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宇:清华法律学系的三次筹建始末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清华法学》2021年第2期

作者:陈新宇,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引言

  所谓“事不过三”,指“发生同样的事情,不能超过三次”,本文“借着说”,以此隐喻清华校史上法律学系的命运多蹇与创业艰辛。一言以蔽之,其筹建历程颇为坎坷曲折,曾两度短暂设立又被取消,一直到第三次才复建成功。1928年国立清华大学成立,隔年即1929年便设立法学院,是清华大学最早成立的文、理、法三学院之一。依据民国时期的大学教育体制,当时法学院下应设法律、政治与经济三系,但清华法律学系先是暂缓设立,在1932年成立后因为当时教育部实行“限制文法、侧重实科”的教育政策,遭其反对而在1934年被取消,这是法律学系第一次被裁撤。1946年抗战胜利复员后,清华法学院复建法律学系,但在1949年因为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实行院系调整而被取消,这是法律学系第二次被裁撤。一直到1995年在国家重视法制(治)建设和清华大学复建文科的大背景下,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法律学系终于复建成功,经过师生们的努力奋斗,1999年在法律学系的基础上复建单一法律学科的法学院。

  目前学界尚未对清华法律学系这段“事不过三”的历史展开全程深描式的研究,拙文将通过历史档案、人物访谈等珍贵资料,复原这段重要的校史,揭示关键的历史细节,在此基础上总结其法律教育的建设和发展规律,希望可以启迪当下,展望未来。拙文的主体以时间为轴,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探讨1929年—1934年、1946年—1949年、1995年—1999年清华法律学系的三次筹建历程,分析时代与制度背景,归纳挫折与成功的各种因素。最后的结语部分对三次筹建进行规律总结与延伸思考。

二、清华法律学系的第一次筹建

  (一)经费与理念:1929年清华暂缓设立法律学系

  从规范层面看,1929年《大学组织法》第4条规定“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各学院”,第5条规定“凡具备三学院以上者始得立为大学”;《大学规程》第6条规定“大学法学院或独立学院法科分法律、政治、经济三学系,但得专设法律学系”;《国立清华大学规程》第3条规定“国立清华大学本科设文、理、法三学院”,法学院下设法律学系、政治学系、经济学系。因此,设立法律学系是当时大学法学院的应有之义。但清华大学法学院却在建院伊始申请缓设法律学系,其原因主要出自两个方面:一个是经费紧张,一个是主政者的教育理念。

  关于第一个方面的原因,清华法学院的首任院长、经济学家陈岱孙曾有论及:

  本校自民国十四年秋开办大学,是时学制未定,以学系为单位,未有院之组织也,十八年,始根据新颁之大学组织法,分为文理法三院,以已有之政治、经济二系,划归法学院,是为本学院之始期。依照大学组织法,法学院应有法律、政治、经济三系,而十八年分院以前,本校未有法学系,其政治经济二系学生所需要之法律课程,皆附设于政治系之内,故于分院之后,即有添设法学系以完全法学院组织之议,惟是时本校经费未充,而已有之各院系急待发展,故特呈请教育部,于短期内暂缓设立法学系,至是时政治、经济二系,虽大学四年之课程粗备,而较为高深之课目尚待设立。十八年后,本院之主要工作即在于添设及充实此已有二系之课程。

  陈先生梳理法学院这段创建历史,其背景是清华从学校到大学的改制转型:1925年4月23日,外交部批准《北京清华学校大学部暂行章程》,清华学校改组为留美预备部、大学部和研究院三部分;1926年4月28日,清华学校评议会议决大学部设立17个学系,其中就包括政治学系和经济学系;1928年9月,《国立清华大学条例》通过,清华学校改制为大学。陈岱孙认为法律学系之所以暂缓设立,乃因为学校转型过程中经费有限的情况下,需要优先发展原有的政治、经济两系的缘故。

  就清华财政情况而言,曾担任清华校长的曹云祥将当时清华的经济状况分为四个时期。(一)扩张时期(1908—1921),经费宽裕,用途扩张,主要用于添派学生,增置校产和添造学校的四大建筑即大礼堂、图书馆、体育馆和科学馆。(二)短绌时期(1921—1926),留美学生人数增加,加上欧战之后美国生活昂贵,使得资助留学的费用提高,清华不得不采取各种方法节省支出。(三)转移时期(1926—1931),实施大学计划之后,经费支出从资助留美逐渐转移到学校自身发展,诸如开设各科各系,添聘教授,扩充图书馆,添建教室宿舍等。(四)积储时期(1931—1945),一方面清偿短绌时期和转移时期的借款,一方面经营维持清华基金,在美国拨还庚子赔款结束后,为清华日后发展奠定基础。

  曹云祥在1922年4月—1928年1月期间出任清华校长,处于短绌时期和转移时期。作为亲历者,他曾讲到这两个时期清华分别挪借款100万元和110万元,教授冯友兰也曾谈到1928年罗家伦校长向金城、中南两家银行借款40万元来建筑生物学馆、男生新宿舍、气象台和新图书馆。上述筹款事例可以佐证当时学校财政压力大,这对刚成立的法学院自然会有影响。

  就院系发展而言,数据显示清华改制时期各学系的积极发展,以政治学系为例,从师资人数看,1926和1927年皆为5人,1928年为10人,1929年为12人,1930年为16人,5年中增加2倍有余。从杂志订购种数及费用看,1926年是12种56美金,1927年是19种88美金,1928年是23种125美金,1929年是28种150美金,1930年是50种260美金,5年中增加3倍有余。

