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合同规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
发布日期:2021-04-12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9日第08版 作者:林 洋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规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非常重要,现文详细介绍大陆法系合同规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当事人主张合同规范方式,决定其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

德国学者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以民事实体法作为证明责任分配之依据,不同条文表述方式代表不同权利规范构造,其背后隐含两个基础:第一,“规范说”分配证明责任与具体诉讼及当事人诉讼地位无关,其在诉前就已根据民事实体法预先分配完毕。第二,权利规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只能分配于一方主体,不能分配于双方,否则会导致权利规范构成要件真伪不明时无法裁判。具体来讲,主张权利产生规范的当事人,需对规范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相对方需对权利对立规范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两种规范的构成要件不能重合,否则会产生同一个要件证明责任分配给双方当事人的后果。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实体法,并没有专门就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进行规定,民法学者理论上总结出来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若正面规定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条文,作为当事人主张基于合同生效的基础,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证明责任。此时,对方当事人若同样认为合同成立并生效,则主张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当事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反之则需要其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具有成立和生效要件。

若前述主张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当事人在其他相关诉讼中进行相反主张,而对方当事人若主张合同成立和生效中,则需要承担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证明责任,若对方当事人同样主张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则不需要承担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证明责任。前述形式逻辑推演结果建立在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主张之上,若当事人未对其参与形成的合同之成立或生效进行主张,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则无法确定。

若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主张转变,该合同成立和生效证明责任分配是否变动并不得而知。这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已然违反“规范说”第一个基础。即便在反面规定合同无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瑕疵条文的情况下,进行相应分析也可得到同样结果,即若作为当事人主张基于合同效力瑕疵为基础的民事权利规范,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合同效力瑕疵事由证明责任,此时对方当事人若同样认为合同存在效力瑕疵,则主张合同效力瑕疵的当事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反之则需要其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效力瑕疵事由存在。若前述合同效力瑕疵当事人在其他相关诉讼中主张合同成立和生效,对方当事人若主张合同效力瑕疵,则需要承担合同效力瑕疵事由存在的证明责任,若对方当事人同样主张合同效力瑕疵,则不需要承担合同效力瑕疵事由存在证明责任。

总之,同一个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证明责任分配,受到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主张影响,其不仅与“规范说”第一个基础冲突,若一个当事人在关联诉讼中主张内容发生变化,两诉讼中同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证明责任会分配给双方当事人,也会与“规范说”第二个基础冲突。

诚实信用原则相对固定合同规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

罗氏理论并未点明前述冲突,但其并未否认前述冲突的存在,同时也说明前述冲突并不会对合同规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造成实质影响,只需要对前述两个冲突进行分析便可明确。

“规范说”第一个基础侧重强调规范构成证明责任分配与具体适用规范的诉讼无关,但并不等同规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不受规范适用主体影响。相对于侵权规范和物权规范的表述多与特定当事人相联系,合同规范及法律行为规范的表述方式很多,没有与固定当事人相联系,基于合同规范或法律行为规范形成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对该规范的适用具有一定选择空间。

该种规定方式直接导致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等规范可根据自己利益选择适用,如合同生效与否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主张、合同解除权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主张等。

当事人主张合同规范方式直接取决于自己利益诉求,一旦当事人第一次主张合同规范方式便决定其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并且该种分配不会再发生变动。当事人利益诉求及主张合同规范方式直接表现在诉讼之中,但诉讼启动和进行并不影响合同规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后者也不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来回转移。所以,合同规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与“规范说”第一个基础冲突在当事人主张合同规范方式不变动时并不存在。

若当事人主张规范方式变动时,合同实体规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实质就发生变动:若转变发生在一个诉讼之中,则合同实体规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不仅受到合同诉讼进行影响,且会出现同一个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给双方当事人,实质与“规范说”第二个基础相冲突;若转变发生在相关诉讼之中,合同实体规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不受合同诉讼进行影响,但实质涉嫌违反“规范说”第二个基础。其中,“规范说”第二个基础属于强制性规范而不能违反,否则会导致事实的主张、证明无法进行和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无法裁判等严重后果。

因此,不管在同一诉讼,还是关联诉讼之中,都必须严格禁止当事人主张合同规范方式的变动,且其以诉讼标定恒定理论为基础,体现为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真实义务或禁反言规则。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真实义务或禁反言规则等内容,可防止当事人主张合同规范方式的变化,能够相对固定合同规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当然,当事人基于情势变更等原因在同一诉讼中变更诉求,需以最后诉求中合同规范主张方式,确定合同规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

首次主张合同成立当事人,承担成立要件证明责任

从“规范说”中民事实体规范规定方式与规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关系看,主张适用合同成立的当事人,需要对合同成立要件存在承担证明责任,否认合同成立的当事人,无需承担合同要件欠缺三个要件之一的证明责任。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首次主张合同成立的当事人,必须是在合同引发诉讼中首次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并且该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或其他相关合同诉讼之中不能主张合同不成立。

