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实质化与出庭实质化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4月6日第03版 作者:刘哲

  □阅卷不仅要认知,也要参与证据体系的建构,因此是知行合一的过程。阅卷的目的是要在法庭上有话可说,因为再强的出庭技巧都需要以证据为基础。因此,阅卷不仅仅是熟悉和掌握证据,还要对证据链条的疏漏提出意见,包括亲手完善证据体系。所以,阅卷不能只是被动地看,更要主动地完善。

  □阅卷的精细度决定了出庭的说服力,因此也是厚积薄发的过程。真实有着无穷的细节,只要尽量接近这些细节,就可以最大程度上还原案件的真相,从而在法庭上也可以最大程度增强说服力。

  对于阅卷,有直接阅卷和间接阅卷的区别,间接阅卷就是看审查报告。即使都看了原始卷宗,也有态度和程度上的分别,决定这些区别的除了责任心之外,主要的因素就是庭审的压力,也就是庭审实质化的压力,以及随之而来的对出庭实质化的要求。需要出庭发表公诉意见,需要面对辩护人、被告人的辩解,以及法庭缜密的调查、核实,而这些都需要当场回应,这些也都会带来巨大的压力。面对这些压力,如果看不透卷,那在法庭上就一定是一场煎熬,不要说指控的结果不会理想,整个过程也会是极不理想的。想象一下,如果辩护人提出一个证据细节,而你根本没看到,你都不知道该怎么答辩,将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

  事实上,正是庭审带来的压力,即使不是马上开庭,而只是一种可预见的压力,也会促使办案人员认真一些,再认真一些。这实际上是一种压力的传导,庭审实质化要求出庭的实质化,出庭的实质化必然要求阅卷的实质化,这是真实的压力传递链条。只有出庭,并完成实质的出庭任务,才会感受那份压力,是这份压力促使办案人员认真阅卷。司法亲历性的真正要求其实不仅是形式上完成“阅卷”这个动作,而是要带着压力实实在在、扎扎实实地完成。阅卷怎么阅是个技术活,阅卷能不能真阅,能不能实质地阅,那又是一个良心活,而出庭其实是最好的监督员。它是在用庭审的压力来检验阅卷的成效,倒逼阅卷的态度,实现阅卷与出庭的知行合一、厚积薄发和心口如一。

  1.阅卷不仅是认知,也是参与证据体系的建构,因此是知行合一的过程。阅卷的目的是要在法庭上有话可说,因为再强的出庭技巧都需要以证据为基础。因此,阅卷不仅仅是熟悉和掌握证据,还要对证据链条的疏漏提出意见,包括亲手完善证据体系。所以,阅卷不能只是被动地看,更要主动地完善,因此,是知行合一的过程。

  曾有一个诈骗案,案件影响还比较大,到我承办的时候已是第二次二审了,但是证据仍然有重大缺口,眼看陷入僵局。关键的缺口就是,一份能够证实上诉人虚构身份的关键书证,无法证明笔迹的同一性。但是仔细辨认上面的笔迹,尤其是上诉人名字的签名,感觉与上诉人之前在讯问笔录上的签名很相似。只是在进行笔迹鉴定之后,上诉人在笔录上的签名就发生了变化,感觉判若两人。是不是上诉人因为知道笔迹鉴定,故意调整了笔体?带着疑问,我希望侦查机关再作一次鉴定,得到的答复是作不了。为此,我再次与侦查人员沟通,要求他们再作一次笔迹鉴定,但侦查人员还是认为鉴定不出来,我坚持再试一下。在鉴定的过程中,因为银行的票据不是原件,又协调其分行借用了原件。因为票据已经归档,由银行人员护送原件进行鉴定,鉴定完了再拿回去。在借用票据原件的过程中,意外发现票据背面还有上诉人当时的背书,也一并纳入了笔迹鉴定的范围。最终这几个关键证据均获得了笔迹的同一性鉴定,从而为最终定案奠定了基础。

  所以,阅卷不仅是看到问题、指出问题,也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而庭审的压力,迫使办案人员把卷看透,把证据补齐。这个补齐过程其实应该越早越好,而不是拖到后面再进行处理。捕诉一体的目的,就是让办案人员带着出庭的压力,在最佳的取证时机及早完善证据,这样也能够避免诉讼程序的延宕。