  因此陈岱孙的上述理由是有根据的。就法学院看,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院系初步发展需要有所侧重而不是力求齐全,因此1929年法律学系暂缓设立乃迫不得已的牺牲之举。但需要注意陈先生是站在学院立场来谈,其在介绍中有意无意中“忽略”了校方对此的态度。从大学的层面看,在学校资源的大盘子下如何“分蛋糕”与校长有密切关系,这就引出法律学系暂缓设立第二个方面的原因,即首任清华大学校长罗家伦对法律教育的看法。

  1928年8月29日,罗家伦被任命为清华大学校长,其在就职演讲《学术独立与新清华》中专门谈到清华的院系设置,明确提出不设立法律学系:

  我动身来以前,便和大学院院长蔡先生商量好如何调整和组织清华的院系。我们决定先成立文、理、法三个学院……法学院则仅设政治经济两系,法律系不拟添设,因为北平的法律学校太多,我们不必叠床架屋。我们的发展,应先以文理为中心,再把文理的成就,滋长其他的部分。文理两学院,本应当是大学的中心。文哲是人类心灵能发挥得最机动最弥漫的部分,社会科学都受到他们的影响。纯粹科学是一切应用科学的基础,也是源泉。断没有一个大学里,理学院办不好而工学院能单独办得好的道理。

  这段关乎到法律学系命运的演讲透露出两点重要信息,第一点是清华的院系方案是罗家伦和当时的教育主管机关大学院的院长蔡元培共同商议的结果,罗家伦出身北大,与蔡元培曾有师生之谊,是蔡先生的得意门生。第二点是罗家伦的教育理念受蔡元培影响很大,蔡元培认为大学应专设文、理两科,其他法、医、农、工、商五科,则应别立为独立之大学(即高等专门学校)。这种分科设校的背后,是其关于“学”(学理)与“术”(应用)之别的理念:“文、理,学也。虽亦有间接之应用,而治此者以研究真理为目的,终身以之。所兼营者,不过教授著述之业,不出学理范围。法、商、医、工,术也。直接应用,治此者虽亦可有永远研究之兴趣,而及一程度,不可不服务于社会;转以服务时之所经验,促其术之进步。与治学者之极深研几,不相侔也……鄙人以为治学者可谓之‘大学’,治术者可谓之‘高等专门学校’。”因此,罗家伦就职演讲中关于大学定位与学科设置的思考,可谓渊源有自,法律学系在其看来,属于实践“术”的范畴,并非大学不可或缺的核心科系。

  1917年蔡元培就任北大校长,有感于当时报考北京大学法科者以升官发财为目的,不符合研究高深学问的大学之道,一方面谆谆教诲,敦促莘莘学子抱定正确的求学宗旨;另一方面因为校舍和经费无法兼办各种应用学科,所以曾试图让法律分出去,但没有成功。历史仿佛开了一个意味深长的玩笑,蔡元培当年在北大没有实现的愿望,却是“(师)有事,弟子服其劳”,通过其学生罗家伦在清华得以落实,清华的法律学系因此在罗家伦主政时期遭遇搁浅。

  比较可见,法学院院长陈岱孙的“暂缓设立”与校长罗家伦的“不拟添设”之间存在某种张力,历史于此呈现出微妙而复杂的面相。平允而论,罗家伦有大将之才,他对清华的诸多改革,例如将学校从外交部改隶教育部,废除董事会,延聘名师,提高薪酬,清退冗员,招收女生等,皆值得肯定。但其性格强势,不免干预过多,导致矫枉过正,例如推行军事训练,重新创作校歌等,造成与学生乃至教授关系紧张,遭受非议阻力,最终任职不到两年,不得不挂印而去。就事论事,法律学系的这一延误,从清华法律教育的角度而言,可谓失了先手。

  (二)形势比人强:1932年—1934年清华设立又取消法律学系

  1931年3月19日,国务会议批准罗家伦辞去校长职务,在经历校长人选风波之后,1931年10月14日,教育部最终任命梅贻琦为国立清华大学校长。在梅先生这位低调谦逊、稳健务实的舵手领导下,清华进入平稳的发展时期,何炳棣认为30年代的清华是校史上的黄金时代。梅贻琦积极地支持法律学系的筹建,但无奈受阻于当时“限制文法、侧重实科”的教育政策,最终功败垂成。

  梅贻琦的法律教育理念与罗家伦不同,首先,在学科定位上,他把大学的法律学科定位为“学”而不是“术”的范畴,认为大学的法律系不同于法律专门学校,需要重视理论研究,弥补后者在这方面的不足:

  本校之拟设法律系,非欲使国内各校已嫌太多之科门,再增一个。实乃吾辈认法学理论之研究,为大学所应注重,而为普通法校所忽视者,故愿此方向,一为矫正。

  其次,在人才培养上,他希望法律学系可以培养学理与应用兼备的综合型人才,而不是只懂得机械运用法律的“法匠”:

