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挥民事检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
发布日期:2021-04-21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4月21日第07版 作者:王鹏

  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确有错误须依法以监督程序纠正的是少数,裁判正确或没有突出问题需要做好息诉工作的占多数。以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院)为例,2019年以来,二分院民事诉讼监督部门通过释法说理等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10件,申请人自愿撤回监督申请76件。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中,二分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到办案全过程,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既维护司法权威,又减轻当事人讼累,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监督效果的认可度,其具体做法有以下几方面。

  一、多想一步,变书面监督为主动引导。二分院将引导当事人和解作为案件审查的重要内容,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心理态势,找准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达成和解的突破口和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创造化解案件深层次矛盾的条件和机会,实现精准和解。该院专门成立4个案研结合的专业化办案组,对家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商事案件、执行案件等的办理给予针对性指导。例如,在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中,因涉案房屋不能上市导致无法分割,当事人经多年诉讼仍无法解决问题。经负责家事案件的专业化办案组研判,认为此案争议焦点系客观原因造成,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主观矛盾并不剧烈,就存在促进当事人和解的可能。基于该指导意见,承办检察官主动引导双方进行和解工作,最终一方当事人同意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另一方应分得的份额,避免了家庭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二、多做一步,变常规审查为利益保障。民事案件案情错综复杂,当事人往往因为法律知识薄弱、诉讼技巧匮乏、证据保护意识不强等原因造成各种讼累。二分院树立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办案理念,在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同时,也为双方考虑到和解达成之后的程序保障、履行效果、执行情况等问题,解决当事人达成和解后一方反悔或不能及时履行和解等带来的程序性难题,既保障了当事人利益,也防止双方矛盾的再次激化。例如,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款达30余万元,初期双方和解数额差距巨大,承办检察官在考虑肇事方履行能力、受害方心理预期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从强调自身困难到体谅对方难处,最终使和解数额逐步接近并达成一致。因双方的和解协议并不具备执行效力,为了避免再生枝节,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检察官充分考量和解后的程序性保障,邀请执行法院共同参与双方和解工作,通过执行法院现场制作和解笔录赋予法律效力,在申请人撤回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的同时,法院执行案件也作出了结案处理。

  三、多走一步,变各自为战为多赢共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能涉及到多部门、多领域、多方面。二分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弥补超出检察机关职能范围之外的权力效力问题,实现多赢共赢。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卖方因房价上涨拟终止履行合同,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对判决不服向二分院申请监督。与此同时,买方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撬门占房,导致房内部分物品丢失。为此,卖方到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追究买房的刑事责任。围绕一套房产纠纷,公检法三部门共立了三个案件,牵涉部门多、环节繁、矛盾深。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法院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分析本案息诉服判工作的重点难点,合力化解矛盾。通过联合办案,买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公安机关撤案同时向二分院撤回监督申请,并从法院顺利撤诉,三个案件一并息诉。

  四、多进一步,变单一释法为多方化解。在办案过程中,二分院将引导当事人和解与公开听证有机结合起来,邀请听证员在发表听证意见的同时,配合检察机关一同进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充分发挥公开听证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例如,在余某诉北京某公证处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余某认为公证处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损害赔偿主张未获法院支持,双方矛盾尖锐。二分院全面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认为该案在常规审查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参与,更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于是在综合评估该案采用听证程序化解纠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召开了听证会。听证员在发表听证意见后,均建议双方达成和解,双方也在听证会上表达了和解意向。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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