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和谐发展、人民生活富裕、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参与者、维护者和推动者,检察机关在推动绿色发展方面肩负重要职责和使命。生态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既是检察机关贯彻“两山”理念的重要实践,也是参与社会治理创新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履行生态检察监督职责,一直扮演着生态环境公益监督者、保障者、维护者的多重角色,生态检察也随着监督机制的实践成效而不断深入人心。但是,在生态检察监督机制具体运行中还普遍面临各种困境和问题,比如,取证固证难与举证责任难、诉讼对象限制与诉求模糊、行检衔接不畅与标本兼治难、监督手段单一与力度疲软等等。目前,生态检察监督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检察机关如何正确、全面、系统地发挥生态检察监督机制的应有作用,还需要从制度机制、配套措施以及司法实践运行等层面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完善。为此,提出以下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举证责任,建立“多位一体”生态检察监督取证模式。对于生态环境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当适当突破“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建议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减少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监测报告的依赖。司法实践中,还应当同步建立“多位一体”生态检察监督取证模式,提升生态检察取证的公信度和影响力。一是在制度层面明确检察机关向相关监测部门的调查取证权。二是在行动层面明确专业环保部门的参与义务。就生态检察案件中涉及到的检测、检验、鉴定等专业问题,检察机关可以要求相关专业环保部门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辅助理解和运用相关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专业建议。三是在操作层面明确检测机构的配合责任。生态检察除需环保部门介入外,更为重要的是,出具监测报告的具体行政部门或专业机构对检察机关的取证要求也应当积极配合。四是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生态环境具有公益性,第一手的证据、材料、线索等往往都出现在群众身边,而且,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成效是否明显,也是第三方体会最为深刻,因此,生态检察应当建立专业性团队带领、检察机关主张、行政部门配合、社会公众监督、公益团体支持的多位一体取证模式。
(二)精准确定诉求,完善专家参与式生态环境评估修复机制。生态检察监督诉求模糊的主要原因是办案人员专业性不足,因此,当务之急就是积极引入第三方人才,建立专家参与式生态环境评估修复机制。一是聘请相关专家参与生态环境评估决策,从专业角度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予以预估,解决诉讼请求范围无法明确的问题。二是积极邀请高校环境专业专家开展业务拓展交流活动。一方面,依托高校教育资源,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生态检察监督的专业素质能力;另一方面,借助外部视角,探索生态检察监督反向审视机制,主要监督检察机关是否依职权对生态环境问题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对象是否适格、是否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等具体问题。三是明确“充分保障”与“合理补偿”的标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可以在综合考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环境影响因素、破坏恢复可能性基础上,请教生态环境领域的相关专家,并在“合理补偿”诉讼赔偿标准的最低限度和“充分保障”诉讼赔偿标准的最高限度范围内,合理确定诉讼请求,确保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充分修复。
(三)完善内外协作,及时汇聚生态保护行政执法司法合力。一是延伸生态检察监督基层工作触角。依托基层检察室贴近基层一线的“窗口”优势,将生态检察监督意识融贯到基层检察室工作的每一个细节,明确生态环境问题的监督工作内容、衔接方式、反馈机制和跟踪修复办法,并通过查阅区域生态行政执法案卷、提前介入、联合执法等形式夯实生态检察监督成效。二是构筑巡回检察生态保护多维平台。围绕省、市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在履职过程中,对涉及生态环境问题的重点领域执法情况开展巡回检察,将生态环境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执法效果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不断促进生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三是加强与环保、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查办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打击合力。四是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积极争取公益经费财政专项支持,为生态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提供财力保障。
(四)强化宣介力度,探索“互联网+生态检察”运行模式。推进互联网技术与生态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和保障生态环境的检察监督建设水平。一是广泛借力各类移动互联网媒体,畅通生态检察保护宣传举报渠道。生态检察监督,预防是基础,针对服务和保障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群众环保意识淡薄、举报投诉渠道不畅、危害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多发等问题,在检察院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抖音等平台,专门增设“生态环境检察保护”专栏,开辟“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生态检察典型案例”“生态知识互动交流”等子栏目,宣传环保法律知识、公开生态环境案件办理情况、网上接受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举报,提升群众环保意识,为生态环境检察监督机制品牌构建营造良好氛围。二是加强检民互动,丰富生态检察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基层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开设“生态检察”微信公众号栏目,及时接受群众以“随手拍”的形式举报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及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同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发布、线索收集、分流处置、督促查处和整改,限期反馈结果,确保生态检察监督事业入脑入心入行,融入到每一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中。
(作者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