  本学系之宗旨,系对于应用及学理两方面,务求均衡之发展,力避偏重之积习,以期造就社会上应变之人才,而挽救历来机械训练之流弊。

  1932年1月7日,法学院院长陈岱孙向梅贻琦和清华大学评议会请求成立法律学系。在梅贻琦的支持下,2月3日,清华向教育部提出“增设工学院暨成立法律学系”。2月22日,教育部准予备案。清华法律学系的筹建正式提上日程。燕树棠出任首任系主任,并开始招生。但风云突变,5月7日教育部突然发出训令,要求“清华大学应就现时财力扩充工学院,法律学系暂缓招生”。尽管陈岱孙、梅贻琦强烈反对,但教育部不以为然,6月14日发出指令坚持要求“暂缓招生”,梅贻琦一方面向教育部呈文解释,另一方面亲自写信向教育部次长钱乙藜、高等教育司司长沈云程(清华校友)和杨公兆先生(曾任清华秘书长)请求斡旋疏解,仍然无果。12月19日教育部再发指令,要求清华“停招法律系学生”,对已招的学生要求其改系,不愿改系者送到北京大学或者北平大学就读。生源无继,法律学系成为无本之木。1933年3月26日,冯友兰与燕树棠到南京斡旋庚款和法律学系事宜,效果仍然不佳,“法律系事似无可挽回”。1934年教育部指令清华“该校研究院各部应自行裁减,呈候核定。再该校法律学系并应遂令结束”,8月14日清华大学评议会议决法律学系“自本学年起,即行结束”。

  从1932到1934年,法律学系筹建之中戛然而止的原因,主要是受到当时“限制文法、侧重实科”教育政策的影响。最能体现该政策的标志性事件是1932年5月陈果夫在中央政治会议上所提出的《改革教育初步方案》,他认为:

  国家办理教育之主旨,原为培植各项人材,以供社会需要。吾国二三十年来,学校课程常偏重文法,而忽视农工医各门。据目前统计,在五十八个公私设立之大学中,约百分之七十设有文科,百分之四十九设有法科,百分之二十二设有农科,百分之二十七设有工科,百分之十二设有医科。又二十六个专科学院中,有六个专修法科(以吾所知,过去尚不止此数),有四个专修文学艺术之类,而农工医专合计亦仅十个左右而已。照此,则专门以上学校之畸形发展,其结果不外形成文法人才之过剩,与农工医人才之缺乏。因其过剩,故失业者逐年增加,造成社会上种种不安状态。因其缺乏,故有若干建设事业不能得专门人材为之推进。果以为,此种教育上病态之应纠正,故不待于今日,而以今日尤为急。盖一方面训政建设正在规划与推进,他方面又值国家多难之时期,皆有重订教育方针,造就若干适用人材,以应付此非常环境之必要也。

  陈果夫指出的教育方针和文实两科比例问题,实际上可以追溯到1929年4月26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该教育宗旨为“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世界大同”。实施方针共八条,第四条为“大学及专门教育,必须注重实用科学,充实科学内容,养成专门知识技能,并切实陶融为国家社会服务之健全品格”。据此,1929年《大学规程》第2条规定“大学依大学组织法第五条之规定至少须具备三学院,并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大学教育注重实用科学之原则,必须包含理学院及农、工、商、医各学院之一”。这种宗旨、方针、规程出台的背后,一方面是国民党试图推行其国家主义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即党化教育,另一方面是为了解决文科与实科比例失衡、文科毕业生过剩所带来的社会政治不稳定因素。如果说上述措施主要是为了内治稳定,1931年“九·一八事变”,国家与民族面临严重外患危机,则造成了“限制文法、侧重实科”的激进实施。

  陈果夫对此提出十项方案,其中第二、三项与法律教育有关,分别是:

  二、全国各大学及专门学院自本年度起,一律停止招收文法艺术等科学生,暂定以十年为限;三、在各大学中,如设有农工医等科,即将其文法等科之经费移作扩充农工医科之用。其无农工医科者,则斟酌地方需要,分别改设农工医等科,就原有经费,尽量划拨应用。

  对于这两项方案,中央政治会议经过审查,虽然认为,“(二)(三)两项更张太骤,恐有窒碍”,但又专门做出决议:“全国各大学及专门学院之文法等科,可由教育部派员视察。如有办理不善者,限令停止招生,或取消立案,分年结束,嗣后遇有请设文法等科者,除边远省份为养成法官及教师准设文法等科外,一律饬令暂不设置。又在各大学中有停招文法等科学生者,其节余之费,应移作扩充或改设理农工医药等科之用,并交教育部筹议办理。”因此,毋宁是变相地承认陈果夫停止文法招生,将其经费发展实科的建议。

  对于清华而言,正如何炳棣指出,梅校长和教授会只极力响应“提倡理工”,但绝口不谈“限制文法”,1932年清华向教育部同时提出增设工学院和成立法律学系,就是这种做法的最好注脚。但清华筹建法律学系的过程,恰逢是推行“限制文法、侧重实科”政策的尖峰时刻。中央政治会议的这个停止招生的决议,实际上成为教育部裁撤法律学系的尚方宝剑,1932年12月9日、12月19日教育部在给清华的训令(10335号)和指令(10608号)中,都一再援引其作为依据。

