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专业队伍更好履行抗诉职能
发布日期:2021-04-26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4月26日第03版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已经成为共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司法保护渠道在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打击侵权行为以及知识产权人的损失救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为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审判机关相继建立跨地区管辖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或法庭,成立集中管辖全国技术性二审案件的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综合考量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关系的“三合一”审判程序等也已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推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职能作用,进而全方位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在此,基于诉讼监督视角,仅就对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抗诉而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至少可以分作以下几个类别:

  第一,对最高法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的法律监督。对于最高法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判决的法律监督,与对其他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并无实质性差异。但是,针对最高法作出的有关知识产权民事或行政判决或裁定,则有其特殊性。根据案件管辖的分工,这类案件的处理应当由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和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负责处理。其中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应为涉及发明、实用新型、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标的的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要履行好针对这类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责,最高检就必须有一批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技术知识,且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理论和法律规范的检察官。进入二十一世纪,高新技术的应用普及引发了诸多新问题。若是不具备准确把握法律原则的能力、不了解相关技术原理,对产业发展方向缺乏认识,往往很难就具体案件的裁判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

  第二,针对各高级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法律监督。如果抗诉是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前类案件不同的是相关案件的争议标的通常不具有技术性,比如作品、商标、外观设计等。然而,从法律层面上看这些案件并不一定因为其不涉及技术性内容而变得简单。从以往的经验判断,在法律层面上这些案件或因法律关系上错综复杂以致在事实认定上困难重重,或因法律规范不明确致使适用法律无所适从。没有扎实的知识产权法理基础也不可能让法律监督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三,针对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法律监督。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的水平存在差异,致使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多集中于北、上、广或沿海地区,这导致整个司法系统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水平亦存在差异。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差异的矛盾。但对各级地方检察院而言,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水平差异或许更大。因此抓紧培养知识产权检察专门人才已经成为有待解决的问题。

  综上,最高检除了需要建立起专门机构,还要组织一批精干的有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实现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而且,检察机关不仅应当在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行使检察权,还应当在涉知识产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尽快建立起一支专业队伍,应对创新驱动发展模式下的知识经济中发生的相关案件。针对已经形成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格局,当务之急是尽快落实针对法院知识产权裁判的监督。当且仅当检察机关全面介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法律监督之时,检察机关的职能才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才敢称全面。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 郭禾)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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