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机制探讨
发布日期:2021-03-06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2月28日第07版

党的十九大将“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当前,如何在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核心价值观乃抽象的价值观念,司法裁判作为规范化、程序化的活动,应诉诸何种路径和机制,以实现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的可操作性,事关核心价值观的落地生根。

对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机制的思考

通观“郑州电梯劝烟案”“无锡胚胎继承案”等较大影响力案件的一审裁判到二审裁判,其差别不仅在于一审引发社会质疑,二审却获得社会赞誉。更为根本的是,一审中,法官仅仅聚焦于法律规则的适用和解释;二审中,法官的重心已不仅仅在于规则的适用和解释,而是规则适用与价值衡量的并重。以“郑州电梯劝烟案”为例,二审法官考量裁判引发的社会后果,将考量重心由一审中对公平责任条款的适用转向对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判断以及对符合核心价值观的保护公共环境的肯定,使二审裁判结论的价值衡量更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从而得以平息舆论争议。

纵观近年来公众普遍关注的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裁判者往往缺乏对裁判结论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后果的提前预防和判断衡量意识,未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前介入裁判结论的利益权衡和推理论证,导致裁判结论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共识而引发广泛质疑。笔者认为,应建立一种提前介入裁判后果考量及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利益衡量机制,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规范化、程序化及现实的可操作性,在依法治国的保驾护航中实现核心价值观的落地生根。

后果导向裁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提供路径

“后果导向裁判”即在裁判案件时,权衡裁判结论对社会行为模式、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所可能引发的后果以及可能产生的潜在社会影响,从而根据不同的选择所引发的不同结果进行价值判断,以获得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得到公众认可的、较为可行的裁判结论的法律方法。“后果导向”裁判以实质公平、后果衡量、价值判断为核心内容,为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路径。

(一)后果导向裁判与弘扬核心价值观的目的契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了全社会的价值共识,符合中国人民对民族复兴和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景和目标追求。后果导向裁判,需要通过识别并辩明在复杂的法律判断中交织在一起的不同裁判路径,以谋求某种裁判结果在经过后果考量后,总体上比其他可能的裁判结论能更好地体现对社会共同愿景和目标的追求。核心价值观从源头上赋予我国法治鲜明的价值导向,可作为后果导向裁判方法的检验标准和思想源泉,引导裁判者发现现有法律规范的瑕疵,促进裁判者选择更具优越性和促进社会公共福祉的裁判路径,实现对全体社会的精神指引以及价值目标的追求。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后果导向裁判提供价值基础

后果导向裁判的推理中,某种可值得追求的裁判后果为最终裁判规范的选择和结论的作出提供了指引与证成。而评价某种裁判后果可否值得追求的具体操作正是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对裁判后果的实质评判本质体现为对具体利益和价值的衡量,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恰当地为后果导向的裁判提供了价值判断的来源。裁判者通过后果导向裁判将核心价值观作为评价后果可否值得追求的指引与证成,通过执行符合核心价值观的公共政策,直接参与核心价值观的培育。

(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实现后果导向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社会共同尊崇的基本价值诉求,其国家层面强调为个人价值的实现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社会层面强调国家通过法治等路径实现公平、平等、正义;个人层面强调在处理与他人利益或者国家利益时应遵循的道德底线。这与现代法治场域下重视权利保护、实现个人价值、保障实质公平的主流思想相契合,可保障基于后果导向的裁判结论与全体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相容性,实现裁判结论的普遍可接受性,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机制构建

后果导向裁判为裁判结论是否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的权衡和论证提供了介入路径,但其最大困境在于这种“结果导向或实体正义的司法实践”更多诉诸法官个人的道德直觉和价值判断。由此,应将这种价值判断和衡量置于严密的程序框架中,使其在法定的制度、组织、机制中进行,以消解价值判断和衡量主观性带来的恣意甚至错误。

(一)建立价值判断的辩论程序机制

建立当事人对案件所涉价值分歧行使辩论权的程序,以形成能够压倒或者优于其他裁判结论的价值判断理由。这一程序机制的建立,要求法官充分释明,将对案件所涉争议问题的价值判断信息传达给当事人,引导当事人就案件争议问题价值判断的适用条件、应考虑的利益范围、衡量标准、结论的可行性与不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辩论。

(二)建立价值判断嵌入定案程序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审判流程的规定,定案可能经过的流程为合议庭评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和报请审委会讨论。可将对价值判断嵌入前述定案程序,要求前述程序均对案件价值判断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则可使裁判者摆脱个人价值认知和价值选择的局限,从更加宏观的角度把握案件的本质矛盾,获得对案件更优的价值判断,实现裁判结论可接受性的最大化。

(三)建立价值判断心证公开机制

我国法官习惯于采取演绎推理的裁判文书说理方式,不习惯将价值判断的自由心证过程展现在论证说理中。但适用价值判断方法作出的裁判结果,如果仅以演绎推理的方式展现法律构成,而不解释关于价值评判的辩证推理,往往难以透彻地阐明裁判结论的妥当性,进而可能引起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裁判结论的不理解。因此,进一步推进裁判文书说理的改革,探索适合价值判断心证公开的说理方式,使司法裁判的价值判断最终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沟通。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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