  “九·一八事变”的国难危机除了导致国家教育政策的激进化实施,也带来了学校财政的困难。1933年梅贻琦曾谈到:“校中自去年二月,美庚款停付以后,收入骤减,直至今年二月,只由财政部陆续拨到一百万元,暂资接济。而今年三月以来,因政府又有庚款再停付一年之议,学校常款,仍未领到。”因为时局危难,财政紧张,南京政府在1932年停付庚款,而清华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美国的庚款退款,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财政部垫借100万元维持现状和向银行商借小款予以应急,而下年度亟需经费及他项必需费用282万,资金缺口甚大,为此梅贻琦只能请求教育部商请财政部早日拨给庚款。在学校有求于人的情况下,教育部自然更有话语权,指令清华遵照中央政治会议决议将停招法律学系学生的结余经费用于扩充工学院。在清华推行这种做法,实际上弊多利少,首先从经费上看,比较法律学系与工学院所需经费,按照陈岱孙的估算,法律学系的开办费不过1万余元,第一年的经常费不过2万余元,按照梅贻琦的估算,1933年工学院的建设费最低限度是30万元,法律学系所需经费仅仅是工学院的1/10,以法律系费用来补助工学院,实际上远不足够。其次从学科关系上看,文科与实科原本一直共同发展、相处融洽,外在强行干预不免人为地造成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

  与清华法律学系的筹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样在1929年成立、同样在初设时没有法律学系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最初设政治学系、经济学系、市政学系),在1930年夏一边创办法律学系进行招生,一边向教育部进行申请备案。1931年3月,教育部准予法律系备案,同年7月,司法部准予特许设立。两校的法律学系在教育部备案只差近一年,命运却是迥异,让人好生感叹:形势比人强!

三、清华法律学系的第二次筹建

  (一)赓续前事:1946年清华添设法律学系

  在抗战时期,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先是南迁到湖南成立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7年9月—1938年4月),因为战争形势的恶化,又迁徙到云南成立国立西南联合大学(1938年4月—1946年7月)。西南联合大学下设四个学院即文学院、理学院、法商学院、工学院,1938年增设师范学院。法商学院下设政治学、法律学、经济学和商学四系,1940年增设社会学系。五系之中,政治、经济两系原为北大、清华、南开所共有,法律、社会、商学则分别原为北大、清华、南开所独有。从长沙临时大学到西南联大,三校精诚合作,求同存异,既共享教育资源,又保持各自的独立性,谱写了一段教育佳话。1945年8月15日,日本正式宣布无条件投降,抗战胜利结束。1946年7月31日,西南联大常委会举行第385次即最后一次常委会会议,西南联大宣告结束。三校复员,学生们依其志愿分发至三校,根据学生名录,当时清华法学院所分学生共221人,其中政治学系26人,经济学系117人,社会学系77人,法律学系1人(蒋荫昌)。从这个角度上讲,清华法律学系在第二次筹建之前,已经有了一名学生有志来此求学。

  复员时期,在梅贻琦校长的院系建设蓝图中,就有添设法律学系的规划:

  秋间复校后,为应国家社会之需要及本校学科顺序之发展,就院系言之,将成立农学院,即以农业研究所之基础,设置四五学系。文学院增设语言人类学系,以注重边疆民族语言文化之研究。理学院地学系原有气象组,今另成一系,以提倡高空气象之探讨。法学院将添设法律系,以实现十年前原拟之计划。工学院添设之化工系在今日之重要,固无待赘言。而建筑系则目前欲应社会之急迫需要,解决人民居室问题、城市设计问题,于人才训练上、于学术研究上,皆当另辟蹊径,以期更有贡献于社会者也。

  在梅贻琦的大力支持下,经教育部批准,1946年清华大学恢复了法律学系,赵凤喈教授担任系主任。依据《国立清华大学规程》,清华大学本科设文、理、法、工、农五学院,法学院下设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四系,复员后的清华法学院实现了当时大法学院的完整建制。

  尽管复员初期面临着图书设备不足、教师因为交通不便敦聘不易等困难,但在各方的积极努力下,清华法律学系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其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系主任赵凤喈教授倡导建立新清华法律系的精神,包括两点,一个是注重专业能力训练,严行考试,增加课外阅读时间,一个是培养学生的守法习惯。其次是师生人数在逐年递增扩充,从教师人数上看,1946年为3人,1947年为5人,1948年为9人。从学生人数上看,1946年有一年级学生5人,1947年有一年级学生6人,同时二年级转入学生1人,1948年有一年级学生4人,同时二年级转入5人,三年级转入6人,在1948年三个年级总共有学生27人。第三是系里建成小图书馆,订阅国内外杂志报章,解决学生的课外阅读问题。第四是计划在1948年分设理论法学组和成立法律研究所,加强学术研究。

  (二)院系调整:1949年清华取消法律学系

  1949年6月1日,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成立,很快启动院系调整。1949年6月27日,其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做出《关于南开、北大、清华、北洋、师大等校院系调整的决定》,该决定共四项内容,其中第二项关系到清华法律学系的命运:

  取消下列各校中之各系:南开哲教系,北大教育系,清华法律系、人类学系。南开哲教系、北大教育系三年级生提前毕业,二年级以下转系,清华法律系学生可转入该校各系或北大法律系或政法学院,人类学系并入该校社会学系。取消各系教授之工作,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尽各校先分配,亦得由高教会分配。

  根据这项决定,重建三年的清华法律学系被取消。从现有资料看,1949年7月和9月共有两批凡13名学生转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就读。和第一次筹建时一样,清华法律学系尚未来得及完整地培养出一届学生,即戛然而止。

