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是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是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途径,可有力地提升裁判文书语言表达和释法说理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为了促进司法经验总结,切磋审判思路,交流实践感受,本刊特推出融观入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专栏,约请部分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优秀资深法官撰文探讨这一话题。敬请关注。
——法律文化周刊
民事审判是通过司法手段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司法工作,相较于商事、刑事审判,它更加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更加凸显司法个案中社会伦理评价,更加注重利益平衡、追求和谐友善。面对世界范围思想文化交锋的新态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观念多元的新特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多元价值评判、复杂利益平衡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引领、践行等方面的重大使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双重规范属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审判,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民法典在第一条立法目的即开宗明义指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审判,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过程中,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准确适用成文法律,进而得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结果。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让相对抽象的核心价值观具体融入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十二个价值语词组成,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观,表达的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的整体政治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价值观,体现的是社会治理和公共生活基本准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对新时代公民的道德素质要求。这十二个语词都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多重属性,应当加以具体分析。
(一)评价性倡导规范。作为社会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行为的调整机能首先是评价性的,即民众用以表达对某件事物或某个行为的价值评判。这种评判往往较为抽象和笼统,并不需要对价值观进行类型化分析。正如评价一台汽车是“好”还是“坏”,就是一种抽象、笼统的印象,而非细致考察汽车的品牌、价格、性能等具体复杂因素。又如评价一个人是否诚信、友善,可能是从一个人日常言行中得出的直观印象和结论。这种评价在公共活动舆论场域中具有表达肯定、否定、赞许或斥责的作用,通过舆论作用于行为人心理产生反馈、矫正效应。但通常不会直接触发法律后果和法律评价。也就是说,在评价性规范层面,敬业、诚信等均是一种倡导型规范,违反倡导型规范不一定进入法律评价视野。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中,则需要法官重点揭示核心价值观所包含的具体评判标准,即转化为描述性规范,将抽象道德规范具体化为适合待决案件的原则或价值。
(二)描述性强制规范。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深层次展开,也可以将其描述为具体行为要件,并分解为特定类型。一旦违反了这些行为要件即引发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5月发布的“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具体案件相结合,具有指向性规范标准意义。如在“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中指向为革命英烈保护,在“撞上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中指向为助人为乐、友善共处;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中指向为社会公德、文明交往;在“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中指向为公序良俗、文明出行等。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于具体典型案例,内容涉及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实信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审判提供了类案示范参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审判的具体路径
(一)解释法律规范。法律非经解释难以适用。法律规范适用的过程就是对法律解释和理解的过程。虽然民事判决书的基本结构是先写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再写据以裁判的法律规定,但实际上司法裁判是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法律事实为小前提,最终得出结论的形式逻辑推理过程。法官就是靠这个逻辑去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公众。一方当事人为什么胜诉、另一方当事人为什么败诉,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的说理义务就是将这个逻辑推理过程讲清楚。
但多数情况下,法律适用过程要比纯粹的三段论更复杂。法官适用法律前提是找法,找法的结果有三种可能,一是有法,二是无法,三是不确定概念。以不确定概念为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处的欺诈行为法律要件如何界定就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知假买假是否构成欺诈,未披露何种类型交易信息构成欺诈?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评判,虽然知假买假在一定程度上能打击假货、净化市场,但其本身并非诚信行为,属于“以恶制恶”,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规范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在强化法律适用统一的同时,需正确运用司法政策,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积极作用。民事审判中,法官应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最终作出合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情形包括,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从几种法定责任方式中选择部分进行裁量或在法定范围、幅度内进行裁量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要的是坚持合法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这要求法官秉持司法良知,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排除干扰,保持中立。以民事审判中最常见的违约金调整为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该解释为尽可能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列举了裁量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和基本原则,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应当是贯彻裁量始终的指导原则和价值导向。这需要法官结合具体个案加以具体分析和把握,如此方能作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具现实合理性的裁量。
(三)填补法律漏洞。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可能找不到直接裁判的法律规则,即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属于法律漏洞。但即便法律对某个问题没有规定,法官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法官可以通过类推、法律解释、价值补充等方式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直接法律渊源,但在填补法律漏洞过程中应当发挥价值导向作用。
对于法官而言,进行法律漏洞填补和类推适用时,往往需要考虑二审法院改判发回风险和裁判安定性问题。而科学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漏洞填补的情形下,则能统一解释方法和解释尺度,有效维护裁判安定性。比如合同僵局问题,合同法并未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即便履约困难重重,在守约方坚持要求履行的情况下,违约方解除合同在法律上面临依据不足。较为典型的例子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江苏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南京新宇公司因为经营不善需要对商场业态进行整体改造,冯玉梅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但从整体社会效果来看,冯玉梅坚持不同意解除合同,确实存在“履行费用过高”。公报案例指出,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要的财力、物力超过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该案实际上明确了违约方在何种情况下拥有合同解除权,在合同严守和诚实信用之间划出了边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中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并在要件中规定: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就合同僵局情况下人民法院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专门作出了规定。这些都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步填补法律漏洞的司法实践。
(四)实现利益平衡。民事纠纷本质上是利益冲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依法依情依理平衡好协调好各方利益。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协调好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整个民事交易的始终。因此,在合同义务类型上,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都来源于诚信原则。人民法院在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决定合同是否解除都应充分考虑诚信原则。在确定违约责任时,也应当重点强化对守约方的保护和对违约方的惩戒、制裁,使诚实守信者受到法律的保护,决不能让违法违约者通过违约行为获益。应坚持公序良俗原则,协调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在认定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时,应综合考察规范性质、规范目的及规范对象,权衡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性程度以及交易安全等因素综合认定。以转让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合同效力为例。经济适用房作为列入国家计划,由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保本微利价出售的住房,是国家在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形势下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对保障群众基本居住权利有重要影响。经济适用房及其管理秩序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允许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将严重损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利益。因此,该行为虽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应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认定其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认定其无效实质是合理限制契约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正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事审判良性互动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民事审判提供裁判指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新增了自助行为,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自助行为如何认定,自助行为的界限如何划分,何种情况下构成自助行为不当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立法中不可能一一列举。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具体案例相结合,则为自助行为类型化的司法审判提供了有力指引。如“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中,马某在佘某某、李某夫妻经营的餐馆中用餐后不付餐费即离开,佘某某、李某在追赶过程中,马某摔伤至轻伤二级。后马某诉请佘某某、李某赔偿其摔倒所受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法院认为,马某就餐后不买单就离开饭店属于吃“霸王餐”的不诚信行为,经营者李某发现后阻拦其离开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吃“霸王餐”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为,其后逃跑摔伤,反向饭店索赔,不仅于法无据,更是颠覆了社会大众的是非观。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评判此案,更加凸显了司法匡扶正义、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社会新风尚的积极作用。
(二)民事审判以司法裁判培育、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道德规则,需要借助社会舆论和道德自觉得以履行,本身并没有社会强制的效果。除通过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典型示范鼓励民众自觉践行外,还可以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让其转化为具有法律、道德双重属性的行为规范,成为民众遵守的行为准则。以爱国为例,国家大力倡导爱国主义精神,但是否爱国、是否尊崇革命英烈,并非纯粹的道德调整范畴。如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贴画,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里跳”。这种行为属于对英烈事迹的亵渎,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誉权,给英烈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的方式判决侵权人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精准打击利用互联网侵害英雄烈士权益不法行为。民事审判以国家强制力方式为网络空间注入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敬仰英雄的法治能量,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信号,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