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的编纂完成、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当前,生态检察工作急需指控犯罪之外的职能延伸、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融合协作,以及与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有效对接。笔者认为,推进生态检察治理,需要强化理论引领,做好内部融合、外部衔接,其方法路径之一就是围绕推进生态检察治理目的进行整体性思考。
(一)发挥刑事检察业务优势。刑事检察通过立案监督、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庭审活动监督及生效裁判监督等具体职能,建立覆盖刑事诉讼全链条的监督机制,实现与生态检察职能的融合。
与调查取证专业化特征的融合。既然生态检察职能的立足点在于修复,就离不开对污染破坏程度的准确评估,以及对修复效果的准确评价。但有的案件中,侦查部门将侦查方向、侦查重点仅放在对构罪标准的判断上,忽视对其他证据的搜集和固定,而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环节的此类犯罪,可依托提前介入职能引导侦查机关对与事后修复有关的证据和事项提前收集、固定,对确有必要的内容,亦可提前鉴定,通过前期专业化的侦查手段、技术来保障后续修复工作的开展。
与参与主体多元化特征的融合。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依托立案监督职能督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罪线索,或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帮助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对于因实施修复行为或者作出修复承诺而不起诉或者未采取监禁措施的当事人,亦可通过与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跟进监督机制,长效监督当事人修复行为的落实。
(二)以公益诉讼为重要支点。公益诉讼通过借助批捕起诉、抗诉、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职能,为修复受损的公共生态环境资源提供广泛的司法救济渠道。
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用。注重程序规则,首先依法审查是否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各项要件,并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协同提前介入等方式,弥补公益诉讼在调查取证、讯(询)问上的不足,善于借助刑事检察职能的力量来补足相应短板,同时要依法保障社会组织的诉权,通过内外协作实现整体共赢。
提升检察建议刚性。在检察机关制发涉生态治理检察建议前,注重调查研究、实地走访、分析研判,以准确认定事实、精准释法说理来做强做优检察建议;在制发检察建议后,要加强跟进整改,既防止不回复、回复不及时,也要杜绝回复敷衍、不整改、不落实现象,促进案件在诉前阶段真正得到有效解决。
加强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将民法典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于具体实践,敢于、善于运用于民事公益诉讼,对符合条件的典型案例适时提起诉讼,并结合法律适用、科学评估、公开听证等方法进行研判确定,更精准地得出惩罚性赔偿数额,宣示检察监督刚性,实现对侵害者加重惩罚、防止再犯的目的和功能。
(三)以生态修复为核心任务。“恢复性司法”的重点在“恢复”,要积极推动生态检察“后半篇文章”落地落实,明确适用范围、主体、形式、运行程序,不断探索一条大格局、有内容、可持续的治理之路。
在修复方式上实现创新拓展。在原有消除污染、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传统生态修复渠道基础上,积极主动探索替代性修复渠道的运用,可通过与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协作,设置生态修复公益林或者生态修复鱼塘,对不适宜原样修复、原地修复的违法犯罪案件,以碳排放量、损害程度或者修复评估等为标准,在特定的生态修复公益林、鱼塘实施补植、增殖。
建立和完善司法修复生态基金制度。通过地方立法构建司法修复生态基金体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体衔接。以现实修复为原则,由污染者承担相应治理费用,以资金缴纳为必要补充,对不适宜现实修复的,或者损害程度轻但现实修复成本大的案件,可以通过缴纳生态基金的方式来替代履行修复责任。
(四)以多元参与为治理基础。从整体治理角度出发,生态检察并非检察机关“单打独斗”,而要体现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
建立“两法衔接”专项平台。诉前实现保护公益是最佳的司法状态。建议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将案件或线索移送等情况细化到具体分值,通过制定严格的考核体系,保障案件移交效率。要推动完善与环保、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咨询和重大案件情况通报制度、提前介入制度以及信息共享机制,将检察监督落在最前沿。
建立事后修复监督机制。一方面积极探索生态公益补偿方式,根据案件性质、损害程度、当事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修复期限。另一方面,吸纳专门鉴定机构、环保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社区矫正机构或者专业化团队,形成统一的修复验收评价体系,对涉案主体的修复行为进行实时督导和最终评价,出具勘验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反馈检察机关,用以作为是否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以及是否起诉的依据。
构建生态检察特色调解制度。通过联合调查、共同调解等方式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作,以法律监督举措提升群众满意度。以智慧检务、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充分助力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引入多元化解决方式,构建与基层法庭、辖区司法所、村镇调委会的协同互联调解模式,促进生态环境纠纷高效解决。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安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