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为司法机关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现实的途径。2018年9月,《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2021年3月,《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出台,这些规定都旨在依法从严打击通过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加强虚假诉讼监督职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发力。
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案件线索收集难”一直是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拦路虎”。在以往的线索发现环节中,通常只有依赖利益受损的案外人或当事方的直接举报、其他人员控告和检举、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等。由于部门协作不到位,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充分、不完善,许多涉及虚假诉讼的线索难以从日常的工作渠道中获取;加上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民事监督职能归属检察机关的知晓度还不高,即便认识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了虚假诉讼的侵害,也往往尝试通过其他民事诉讼途径与程序开展维权,而没有直接选择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虚假诉讼,无形中限制了案件线索的来源。
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提高线索甄别效率,是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关键。一是加强内部协作与外部宣传,充分利用内部资源与外部渠道收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通过与控申、刑检部门的互通信息,加强线索移送;开展“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利用“两微一端”“12309”检察服务平台等传播媒介,加强虚假诉讼监督职能宣传,扩大线索来源。二是充分利用扫黑除恶专项活动,重点排查涉黑涉恶刑事犯罪中的“套路贷”、高利贷、合同诈骗、非法集资、暴力催债等犯罪行为中的虚假诉讼线索;运用类案思维主动开展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排查,对重点人群涉及的案件,通过“以人找案”的方式查找虚假诉讼案件线索。三是借助民营企业同检察机关的联系机制,通过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债务纠纷、股权纠纷、破产等相关难题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听取相关主体意见与建议,查找线索。四是要认真听取群众诉求,解答难题,以高度敏锐性发现虚假诉讼线索。
用好调查核实权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指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作为民刑交叉的重点领域,虚假诉讼犯罪本身会牵涉到其他犯罪。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行为人往往通过欺骗、利诱等手段,让借款人、担保人出具远高于本金数额的借条、用大数额借条为实际借款的小数额借条担保以及伪造银行流水、签写虚假租赁或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书,制造资金支付等虚假给付事实;在借款人、担保人无力还本付息情况下,往往会以恐吓、威胁、骚扰、绑架等不法手段直接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以虚假的借条、租赁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取民事生效裁判文书,并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不法手段获取高额利益。
对此,检察机关首先要从虚假诉讼犯罪主体的多元性、案件特征的多样性、案情内容的复杂性出发,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多渠道收集虚假诉讼案件证据,深挖案件背后的深层次违法行为,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发生阶段和特征,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移交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督方式;其次,加强民事与刑检等部门协同调查监督机制,健全线索移送、案情通报、协作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形成有效的内部合力;三是加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优势互补,有效把虚假诉讼监督与扫黑除恶工作相结合,借助刑事侦查力量查办相关犯罪行为中的虚假诉讼事实。
协调、平衡好刑民交叉案件
虚假诉讼入罪,有效遏制了该类案件的频发势头。但如何认定“捏造的事实”“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均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特别是在已有规定司法惩戒措施的情况下,准确界定刑事犯罪的构成标准,准确衡量刑事追诉权与民事裁判权的边界,才能有效控制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民事诉讼中奉行当事人处分原则,法院主要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事实判断,公权力介入诉讼的程度远不如刑事诉讼。从此视角审视,即便是当事人捏造事实,很有可能会“蒙混过关”,造成捏造事实被生效判决或民事调解所确认的尴尬。而在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程序中,仍存在用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手段依然难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情况,尤其是以调解结案的部分案件,只能采用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由法院决定是否予以采纳。此外,再审检察建议也缺乏刚性。
因此,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意义在于,以民事监督方式介入刑民交叉案件,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执行检察建议、审判活动违法检察建议的方式,解决民事虚假诉讼的裁判问题,如此也就解决了刑事案件中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因”。即虚假诉讼涉及的“民事诉讼”如果有问题,那么与之相关的虚假诉讼行为入刑也就水到渠成。检察机关在民事监督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也将依职权移送,民事诉讼监督程序转向刑事侦查程序也就顺理成章。为解决检察建议刚性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时,除了准确把握案件质量外,要拓宽办案思路,提高敏感度,注重对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线索收集,抓住虚假诉讼审判中的异常情况,发现虚假诉讼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检察机关刑事部门、纪委监委移送司法人员违法线索,加强与纪委监委的配合,为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夯实证据基础,提升监督实效。
此外,因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裁判理念、裁判标准、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等不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案施策。既要体现民事责任优先,又不能干扰、削弱刑事责任承担。
增强全社会的防范意识
开展虚假诉讼审查工作,应当始终围绕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治社会价值的中心任务,对具体案情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亦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一方面,对于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侵害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即便面临着民事诉讼的特性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也应当予以更高的重视,争取起到震慑的作用。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等行业监管漏洞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健全制度、查漏补缺,主动将检察职能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另一方面,在案件的审查和调查全过程,应当密切注意监督与配合并重,对法院裁判正确、执行合法的申诉案件,也要予以积极配合,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让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实现有效认同。同时,面对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的“执行难”问题,更要做好延伸跟进,推动工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执行中的“老赖”。
同时,要向人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不仅是为了消除群众对法律的疑惑,更是向群众展示检察机关对于包括虚假诉讼在内的一切违法犯罪坚决打击的决心和信心。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