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民法人格权制度概览
发布日期:2021-04-23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23日第08版 作者:李贤华 申雪

    编者按  人格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基础性权利,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我国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对民法典体系的发展和创新。本版特登文章介绍域外相关制度,敬请关注。

    历史由来

    人格权的法律化是一个渐进的演变过程。人格权的主体范围由窄到宽,人格权的内容也逐步扩大。

    在远古社会中,由法律保护的人格权是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对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法律保护,由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随着社会的进步,逐渐产生了用金钱赔偿替代同态复仇的变通方法。

    罗马法时期的立法,开创了人类历史上对精神性人格权保护的先河。在确认了人格作为民事主体资格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确认了自由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并采用债的方式,作为侵害人格权的法律救济手段,改变了以刑罚救济为主的方法,奠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

    现代法中人格权的完备立法,以《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一是认为人格权生而有之,死而消灭,且其人格利益在公民出生和死亡后,还应依法进行适当的保护。二是形成多种赔偿方式。相关法律确认了侵害人格权产生的侵权之债,确认了人格权的财产损害赔偿、抚慰金赔偿的双重赔偿制度。

    内容划分

    各国对人格权的分类,也有一个从简单到具体的过程。早期对人格权的内容比较概括和笼统,后来较为细致与完备。

    一权说,《法国民法典》最初公布时并没有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后来几经修改,在“人”卷中增设了“尊重人之身体”一章,规定了人身权的具体内容。 《瑞士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了“人格”一节,用12个条文规定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三权说,《意大利民法典》,在“自然人”一章,规定了身体权、姓名权和肖像权;四权说,《德国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了姓名权,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自由权;八权说,《乌克兰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用了47个条文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医疗服务权、自由选择执业权、迁徙自由权、结社权、和平集会权;九权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了自由权、人身完整权、沉默权、职业秘密权、遗嘱权、肖像权、家人权、通讯权、姓名权;十三权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名誉权、尊严权、商业信誉权、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私生活权、个人秘密权、家庭秘密权,自由往来权、居所权,姓名权,著作权;十九权说,《越南民法典》规定了姓名权、民族权、肖像权、生命权、健康权、人身安全权、名誉权、尊严权、私生活保密权、结婚权、夫妻平等权、离婚权、住所安全权、宗教权、迁徙权、居住权、劳动权、经营权、创造权。

    保护原则

    各国民法典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一般要求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从操作层面看,各国的原则略有区别。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蒙古民法典》规定,如果公民、法人认为自己的名誉、荣誉、商誉受到了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阿尔及利亚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的姓名权被非法剥夺或被他人非法盗用的,可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彻底改正,双重赔偿。《越南民法典》规定从三个方面保护人格权:一是终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二是在大众媒体上更改错误;三是请求法院强制侵权行为人赔偿物质、精神两部分损失。

    适当赔偿,惠及亲属。《日本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生命者,对于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虽未损害其财产权,亦应赔偿损失。”

    司法处置

    为了对人格权实施有效保护,各国法律规定了适合本国的诉讼制度。

    诉由设计。《瑞士民法典》规定,因他人冒用姓名而受到侵害的人,可诉请禁止冒用;如冒用有后果的,可诉请损害赔偿。

    发布禁令。《瑞士民法典》规定,凡经初步证明,其人格已受到不法侵害,可申请有关预防措施的责令。当侵害行为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损害时,法官可以禁止侵害。在美国, 如果发生了人格权侵害,除了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外,权利人也可要求法院发出禁令。

    责令赔偿。在日本,广泛认可的是精神损失赔偿费。早期赔偿额一般都在都在10万日元以下,后来提高到200万日元至500万日元。

    在美国,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或隐私即构成侵权也构成轻罪。当人格权侵权争议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法院将人格权称为商品化的人格标识,这种商品化的人格标识属于财产权的一种,与版权或商标权类似。人格权损害赔偿数额,要按照权利人的人格权标识转让费标准来计算,而转让费又是以市场价格来确定的,如某人要将自己的隐私秘闻交与某个商业媒体,他就会按照通常的行情得到回报。除了计算转让费以外,还要考虑对原告人格标识未公开的损失的赔偿,即假定这项人格权标识本来权利人就不打算公开,而现在被侵权人公开了,这就要考虑权利人不打算公开的那份潜在的价值。

    允许继承。在德国,如果是权利人的精神利益部分遭受侵害,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德国法院还赋予死者家属有防止死者的姓名被擅自利用的权利,如果死者人格权遭受损害,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要求财产损害赔偿并就这部分享有继承权。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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