突的,笔者认为,姓名与商标的范畴部分重合,姓名天然地具有一定的商标属性。

一、姓名的指代作用

姓名是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的组合,既包括本名,也包括别名、笔名、艺名。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自然人的符号,其与自然人的人格融为一体,作为人格要素予以体现。符号是人为创设的,具有指代功能的信号。当姓名用于指代、称呼、区别特定的主体时,就提供了识别他人的重要信息。因此,姓名作为外在形态,是人得以存在的重要标志,也是在市场交易中用于区别不同主体的最重要的手段。人们在生活交往中必须显示姓名,不仅是为了交往方便,也是出于维护信赖利益的考虑。原因在于,法律主体行为积累的信任或声誉都通过姓名予以表征。一般情况下,人们通过姓名来确认主体的当前身份和过往行为的记录。

二、姓名天然的财产价值

当具有指代功能的姓名服务于主体的需要时,即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一方面,通常情况下姓名本身或多或少地具有较显著的个性特征。当这部分别致的姓名用于商业活动中,更容易具备显著性,从而获得商业价值。另一方面,姓名记录了主体所承担的、经过一段时间积累的声誉。在日常生活中,姓名承载着自然人的名誉、口碑甚至是全部的人生故事。经过长时间辛勤耕耘,有的姓名逐渐脱离日常生活的含义,更多与某一领域密切相关,凸显出行业特点甚至获得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将这种职业的社会声望用于商业活动中,便具有了潜在的或直接的财产价值。当然,如果商人将自己的姓名直接用于商业领域,该姓名长期使用所积累的可信赖利益同样需要保护。这些财产利益,无论是固有的还是事后积累的,都与姓名融为一体,具有专属性,不得与自然人分离,不能像其他财产一样自由转让。当然姓名享有者可以在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三、姓名与商标的关系

正因为姓名具有财产属性,它与商业活动中另一个常见的符号即商标无法割裂。商标可以由人的姓名、肖像或声音组成,用以表彰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通过其商誉将消费者引导至心仪的商品或服务。可见,姓名不仅仅是自然人的称谓,当使用姓名进行商业活动时,姓名便成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起到指代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

相对于其他文字来说,选择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具备一定的先天优势。一方面,姓名承载着自然人职业的知名度,将这种知名度用作商业转化具备了某种信赖优势,消费者自然地会将姓名的良好声誉与商品品质联系起来,节省了为一个新品牌打造商誉的成本。这也是为什么经营者会选择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或请名人作商品、服务的代言人的原因。另一方面,将自己的姓名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其天然的属于主体,其纽带关系给商人带来内心的安全感,并不担心侵犯到他人商标的问题。此时,姓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不注册也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继续使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姓名作为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该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相关司法解释中称,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姓名”。不是所有姓名都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只对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姓名提供保护。换言之,法律仅对姓名经过商标性使用后产生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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