若从合同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的角度看,承担合同成立要件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需对要约和承诺的作出承担证明责任,此外,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证明责任都由相对人承担。即要约人无需承担要约生效、要约未失效等要约成立后生效及有效持续状态的证明责任,由要约相对人承担要约未生效、要约失效的证明责任。其中,要约撤回、要约附条件或期限等情况会导致要约未生效,要约撤销、承诺撤回、承诺过期、承诺变更为新要约等情况会导致要约失效。

之所以能够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要约和承诺规定中分析出来此种结论,原因在于要约和承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规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与合同规范构成要件一致,成立由首次主张法律行为成立的当事人承担,其余由相对方当事人承担。

当然,需要经过行政批准、采用特殊形式等特殊要求的合同,在满足经过批准、特殊形式具备等特殊要求后成立,主张合同成立的当事人,也需对合同满足前述特殊要求承担证明责任。此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实体法从未将附条件或期限作为成立要件,因为合同成立作为已发生事实存否的客观判断,由特定主体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即成立,附条件或期限会导致合同成立判断的不确定。

已证成立合同直接推定合同生效,且有效状态持续存在

大陆法系民事实体法并未正面规定合同生效要件,但从反面规定合同无效、效力待定等效力瑕疵情况。依照“规范说”中权利规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与条文规范方式直接相关的论点分析,大陆法系民事实体法将已经成立合同直接推定合同有效,将已证成立合同不生效的证明负担分配给主张相对方承担,至于该当事人是否真正承担合同无效、效力待定等事由存在的证明责任,则由该当事人对合同是否主张生效决定。

若由主张合同成立的当事人同时证明合同生效,则会导致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先行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成年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还要看其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确定真实,没有恶意串通、没有虚伪或虚假等情况发生,以防止将来其证明合同生效时候的证明困难。此种预防合同无效的交易方式,会无限制地扩大交易成本,而从民事实体法上直接推定,已经证明成立的合同生效能够尽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

此外,罗氏“规范说”的权利规范理论曾提到,当事人主张权利产生规范成功后,一直推定权利持续存在,直到由相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对立规范,这是基于法律关系状态稳定的需求。即从合同效力状态稳定角度观察,已证成立合同直接推定合同有效也包括了有效合同持续存在的推定,除非有当事人主张有效合同失效或效力状态发生变动。

首次主张合同效力瑕疵当事人,承担瑕疵事由存在的证明责任

首次主张合同成立要件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已证合同成立要件存在,其利用已证成立合同有效推定,并不当然意味着相对方当事人承担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证明责任,还需由相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表态之后才可确定。如果相对方当事人并未对已证成立合同推定有效表示异议的话,此时关于合同生效要件证明责任并未分配给相对方当事人。

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即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皆认为绝对无效合同应由法官职权认定,但在这种职权认定合同绝对无效过程中,如果发生绝对无效事由存在真伪不明,法院也应该推定绝对无效事由不存在,因为已证成立合同推定有效,在事实层面意味着法院直接推定所有合同效力瑕疵事由不存在。

当然,前述相对方当事人的未表态体现在合同诉讼中,就是直接主张合同关系变动的规范,如主张撤销合同、解除合同、合同之债已经履行等情况。如果相对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此时合同生效要件的证明责任,则通过首次主张合同效力瑕疵当事人承担效力瑕疵事由存在的方式分配完毕。

需要注意的是,首次主张合同效力瑕疵的当事人,必须是在合同引发诉讼中首次主张合同效力瑕疵的一方当事人,并且该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或其他相关合同诉讼之中不能主张合同生效。

此外,合同效力瑕疵类型限于无效和效力待定,不包括可撤销情况,因为效力瑕疵界定标准是合同生效与否存在疑问,可撤销情况属于生效之后撤销合同有效状态。其中,合同无效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效力瑕疵事由存在类型主要包括合同无效事由存在和效力待定事由存在。

首次主张合同关系变动当事人,承担合同变更事由存在证明责任

基于各种原因被证明生效的合同,若无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表态,则合同关系一直被推定持续存在。若有当事人首次主张合同关系变更,此种变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可撤销的合同;二是可单方解除的合同;三是已被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合同;四是合同主体或客体变更的合同。

按照“规范说”中权利规范理论分析,合同效力变更规范属于合同生效规范的对立规范,主张对立规范的当事人需要对对立规范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即主张合同变更规范的当事人需要对前述合同变更事由存在承担证明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首次主张合同变更规范的当事人,必须是在合同引发诉讼中首次主张合同关系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并且该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或其他相关合同诉讼之中,不能主张合同关系未变更。

(作者单位:西华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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