  在1949年这次初步的院系调整中,清华法律学系成为新政权第一个取消的法律学系,推测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是法律自身特殊性质的影响,这从当时两个重要文件可以体现出来,一个是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另一个是1949年4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这两个文件都着重强调法律的阶级性问题,强烈批判国民党政权的法律体系即以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六法全书,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掩盖阶级本质的形式出现,但是实际上既然没有超阶级的国家,当然也不能有超阶级的法律”。因此,在旧法律已经不具备合法性的背景下,“兹决定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得再援引其条文”,以教授六法全书内容为主的法律学系,自然面临批判,需要革新。

  其次是大学教育改革的趋势惯性使然,这从当时三次教育改革的会议可以体现出来。第一次是1949年3月14日,北平军管会、文管会在北京饭店召开的“大学教育座谈会”,会议主张裁并院系和改造课程。有马叙伦、范文澜、茅盾、沙千里、周扬等四十余人参加。议程有两项,一是北平各国立大学的课程改革和院系调整问题,二是私立大学的存废改进问题。其中有些发言与法律(学)直接相关,例如沙千里认为新中国还需要人民自己的法律,法律系要彻底改造,但不是说不要法律;施复亮认为法学院应改称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系可取消。第二次是1949年5月17日,北大、清华、燕京三校法学院在北大孑民堂举行的“法学院教育方针座谈会”,有沈钧儒、王明、周扬、谢觉哉、钱端升等四十人参加。钱端升作为主席,检讨过去大学法学院教育的缺点是观点不正确,对社会需要缺乏合理的配合,教材多偏于外国的东西,与中国实际脱节,说明今后应采取有效的方式,矫正以往的缺点,确立正确的教育方针。发言者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王明,他指出北大法律系废除十三种旧课程,新开五门课程,是正确的、适时的,新开的五门课程代表了一个方向,即表示师生们选择了学习马列主义与毛泽东思想的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的方向。第三次是1949年6月8日,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的首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做出五项决定,其中第四项便是关于文科的课程改革,内容是:研讨文、法、教育学院学制课程改革事宜,决定组织历史、哲学、文学、法律、政治、经济、教育等七组分别进行,并推定范文澜、艾思奇、周扬、何思敬、钱端升、李达、张宗麟七人为以上各组召集人。综合以上三次重要会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在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就法律教育而言,法律学系裁并和课程改造已经势在必行,而且在课程改造方面北大法律系已经做出表率。

  可以推测,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取消清华法律学系的行为,并非仓促而就,毋宁经过深思熟虑的产物。清华作为一个知名学府,其法律学系尚在襁褓时期,将其裁撤一来符合新政权关于法律的批判态度,二来可以彰显出教育改革成果,树立了典型效应,三是实施难度相对比较低,比起老牌的法律学系而言,裁撤新设的法律学系无疑更加方便。因此取消清华法律学系,将学生转入正在进行课程改造的北大法律学系,可以同时达到裁并院系、改造课程、培养新法律人的三重目标,可谓一举多得。

  在1949年初步的院系调整之后,清华法学院保留了政治学系、经济学系和社会学系三系。但随着1952年全国范围的院系调整,其命运发生彻底改变。依据《人民日报》的“社论”,这次院系调整着重培养工业人才和强调学习苏联经验。其批评旧的高等教育制度存在“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的缺陷,认为“今天新中国正在向着工业化的道路迅速迈进,我们需要大量的合格的各种专门人才,尤其是工业建设的专门人才,而现在的高等学校无论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今后国家建设的需要”,因此院系调整的总方针是“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与专科学校,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逐步创办函授学校和夜大学,并在机构上为大量吸收工农成份入高等学校准备条件”,并提出“充分地学习苏联的先进经验”。

  在这一背景下,1952年5月《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1952年的调整设置方案》出台,清华被定位为多科性高等工业学校。就清华法学院而言,其下属的政治学系、经济学系并入兄弟院校,社会学系被取消。具体安排是:清华法学院的政治系与北京大学、燕京大学的政治、法律系以及辅仁大学社会系民政组合并成立新设的北京政法学院;清华法学院的经济系财经部分、北京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的相同部分与中央财政学院各系科合并成立新设的中央财经学院,清华法学院的经济系的理论部分并入北京大学;清华法学院的社会系则被取消。

四、清华法律学系的第三次筹建

  (一)国家重视法制(治)建设与学校复建文科:1995年清华复建法律学系

  1995年清华复建法律学系,1999年在此基础上复建法学院,其背后的动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日趋重视法制(治)建设,对法律人才需求不断提升,法律教育迎来发展的新局面;另一方面是学校调整学科布局,尤其是向以建成世界一流的综合性大学为目标进军的过程中,加强文科建设。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促成了清华法律学科的复建和发展。

  从国家层面上看,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治)在四个现代化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重大决策中承载着重要使命,发挥着重要作用,其通过领导人讲话、党的会议决议、公报等方式予以体现,并最终写入了宪法,成为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1994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决议共十部分,第九部分是“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其指出:“法制建设的总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1998年2月26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指出:“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高度重视法制(治)建设,亟需法律人才,清华作为国家人才培养的重要学府,对此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上述所引的重要讲话、文件、法律的内容和精神,在清华复建法律学系和法学院时期学校的相关决定、校长和院系领导的讲话和回忆里都有所引用或体现,因此可以说法制(治)在国家制度建设中重要性的不断提升是清华复建法律学科的外在动力。

  从学校的层面上看,清华恢复法律学科是在复建文科、建立综合性大学,向世界一流大学进军的大背景下展开的。这段历程结合与法律学科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可称为酝酿和初步复建时期,第二个阶段是90年代初到21世纪前十年,可称为全面复建时期。

