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封禁”的弊端与出路
——以阿里被处罚案为例
发布日期:2021-04-21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张涛

20214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阿里巴巴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共计182.28亿元。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公布了《行政指导书》,要求阿里巴巴进行全面整改。“阿里巴巴案”是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第一起重大典型的垄断案例,标志着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进入新阶段,该案的调查处理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事实上,早在“阿里巴巴案”之前,平台垄断话题已经成为互联网平台老生常谈的话题,相关的事件或案例更是层出不穷,最近的便是“抖音与腾讯之争”。

  202122日,抖音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腾讯提起反垄断诉讼。抖音主张,腾讯旗下产品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抖音请求法院判令腾讯立即停止这一行为,刊登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抖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万元。同日,腾讯发表声明回应称,抖音方面的相关指控“纯属失实,系恶意诬陷”。声明称,字节跳动旗下包括抖音的多款产品,“通过各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破坏平台规则”,他们将继续提起诉讼。

  2021329日,根据福州中院民事裁定书,抖音对腾讯诉讼案已撤诉。尽管抖音与腾讯之间的纠纷并未由法院进行实质性审理,但是其所反映的问题仍然是平台经济发展中的典型问题,并且受到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平台企业相互竞争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创新、改善消费者的福利、推动经济发展。然而,随着平台、数据在平台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凸显,超级平台为了维持自己的强势地位,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打击对手的行为时有发生。从媒体的报道看,人们常常用“平台封禁”来指称诸如平台经营者强迫用户在不同平台之间进行“二选一”、平台对其他平台的产品内容不予直链、平台对本平台的产品和内容进行自我优化、一方平台通过封闭其他产品链接拒绝与其他平台互联互通等行为。从短期来看, “平台封禁”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维护和增强自身的市场地位具有很大的帮助,但从长远来看,“平台封禁”却存在诸多不利影响,理由如下:

  首先,“平台封禁”悖离了平台经济开放、包容、共享的发展理念。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技术作为重要基础,但并非仅仅依赖于互联网带来的科技变革,其间也蕴含着颇为深刻的商业精神和发展理念。互联网平台企业不仅需要通过技术创新不断优化商业模式,更重要的是培育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商业道德和企业文化。其实,平台经济蕴含着开放、包容、共享的发展理念,而互联网平台企业采取的各类“平台封禁”政策事实上是悖离了上述发展理念。

  其次,“平台封禁”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一方面,“平台封禁”行为可能直接限制平台内容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削弱商品的品牌竞争,进而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平台封禁”行为还有可能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限缩消费者可接触的品牌和商品范围,限缩用户接收信息的范围,形成“过滤气泡”,不利于消费者行使自由选择权。

  最后,“平台封禁”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为要素之一,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平台封禁”行为可能阻碍要素自由流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削弱平台经营者开展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动力,不利于平台经济创新健康发展。

  随着互联网平台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超级平台”已经具有“公共基础设施”的作用。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平台封禁”行为不仅引起了社会的担忧,同时也引发了国家的高度关注。20214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网信办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会议明确指出,在平台经济领域,强迫实施“二选一”问题尤为突出,是平台经济领域资本任性、无序扩张的突出反映,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公然践踏和破坏;强迫实施“二选一”行为限制市场竞争,遏制创新发展,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危害极大,必须坚决根治。会议还要求,各平台企业要在一个月内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充分考虑本次《行政指导书》的警示作用,对自身采取的各类“平台封禁”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并结合《行政指导书》提出的16条意见进行内部自查,降低运营风险。

  第一,平台企业应当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互联网时代,我们的很多生活方式都难以离开平台,从电子商务发展、移动支付普及,到智慧交通出行,再到远程教育资源共享,平台经济借助科技手段将人们的需求与供给精准匹配,让生活变得更加美好、更加便捷。20213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其中一项重要议题,就是研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问题,本次会议赋予平台经济的一个任务,是“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因此,平台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给公民的生活服务人为的设置障碍。

  第二,平台企业应当始终坚持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开放、包容、共享是互联网的基本精神,也是平台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的核心理念。在平台企业发展过程中,一些处于“超级平台”地位的企业,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用户、其他平台经营者采取“歧视”政策,对于“自营商品”予以更多的搜索权重,对于本平台的衍生产品大开“方便之门”,而对其他平台的相关服务或产品则严格“封禁”,这已经悖离了平台经济的“初心”,不利于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平台企业应当始终坚持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不得从事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公平高价服务费、对平台内经营者施加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歧视性对待平台内经营者等行为,同时也不应当采取“圈地政策”,对其他平台的服务或产品采取无正当理由的“封禁”。

  第三,平台企业应当加强自我规制,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体系。在执法实践中,由于互联网新业态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较为复杂,考虑到平台企业在合规经营上存在把握不准、理解不到位的情况,通过“行政指导”这种柔性的执法方式,可以有效引导平台企业在过渡期内实现合规经营。平台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监管体制的变化以及新的监管要求,加强自我规制,对标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完善内部的管理规则,从组织和技术层面完善内部合规体系,降低运营的合规风险。平台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平台企业在强化自我规制的同时,还应当积极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积极主动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这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平台企业的信任,也有助于平台企业的长远发展。

  长期以来,社会上一直传言我国的互联网企业、平台经济之所以在短时间内能够快速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监管制度的“宽容”。平台企业应当认识到,依靠“打擦边球”或“钻法律漏洞”来实现“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平台企业应当积极通过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模式创新等开展良性竞争,实现创新发展。此外,平台企业还应当认识到,国家加强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并不是打压或限制平台经济的发展,而是推动平台经济由粗放型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整体性的高质量发展要求相匹配,为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夯实根基。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杨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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