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质证关键
发布日期:2021-04-20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4月20日第03版 作者:汤智

  诉讼活动中,质证的目的是为了在庭审中查明案件事实,通过庭审程序中权利的保障来实现实体的公正。质证活动虽然发生在法庭,但是实质要求贯穿于整个庭前审查和开庭审理过程中。只有对证据审查、质证引起足够的重视,才能够保证我们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的公平公正。这不仅仅是实现庭审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更是通向实体公正的必经之路。

  质证是证据审查的另一个维度

  一般意义上的质证,虽然仅仅是指在庭审中对于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疑、确定其证据效力的活动。但对检察机关而言,为了让起诉指控所采信的证据在法庭上能够经得起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必然需要在审查环节就对侦查、调查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提前“质证”。对于证据的审查实质就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提前对证据进行“质证”。如果可以预见到该证据经不起庭审中的质证,那么在审查环节就应当否定其证据效力,不让没有证据能力或者完全没有证明力的证据进入法庭正是检察官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的具体体现。

  检察机关一直以来都是比较重视庭前审查工作的,但以往庭前审查工作更多的是关注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审查报告会用大量的篇幅去论证某一个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从不同角度去分析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哪些事实,认定哪些事实的证据尚不够充分,但较少去具体分析每一份证据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证据瑕疵,是否可以补正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的内容是否符合生活常识、经验法则,每一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是否有可能解读出另一个证明方向的第二种含义,不同的证据之间有无矛盾等等。而上述这些问题实际上都是案件审查时需要去关注的,如果不在审查时予以重视,那么就等于是在给自己所办的案件埋下隐患。

  办理刑事案件是精细的法律工作,因为每一个案件都不仅仅事关案件本身,更关系到案件背后每一个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生,个别有案件质量问题的刑事案件的证据大厦往往粗看并无问题,但正是其中的某一些证据细节出现了问题,导致整个证据大厦崩塌。这种崩塌可能导致的最为严重的结果就是出现错案。而在当下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控辩双方积极对抗,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展开,关键核心证据的质证也尤为重要。一旦案件关键核心证据被排除或者不予采信,将会对整个案件处理产生冲击。

  所以,对于质证我们需要提前到审查环节从另一个维度、另一个视角去看待。

  质证的主要内容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质证的对象是在法庭中举证的证据。而质证主要内容针对的则是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对于需要在法庭出示的证据而言,首先,要解决的是有没有证据资格的问题,也即证据能力。只有适格的证据才不会被法庭所拒绝,对于证据能力的质证涉及较多的是取证程序方面的内容,取证程序合法、规范是其中最为基本的要求。其次,在证据确定具有证据资格之后仍需要对其证明力进行考察。证明力是证据本身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效果。只有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才会依法作出有罪的判决。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证据能力的审查需要在多个层面进行,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审查重点也不一样。对于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重点需要审查客观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提取、保存、运输过程中有没有受到污染。所以,辩护人质证客观证据的重点也是放在证据的真实性上,比如证据有没有可能被调换,有没有可能被删改等等。因为,一旦无法对客观性证据鉴真,那么将无法保证客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从而在根本上被推翻而无法被法庭采信。这是因为客观证据的特点之一是不可复制,一旦灭失、损毁将无法回复到原物状态,也就意味着该客观性证据失去了证据能力。对于鉴定意见、专家证言等基于专业知识所作出的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则需要重点考察作出意见、证言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或者专业知识背景、检验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范以及结论有无超出检验鉴定范围等一系列确保意见科学性、合理性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熟悉的是法律规定,对于各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可能并不熟悉,所以在办案中对于专业问题,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专家证言实际上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在此背景下,我们在办案中不能仅仅简单地照单全收并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应该结合相应的程序规范先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然后再向鉴定人、专家了解学科专业知识、结论形成依据等,才能做到心里有底,在法庭上面对质证时才能游刃有余。对于需要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情况的案件,更加需要在庭审之前全面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作为办案的检察官,只有对专业知识有充分的了解,在法庭上面对专业领域内的质证意见时才不会说出外行话,才有可能有效回应质疑。对于其他主观性的言词证据,我们在办案中则要根据两个证据规定、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依法排除。

  在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质证时,需要重点关注提供证据主体的作证能力以及其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多个方面。而且证明力也不仅仅是对单个证据的单独评判,更需要结合全案证据来综合评判,对于能够与其他多数在案证据相互印证,特别是能够与客观性证据相印证的,其证明力明显要高于印证较少或者虽然形成部分印证但是证据之间仍然存在一些矛盾的证据。此外,在这个层面,有两点需要在办案中重点加以注意:一是社会生活常识;二是其他看似与案件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证据是否可能对整个体系导致冲击。比如在案的多组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但是在另一地出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轨迹,这便是我们在侦探悬疑片中所经常涉及到的不在场证明。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仅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对于证据的严格审查,实事求是地面对庭审质证,对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予以排除,对于存有瑕疵的证据通过补正、说明等方式解决其中的问题,也正是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负责,践行客观公正义务的要求。

  质证与答辩依赖于对事实的熟悉和对证据的运用

  在庭审中,对于辩方提交法庭的证据需要发表质证意见,对于辩方发表的质证意见也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承担指控证明责任,对于庭审中辩方发表的有效质证意见,有义务向法庭甚至向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解释、说明,回应质证意见不仅仅是庭审活动的需要,更是回应案件当事人关注,让被告人认罪服法,让案件案结事了的普法活动。

  要做到高质量的有效回应辩方质证意见,离不开对全案事实、全部证据的熟悉,而这又会倒逼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要全方位了解在案证据,理清事实脉络。一般情况下,对于各诉讼参与人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检察人员在庭前审查环节就应通过对证据的全面梳理来预先判断并有针对性地准备答辩提纲。然而在实际的庭审中,也可能出现一些事先没有预见到的质证意见,对于这些质证意见也要积极作出回应。当然,对于在庭审中确实无法回应或者答辩的只能待休庭后,根据案件需要延期审理或者补充侦查后再作出回复。而如果在庭审之前,能够完全熟悉案情、证据,即便是碰到事先没有预料到的质证点,也能够结合全案事实进行有力答辩。

  庭审举证、质证在诉讼中的作用是证明犯罪是否存在,而分解到每一份证据或者每一组证据中则表现为对证明目的的归纳。解读证明目的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运用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同一份证据,在不同的语境、不同的解读背景下,可能得出理解不同的结论。比如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单位不完善的会计资料,结合具体案件和其他证据,既可能解读出相关单位为了逃避查处通过混乱的会计账目掩饰犯罪行为,也可能解读出相关单位由于会计制度客观上的混乱情况而确实难以发现存在犯罪行为。在具体个案中,到底应当如何理解,对证明目的如何分析解读,同样也离不开对于案件事实的熟悉和对证据整体情况的把握。

  (作者为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第七届“全国十佳公诉人”)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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