  第一阶段中关键性的事件有两个,第一个是一篇文章。1980年时任清华大学校长的刘达、副校长何东昌在《光明日报》联合发文《重视大学文科多办大学文科》。该文从为四个现代化建设培养干部的角度论证文科的重要性,认为“不仅需要大学理科(广义上地说,包括理、工、农、医诸科)为现代化建设培养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而且也迫切需要扩大大学的文科(也是广义的,包括文、史、哲、经、政、法诸科)来为四个现代化建设培养大批具有高度文化科学水平的一般管理干部”。这篇文章代表着校方最初对于文科的态度,尽管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立场,侧重于行政管理方面人才的培养,但发出了清华复建文科的重要信号。

  第二个是一封信。1982年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蒋天枢给陈云副主席写信,提出两点建议:一个是建议商务印书馆恢复古籍出版工作,另一个是建议以清华大学为基础创办一个具有各种学科的综合大学。蒋天枢毕业于清华国学院,师承陈寅恪先生,熟悉清华学制,其在信中谈到:“清华大学在旧社会原本有文、法、理、工、农五个学院,为全国大学之冠,尤其文学院的历史、语文、外文各系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布及全国,为其他大学所不及。理、法科亦均各有特色,所培育人才多蜚声国际。目前的清华大学虽已成为工科大学,但一则它有以前的多科性综合大学的传统,再则从设备及人力等条件说,在工科大学的基础上增设文、理、法等科较为容易,在文理大学的基础上增设工科等则比较费事。所以,以清华大学为基础来创办,似可收事半功倍之效。”陈云很重视这封信,将其转给了中宣部与教育部,经过两部的领导王任重、邓力群、郁文、张承先、蒋南翔、周林、辛白等人批阅后转给清华大学。关于蒋天枢的建议,1983年清华在给教育部的答复(清社发字第01号)中提到,“我校经多次研究,认为在清华增设文科,逐步把清华办成以理工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是有利的”,并向教育部汇报建立社会科学系的问题。从效果上看,蒋天枢的信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清华对于综合性大学目标的认同和1984年社会科学系的建立。

  第二个阶段中关键性的事件有两个,第一个是1993年12月26日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的成立。人文社科学院是一种“大文科”的思路,下设三系、四所、一中心共八个实体单位,分别是哲学与社会科学系、历史系、中国语言文学系、思想文化研究所、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经济学研究所、教育研究所、艺术教育中心。其背景是该年8月的暑期党政干部会上,提出了“争取把清华大学建成世界一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的奋斗目标。在这一目标指引下,清华加强文科建设,着手筹备人文社科学院。为此该年10月,时任校党委书记方惠坚带领社会科学系主任林泰、副主任刘美繤、外语系副主任侯一麟到美国的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普渡大学、伊利诺大学(香槟)、东伊利诺大学六所高校考察其文科发展经验,此行对于清华文科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帮助。人文社科学院的成立,代表着清华以世界一流的综合性大学作为建设目标,调整学科布局所迈出的重要一步。此举对于法律学系亦有重要意义,因为其正是挂靠人文社科学院来进行复建,后者可谓“孵化器”。根据当时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筹备建设法律系委员会秘书长胡显章的回忆,在筹建人文社科学院过程中,时任清华校长的张孝文提出:清华大学以往培养的理工科学生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应该培养懂经济、懂法律的人才,继续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应适时复建法律学系。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兼清华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首任院长的滕藤也强调,从21世纪发展看,国家领导人要从经济、文法学科出,清华有又红又专、双肩挑的传统,学风严谨,应该为国家、为社会培养领导骨干,在建院后要加速成立法律学系。可以看出,伴随清华全面复建文科,加以校方的重视态度,法律学系的复建也呼之欲出。

  第二个是重要的教育建设工程“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先后启动。“211工程”是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所确定的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建设工程,基本内容是:“面向21世纪,分期分批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使其到2000年在教育质量、科学研究、管理水平及办学效益等方面有较大提高,在教育改革方面有明显进展。争取有若干所高等学校在21世纪初接近或达到国际一流大学的学术水平。”为此,1994年9月清华制定了《清华大学“211工程”的整体规划报告》,其中到2000年的10项具体规划中的第1项是:“保持与发展工科的优势,加强理科、人文和经管学科建设,为把清华大学建成以理工科为主,兼有人文和经管学科的世界一流大学奠定坚实的基础。”“985工程”是我国政府为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而实施的建设工程。1998年5月,江泽民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上提出:“为了实现现代化,我国要有若干所具有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由此,教育部决定在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重点支持国内部分高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并以江泽民在北京大学讲话的日期命名为“985工程”。为此,1998年8月,时任校长王大中在暑期中层党政干部会上指出要抓住这个难得的历史机遇,力争将清华建设成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的世界一流大学。1994年启动的“211工程”和1998年启动的“985工程”为清华建设综合性大学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清华法律学系和法学院分别复建于1995年和1999年,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这种支持对于文科建设产生积极影响的表现。

