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修订家事案件程序法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2日第08版 作者:胡云红

2018年7月6日,日本通过了《民法及家事案件程序法修订案》,该修订案于同年7月13日公布。

关于民法的继承法领域,日本自1980年以来并未进行过大规模实质性的修改。但是,随着社会高龄化的进一步发展,继承开始时配偶的年龄也相对高龄化,因此,对配偶保护的必要性也提高了。此次对继承法的修订,是为了应对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从考量死者配偶生活等观点出发,增加了保护配偶居住权利的对策等。此外,为了促进遗嘱的利用,防止因继承引发的纠纷,放宽了自书遗嘱的方式等。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新设配偶居住权

对于配偶居住权的保护,大致分为两种。

一是短期保护,即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完毕期间对配偶的短期保护。该保护措施包括两项:1.配偶在内的共同继承人在房屋作为遗产分割期间,配偶自继承开始时无偿居住在被继承人所有的房屋内的情况下,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期间或者自继承开始起算6个月以上的期间,配偶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房屋。2.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因遗赠等原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或者配偶放弃继承的情形下,取得房屋所有权者可以随时向配偶提出终止其短期居住权的申请,但配偶可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继续无偿使用该房屋。

二是长期保护,即配偶享有在一定期间或终身使用被继承人所有房屋的法定居住权。该保护措施包括:1.新设配偶自继承开始时对其所居住的房屋享有终身或一定期间内的使用或收益的法定权利。2.作为遗产分割的选项之一,配偶除可以取得配偶居住权外,被继承人还可以通过遗赠等方式使其配偶取得居住权。

修订遗产分割规则

为保护被继承人配偶的权利,推定配偶作出不返还居住用不动产的意思表示。结婚期限20年以上的夫妻一方的配偶,在另一方将其所有的居住用不动产遗赠或赠与第三人的情形下,可以推定配偶作出了将不动产交付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在遗产分割时,原则上无需将该居住不动产作为共同遗产进行分割,但可以对该居住不动产的价格作为配偶的特别受益进行计算。

新设遗产分割前的退还制度。该制度大致分为不经过家事法院裁判而认可存款的返还和通过放宽家事案件程序中保全处分的要件进行还款两种形式。

经家事案件法院裁判认可还款措施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存款属于遗产的情况下,通过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各个继承人账户的继承份额(但是,对同一金融机构行使权利时,以法务省条例规定的150万日元为限):共同继承人可以单独还款的金额=继承开始时存款债权额×1/3×申请还款的该共同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

此外,家事案件程序法第200条第2款关于对存款应收款的临时分割的临时处分程序中,放宽了“为防止案件关系人急迫的危险所必要”这一条件。规定家事法院在审理遗产分割案件或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情况下,继承人在不侵害其他共同继承人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偿还属于被继承财产相关的债务、支付继承人的生活费或者行使属于遗产的存款债权所必要的情形下,可以申请临时取得属于遗产的特定存款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

明确了遗产分割前可处分属于遗产的财产的范围。继承开始后共同继承人可处分财产的范围包括:遗产分割前即使已经处分了属于遗产的财产的情况下,经共同继承人全体同意,该被处分的财产依然可以作为遗产分割的对象。共同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在遗产分割前已经处分的属于遗产的财产,处分该财产的共同继承人无需取得共同继承人全体同意。

修订遗嘱制度

放宽自书遗嘱的方式。现行法律要求的自书遗嘱须全文自书,而修订后的法律规定添附在自书遗嘱中的财产目录可以无须被继承人亲笔书写。但是,被继承人应在财产目录的每一页签名盖章。

明确遗嘱执行人的权限。修订后的法律明文规定遗嘱执行人在其权限内表明其是遗嘱执行人的行为直接对继承人发生效力;明确特定遗赠或者特定财产继承遗嘱(即遗嘱继承中,指定特定财产的遗产分割方法)的情形下遗嘱执行人的权限等。

新设国家机关对自书遗嘱的保管制度。2018年7月13日,日本发布《遗嘱保管法》,根据该法的规定,被继承人可向其住所地或原籍或不动产所在地遗嘱保管所的遗嘱保管官(为政府指定的法务事务官)提出申请,由遗嘱保管所对其自书遗嘱进行保管,该申请须由被继承人本人亲自提出。被继承人生前可以到遗嘱保管所查阅其遗嘱并可撤回保管申请;但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立遗嘱人生前不得查阅遗嘱。

修订遗产保留份额返还请求权制度

遗产保留份额是遗产分割时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以及胎儿等所留的适当遗产份额。日本继承法对遗产保留份额制度的修订主要包括两项:一是修订了原法律所规定的继承人行使遗产保留份额减少请求权时当然产生物权效果的规定,规定继承人行使遗产保留份额减少请求权时,产生与侵害遗产保留份额相当的金钱债权,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二是受遗赠者或受赠者收到遗产保留份额权利人的金钱请求时,无法直接支付金钱时,受遗赠者或受赠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全部或部分金钱债务的宽限期。

修订继承的效力

原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即使不存在登记等对抗要件时也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对于超过法定继承份额部分的继承,如果不具备登记等对抗要件,不得对抗第三人。

考虑继承人之外的人的贡献

继承人之外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如存在无偿照顾看护被继承人的情形,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向继承人提出金钱补偿的请求。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