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人的观念里,校园内生活意味着安全、秩序、稳定,但对陕西西安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党某而言,校园没能保障他的安全,他在课间休息时,被一辆小型越野车撞倒,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近年来,类似事件并不鲜见。从法律层面讲,肇事者、学校均存在一定过错,其将按照有关法律承担相应责任,但让人深思的是:本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的校园,为何频繁发生交通事故?从社会治理角度讲,它可能涉及了不同情景中的风险阶差。
20世纪80年代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将“风险”一词学术化,提出“风险社会”概念,用它来描述科学技术领域的变化以及现代社会中个体化、商业化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贝克认为,在工业社会中,人们每天享受工业文明带来的成果,也每天面临工业文明产生的风险,层出不穷的交通事故可以看作是这种风险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从这个层面看,为何在本应安全的校园内出现交通事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校园内和校园外分属于两种不同的风险层级。风险层级,是指特定环境中发生真实危险的可能性,当风险层级出现重叠,发生现实风险的可能性会增大。以校园交通事故为例,无论是司机还是学生都可能在两种风险层级中来回穿梭。这种来回穿梭,发生事故的概率会骤然提高——对司机而言,在校园内行使需要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司机从校外进入校内却并不一定及时进行调整;对学生而言,校园意味着更高级别的安全,进入校园后可能会放松了安全警惕。两种主观偏差相交叉,就极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如何对这种有阶差的社会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对个体而言,能否意识到周围风险的存在是判断一个人是否适应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现代社会,每个个体更应该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大家在享受工业文明带来美好生活的同时,也要注意到自身所面临的风险。学生要认识到校园内并不是毫无风险,休息、锻炼时要注意安全;司机在校园内行使时更应该提高自身的安全注意等级,更谨慎地驾驶。学校既需要对学生做好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对进入校园的司机要做好提前警示,提高其注意义务,更要做好校园交通管理工作,哪些机动车可以进出校园,哪些区域可以向机动车辆开放,机动车进出校园需要遵守怎样的准则,这些都需要制定非常明确的规章制度,并保证其严格执行。唯有如此,才能遏制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再次发生悲剧。
(作者系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