  (二)从学系到学院:1995年—1999年清华复建法律学科的创业之路

  在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之后,1994年10月12日,经清华大学校长书记联席会议讨论,作为建设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大学的一项重大举措,决定恢复法律系,并组成了由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为名誉主任、时任校长王大中为主任、时任校党委副书记胡显章为秘书长的“清华大学筹备建设法律系委员会”。经过积极的准备工作,1995年8月17日筹建委员会在清华甲所召开全体会议,提出法律系恢复建设方案。同年8月31日,校务会议通过复建法律学系的决议;9月8日,法律学系复建大会在清华大学主楼接待大厅举行。1999年4月15日,经1998年—1999学年度第十四次校务会议讨论,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加快清华法律学科的发展,决定恢复建立清华大学法学院,同时撤销原法律学系。1999年4月24日,清华大学法学院复建大会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伟伦楼报告厅举行。与前两次法律学系的命运不同,这次的所谓“撤销”,是在数年之间,从创建之初的“三个半人”到兵强马壮,从最初栖身于清华主楼十层的两间办公室到拥有国内最早的法学院独立大楼(明理楼),从挂靠人文社科学院之下的一个学系到大学的一个独立学院的跨越式发展。如果同行评价中公认清华复建法律学科比较成功,那么其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五点:

  第一点是学校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主要从三个方面可以体现出来,一个是复建法律学系筹备委员会的高规格。从上述介绍可见,其由政法届的知名校友领衔,校长亲自挂帅,校党委副书记负责具体实施,除了这三位外,当时筹备委员会的委员还有王叔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王著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咨询委员)、林泰(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常务副院长)、滕藤(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兼清华人文社科学学院院长)。一个是在1995年法律学科力量还比较薄弱的时候,学校经过讨论后决定成立法律学系,并在申请法律本科专业设置权和民商法硕士点的过程中给予大力支持。一个是当法律学系在复建初期面临水土不服,一度发展困难时,果断调来强有力的领导进行增援。1996年12月下旬,学校决定将当时担任清华大学校长助理的李树勤教授调任人文社科学院副院长、法律学系常务副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李树勤成为法律学系的主要负责人。事后证明这一特别的人事调动是清华法律学科快速发展的关键一手,从某种程度上讲,发生了从“在清华的法律学系”到“清华法律学系”的悄然转型。

  第二点是人才引进工作的高效进展。当时清华作为一个工科大学,法律人才通过内部挖潜相对资源有限,“为有源头活水来”,人才引进是复建工作的重中之重。李树勤的到来及其与胡显章的默契配合,使得法律学系的人才引进工作有了大幅度突破,一举奠定了清华法律学科后来居上,在法学界拥有一席之地的局面。在1997年伊始李树勤初来乍到时,法律学系的教师人数只有7人,到了1999年9月,法学院教师人数已经达到27人,有14名教授,教授比例可能是全国法学院系中最高,而且很多人是国内同行中的顶尖学者。这方面的成绩得到了学校的高度肯定,曾被校方作为榜样推广。校长王大中指出:“法学院能够成功地引进一批学科领军人物,除了清华的声誉、国家和社会支持等诸多因素之外,与胡显章、李树勤等引进人才的诚意和执着有很大关系。”在法律学系(院)人才引进的过程中,留下了不少佳话,例如不拘一格用人才,聘请当时博士尚未毕业的王振民作为法律学系筹备组成员,其在清华复建法律学科的过程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前后八次奔赴位于昌平的中国政法大学,发挥“程门立雪”精神,最终精诚所至,延请、调动马俊驹教授来清华任教,进而迎来人才和学科建设的新局面。

  第三点是建系理念从“小而精、高水平、有特色”到“入主流、小而精、高水平、有特色”的转变。法律学系最初挂靠在人文社科学院之下,建系理念也准备贯彻文科学系的既定方针,即“小而精、高水平、有特色”,但这一方针很快进行了调整。在1995年8月17日的法律系筹建委员会会议上,时任校长王大中指出了“入主流”的重要性:“一方面有特色,还要入主流,普遍性东西要有。要有理工与法律结合,首先着眼进入主流,突出学科成就。学术水平国内站住脚,长期目标还是世界一流。”强调“入主流”的重要性应该是校方经过研究后取得的一致意见,这也得到法律学系(院)领导和教师们的认可和支持,并通过开会研讨形成“先入主流,再有特色”的共识。“入主流”主要可以体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在学科建设上,没有为了片面追求“有特色”而只注重发展与工科联系更为密切的科技法和知识产权法等专业,尽管在复建法律学系时曾有“首先在科技法专业争取突破”“同时成立知识产权研究所”的设想和方案,但最终皆没有付诸实施,即是例证。当时法律学系(院)在以民商法为突破口(申请硕士点、博士点)的同时,也注意使法学内部的各个专业例如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法理、诉讼法、国际法等共同发展,齐头并进,这从当时各个专业皆有学界代表性的学者可以体现出来。因此在复建后数年内专业布局就比较完备均衡,从事后的角度看这种理念与举措为以后诸如法学一级学科申请、各类教育与教学评估等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个是在人才培养上,从建系初期从清华内部通过转系方式培养本科生和保送考试方式选拔研究生,伴随着学系(院)师资队伍的加强,从1999年起调整为通过全国普通高考和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方式招收学生。这个举措扩大了招生规模,保证了学生人数,更有利于全面系统的培养和提升清华法学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点是形成团结奋斗、师生同心、以系(院)为家的良好氛围。在筹备阶段和建系初期,尽管面临着办学经费不足、办公条件简陋等问题,但师生们能够从大局出发,努力克服困难,同舟共济。例如王振民教授等想方设法,通过举办暑期中国法律培训班,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款,成立信托基金会等方式来筹措经费。例如胡显章教授回忆,其曾对刚加盟的崔建远教授说:“现在还不能给你一张办公桌,你只能先与别人共用,真抱歉!”崔建远说:“没关系,我不是来享受的。”例如教师们自发组织“啤酒协会”,在晚上体育锻炼之后于三教楼下大排档一边喝啤酒一边畅聊清华法学的发展问题。例如早期几批的学生们深度参与学院的行政管理、外事接待、图书资料室维护等工作,师生之间形成亦师亦友的关系。值得特别指出,这种良好的氛围在法学院搬家入驻明理楼过程得到进一步升华。管见以为,这座由国家副主席荣毅仁题名的大楼有着三层意义:第一层意义是使得清华成为国内第一所拥有独立大楼的法学院,彰显了清华办好法学教育的决心和能力。第二层意义是其成为吸引人才加盟的重要磁石,梅贻琦校长著名的“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也可从另外一个角度解读,即大师自然是最为重要,但大楼亦可以起到筑巢引凤的作用。第三层意义是使得师生们有了一个精神家园。法律学系(院)的空间,从最早的中央主楼十层的两间办公室,到三教三段五层东侧的四间办公室,再到庄严宽敞的明理楼,这种变化带来的自豪感与激励作用是巨大的。李旭校友回忆当年的搬家往事,曾谈到负责人高鸿钧教授煞费苦心让办公家具的厂家降低价格,搬运家具当晚大家自发到场帮忙,高其才教授因为搬运工人动作比较粗鲁刮蹭到家具与对方着急等故事,这些鲜为人知的点滴细节,正是当时学院师生以院为家的真实写照。