  而有些时候,也不仅仅是补充侦查,还需要亲自动手。以前办理过一起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案件,我注意到随案移送的赃证物中,有一个笔记本,就像一个“密码本”,但是书写得过于凌乱,而且内容太多,难以辨析。我决定把这些混乱的数字和金额,逐页用电脑誊抄下来,利用检索的功能去探查这些数字与缩写之间的关系。为确保逐页誊抄是与原始笔记完全一致的,我在提讯的过程中,将打印出的誊写内容,与笔记本一起交给嫌疑人,供其逐页核对,逐页签字确认。然后根据誊写下来的内容,通过检索的方式,经过数日的“破译”发现,这其实就是一个账本,详细记载了销售情况。据此,我们计算出销售金额,以既遂提出指控,因为对笔记本的精确分析,被告人也当庭认罪,最终以既遂定罪量刑。

  2.阅卷的精细度决定了出庭的说服力,因此也是厚积薄发的过程。真实有着无穷的细节,只要尽量接近这些细节,就可以最大程度上还原案件的真相,从而在法庭上也可以最大程度增强说服力。

  事实上,随着司法的发展,我们的取证标准和审查标准也不断提高,颗粒度也越来越细。我办理过一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二审案件,有一段关键的监控录像,虽然上诉人否认出现在里边,但有同案犯指证上诉人在视频中第几分几秒中出现在右上方第几排中。这个感觉就已经很精确了,好像确凿无疑了,但上诉人否认。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就想锁定辨认笔录里所指证的那个人,然后再有针对性地观察动作和衣着,以便寻找其他可以佐证的证据。但是,锁定不了,因为每一秒钟画面其实有24帧,这一秒钟画面中的人物都进行好几次排列组合了,根本无法确定同案犯指证的到底是哪一个。

  其实,这一秒挺长的,我们原来以为已经很精确了,却还不够精细。只有让这个动态的画面停下来,也就是停在确定的一帧画面的时候,把它打印下来,让辨认人在所指证的人头上圈定,并注明就是他指证的那个人才行。否则,这看起来非常精确的辨认笔录就毫无意义。为此,这个辨认笔录只能按照这种方式重新辨认。

  除了辨认颗粒度的问题,摄像头的位置也是一个问题。由于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中没有标注摄像头位置,甚至都没有标注这个摄像头所在的门店的位置,所以,画面的精确位置也无法确定。通过与当年的预审员进行交流,我把希望寄托在案卷中的一张照片上,但是,即使用放大镜来看,还是看不清到底有没有摄像头。后来,在侦查人员的配合下,终于找到了这张照片的电子底片,将这张电子底片在电脑上放大许多倍之后,终于在胡同中部的厕所墙面上找到了一个摄像头。这个这摄像头斜对面正是安装摄像头的那家手机店,而现场的画面正是在厕所与手机店之间的区域。从而以摄像头为原点,并在其他证据辅助下,最终确定了三名被害人的分布位置。进而与重新出具的辨认笔录一起共同确定了上诉人的伤害行为。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作为支撑,出庭的意见将是苍白无力的,只有阅卷的实质化,才能带来法庭上的底气十足,只有阅卷的厚积,才会有出庭的薄发。

  3.阅卷需要与出庭有机融合,不仅要看清楚,还要表达清楚,因此也是心口如一的过程。有些证据不是办案人员不想看清楚,是真的看不清楚。前边说的那个案件中的监控录像,毕竟有人指证,办案人员看不清,同案犯能够看清,那也行。但是,如果同案犯和证人也看不清呢?

  笔者曾办理过一个二审案件,是因为酒后挪车产生纠纷伤害致死的案件。双方各执一词,而且时间很短又是酒后,还存在记忆模糊和偏差问题。所以,仅靠言词证据就有很大的风险,而且上诉人的情绪还比较激烈,他认为他才是真正的被害人。想要查清案情,一段并不清楚的监控录像非常关键。这是一个饭店门口的录像,纠纷的现场处在画面的远端,伤害致死现场的画面就更远。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经过大概50遍以上的观看后,就基本上能在录像中识别出上诉人了。然后,再盯着这个上诉人,连贯地看他在视频里的动作,看他与其他人的交集,这样整个案情就基本上还原了。

  二审开庭的时候,上诉人家属来了好多人旁听。于是,我就在发表意见的时候,以最客观的视角将案情还原并表达出来,最终形成了旁听者的认知。他们清楚的认知是建立在我坚实的认知基础之上的。这些是通过简单的播放模糊画面和宣读出庭意见所无法实现的。这是一个心口如一的过程,也是一个将心比心的过程。

  这些阅卷方法有什么特定的套路吗?并没有。其实是庭审的不确定性,让办案人员“生于忧患”,是庭审的压力让办案人员“劳其筋骨,饿其体肤,增益其所不能”。办案人员在阅卷的时候,心中都会千百次预演着出庭的现场,它是办案人员的沙盘。如果说阅卷是每名检察官的必修课,那出庭是最好的老师。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

责任编辑: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