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基于支配地位和优势地位而造成的侵害及后续引发的救济困难,域外一些国家普遍对收养的立法理念、审查程序、试养期以及对收养人监督四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收养制度的立法理念
收养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在实践中,由于收养存在主体关系构建性和行为模式风险性两大特征,因而相关的制度也对此作出了特殊规定。所谓主体关系构建性,是指收养所建立的人身关系并非基于先天的血缘,而是经由行为人主观的选择,具有人为的拟制性和构建性。而行为模式风险性是指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日常相处模式上,一方面,基于收养关系形成了相对支配和比较优势关系,但这种支配关系和优势地位又由于是系后天建构而缺乏血缘伦理的制约。所以,在收养关系中,很容易存在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侵害风险。再者,这种特殊风险由于双方相处空间的长期重合性、封闭性,以至于被收养人极为容易面临现实化的危险,而且这种风险一旦现实化,由于侵害事实的证明困难,也就很难通过事后的救济进行保护。因此,许多国家均在立法上通过对收养人的条件、资格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以避免儿童利益受损风险的现实化和事后的救济困难。
域外的收养制度立法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收养人尤其是儿童的利益,使其免于再次遭受心理和生理创伤。域外收养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对收养人的资格审查,以及后续对收养人的监督等。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对被收养儿童利益的严密保护网。关于收养制度,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遵循了“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在“儿童利益最大原则”这个总原则的指导下,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将该原则通过立法的方式体现在收养制度中,以美国为例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主要通过判例的方式,在收养制度中体现了该原则的具体标准和考虑因素。
收养人的审查程序
收养人的合格与否不仅直接影响收养关系的稳定,也影响着被收养人的成长和未来发展,可见收养人在整个收养关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对收养人资格的审查制度。
英国主要采取法院对收养人审查的模式,由此可以确保以严格的程序规避收养可能引发的风险。管辖法院在受理收养人提出的收养申请后,会对收养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家庭关系、收入情况、社会关系等等进行一系列的调查,良好的经济条件或家庭关系会成为收养人的加分项。只有当管辖法院认为你符合收养人的一系列要求,法院才会作出裁定,准许成立该收养关系。
美国在涉及儿童利益的收养制度上十分谨慎。但与英国有所不同的是,其审查主体并非法院,而是社会福利机构。这是因为,立法者认为社会福利机构对儿童收养审查更加专业,更能有效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在美国,社会福利机构是对儿童收养审查的主要机构。当收养人提出收养申请后,社会福利机构就会对其经济状况、家庭关系状况等信息进行调查,还会对收养人是否曾经是虐待儿童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调查。由于美国实行“公开收养”制度,也就是说即使儿童的亲生父母健在,他们的孩子仍然可以被收养,并且孩子的亲生父母还可以参与到收养的全过程中。所以,收养人除了要接受社会福利机构对自己的调查,在一定程度上还要接受孩子的亲生父母对他的调查。
试养期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磨合收养人与被收养的关系,一些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一个试收养期。在试养期内,前述负责儿童收养审查的机构会实时跟踪、动态掌握并评估收养人的表现,以作出其后续是否还适合收养的决定。在试养期内,收养人的行为将会受到特定标准的严格限制。同时,就收养关系而言,试养期也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磨合关系、彼此建立情感和信任的时期。因此,试养期具有监督和培育双方感情的双重作用。
在加拿大,被收养人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前会提前熟悉收养家庭的环境,熟悉后,收养关系的双方需要一起生活少则半年,多则一年的时间,具体时间由代理机构特派的社工视情况决定,这段时间就是法律规定的试养期。只有经历过试养期后,法院才会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宣告这段关系予以成立。
瑞士的试养期比较长,瑞士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对被收养人至少需抚养两年,在不损害被收养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具备收养人的资格。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说明两年即为试养期,但是通过对法条进行文义解释,也能判断出这两年的意义与试养期相同。在此两年之内,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可以发现彼此需要磨合的地方并尽快解决,最大程度上保护了被收养人的利益。
收养人的监督
对收养人的监督必不可少,这里的监督并不包括试养期的特殊监督,而是收养全程的常态化监督。因为在确定收养关系期间,收养人作为强势的一方,可能会发生侵犯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了避免侵害被收养人的后果发生,对其养父母的监督不可或缺。
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收养人的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收养人的监督一般分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两种模式,有的国家则将两种模式并用。以法国为例,其对收养人监督的主要方式为法院监督,由法院对涉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审查涉及与被收养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相关的行为,目的是对可能侵犯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干预,防止被收养人受到收养人伤害、虐待等不利于被收养人的行为发生。
综上,在保护儿童利益的主流趋势主导下,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体现了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内涵。对收养人审查制度的规定,从源头上阻断了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对试养期的规定,进一步考察收养人条件是否合格;对收养人监督的规定,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收养动机不纯的人对被收养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这些规定有利于被收养人更快更好地融入收养家庭。以上各方面规定共同构筑了严密的收养保护体系,切实维护了被收养儿童的最大利益。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