  第五点是兄弟院所(校)、老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除了国家和大学重视,学系(院)师生自身的努力,所谓得道多助,兄弟院所(校)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同样是重要的力量。最初清华法律学系曾尝试走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合作办学之路,但后来因为经费等问题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改走独立自主、争取外援之路。尽管合作办学没有实现,但法学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等兄弟院所(校)在清华法律学系筹建与复建初期,在师资队伍、学科建设、教学资源等方面存在“一穷二白”的局面时,对清华法学教育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在国家立法、司法等机关中担任重要职务的清华老校友王汉斌、郑天翔、贾春旺、张福森、端木正、郭道晖、孙宗颢等人积极献言建策和提供各种帮助,为母校复建法律学科发挥了重要作用。陈清霞律师、荣智健先生的捐款和李国能律师、梁爱诗律师、陈弘毅教授等人发起成立的“清华大学法律系之友慈善信托基金”,为法律学系(院)的筹建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支持。

   五、结语

  “事不过三”,清华法律学系前后经历了1929年—1934年、1946年—1949年、1995年—1999年三次筹建,终于在第三次复建成功。立足于清华的经验,法律教育的建设与发展规律,可以总结归纳为国、校、人即国家政策、校方态度和个人作为三个要素,三者是成功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这三个要素之中,国家政策居于首位,在前两次筹建中,因为民国政府实行“限制文法、侧重实科”的教育政策,新政权对于旧法律体系和教育体制持批判态度,清华法律学系皆在设立不久即戛然而止,在第三次筹建中,因为国家对于法制(治)建设和法律人才培养的日趋重视,清华法律学系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得以应运而生。

  校方态度非常关键。在民国时期,两任校长罗家伦和梅贻琦对于法律教育的理念不同,前者倾向于将法律归于“术”的范畴,后者倾向于将其作为“学”的范畴,因此罗家伦决定缓设法律学系,而梅贻琦念兹在兹希望设立法律学系。放宽历史的视野,法律“术”与“学”定位的内在紧张关系,贯穿于中国的法律教育史。在新清华时期,校方以建设世界一流的综合性大学为目标,法学作为文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视与支持法律学科的复建,历史底蕴在此发挥了重要作用。

  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同样不能忽视。从事后角度看,1995年在只有“三个半人”的情况下法律学系“强行起飞”(胡显章语),虽然比较仓促,但毕竟正式获得了名分,抓住了发展契机,这与1929年暂缓设立法律学系,贻误了时机形成鲜明对比。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已经恢复法律教育近二十年,在当时以工科为主的清华大学里办法律教育,筹建与复建初期的清华法律学系面临诸多竞争、困难与挑战,需要师生们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创业的精神,通过延揽人才,找准发展定位,团结奋斗,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才能比较迅速地渡过调整期,步入正轨,实现后来居上的跨越式发展。当时如果不是积极作为,法律学系也可能沦为平庸甚至办不下去。应该说,清华这段“事不过三”的法律学系筹建经历作为中国法律教育史上的鲜活案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民国时期清华的法律教育主要由政治学系承担,呈现出一种“有实无名”的状态,20世纪90年代清华终于完成了30、40年代时梅贻琦校长的夙愿,成功复建了法律学系,并实现了从学系到学院的跨越式发展,使得清华的法律教育“有名有实”,值得充分肯定。当然我们也应该辩证地看到,老清华时期的法律教育虽然因为法律学系缺席导致法律科目不完备而有所缺憾,但仍然培养出了一批国际法与公法领域的优秀人才。光阴荏苒,在迎来建校110周年之际,清华的法律教育一方面如何继承传统,实现传承,另一方面在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潮流之下,如何应对新的问题、竞争与挑战,培养出经得起时间与实践检验的人才,做到“名实相副”,应该有忧患意识,需要认真回顾历史,总结经验,直面未来,做好规划,再次出发。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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