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年积案是指案发时不具备侦破条件因而久侦不破的疑难复杂案件。利用新科技手段对陈年积案中的生物检材、痕迹等实物证据进行再检验、再鉴定,配合DNA、指纹等大数据,使原先一时无法利用的生物检材、痕迹成为案件侦破的新线索,是当前陈年积案的主要侦查模式。然而,陈年积案中的实物证据、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容易产生不符合现行程序法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存疑等风险。如何补强完善客观性证据体系、强化指控力度是办理陈年积案面临的重要难题。
正确认识证据的合法性
首先,要准确理解“程序法从新”的内涵。新法对在其实施以前开始并终结的侦查、鉴定等诉讼活动不产生效力;新法生效前已开始的侦查、起诉或审判,而在新法生效后仍未终结的,诉讼活动继续有效,未进行完毕的诉讼活动则依照新法的规定进行;发生在新法生效后的案件,诉讼活动均应按照新法进行。因此,对于陈年积案中实物证据取得以及相关鉴定程序合法性的评判,应当以取证、鉴定等诉讼活动发生之时的法律规范为依据。案发时的法律规定对取证、鉴定等未做强制性要求的,只要能够证明取证、鉴定等诉讼活动符合当时的操作流程,就应当认定相关实物证据及鉴定意见具备合法性。
其次,要多角度把握违法取证是否需要被排除。陈年积案中违法客观性证据是否需要排除,要从取证对象、侵权程度、违法原因、危害后果等多角度分析,对于可能影响真实性的非法证据予以剔除。对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违法取证、鉴定是否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陈年积案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逃匿多年,现场勘查、搜查等提取实物证据过程中,即使存在多次现场勘验仅制作一份笔录、破案后才补做勘验笔录等程序违法现象,与被告人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并无直接关联,可不予排除。二是是否明显故意违法取证。一些程序违法是因基于习惯或工作条件限制,并非故意违法取证,未对证据真实性造成影响,可不予排除。三是实物证据是否存在来源不清、受到污染等失实风险。对于一些物证、痕迹的提取,尽管物证提取登记表上没有记载,但现场勘查照片或者文字记载中提到且有相应提取人证言佐证,不应以来源不清予以排除。四是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违法取证并未造成案件事实认定上的错误,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辨认了相关现场、物品等,补正了实物证据的合法性瑕疵,可不予排除。
补正完善证据的保管链
从发现证据开始,直至将其提交给法庭,与该证据相关的人员、地点、处理方式都应记录在案,这种记录即为证据保管链。证据保管链是实物证据鉴真的主要方法,是审查证据关联性的有效手段。
证据保管链是由证据的接收、保存、转移等多个环节组成,其风险在于某个环节出现断裂。对于陈年积案而言,实物证据的证明作用主要体现在引入新技术、作出新鉴定意见时,故从证据提取在案至鉴定意见出具是实物证据保存的核心环节。侦查机关与鉴定机构的受理、存储、转移过程记录是否完整、连贯,需要着重审查。证据保管链有两个因素,一是人,即对实物证据日常保管、维护负有责任的经手人;二是物,即实物证据是否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中存储。审查相应也有两种形式,一是证人作证,即负有保管责任的经手人说明履行实物证据保管职责的经过;二是书面记录,即记载实物证据受理、日常保管、维护以及转移运输等行为的台账记录。
陈年积案中实物证据保管链存在不清晰或断裂的风险,应积极补正完善。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
一是证据的搜集。证据搜集事关实物证据的来源,是证据保管链的开端。可核查是否有现场勘查笔录、提取清单,对于笔录、清单记载不全的,要求现场勘查人员、见证人等出具说明或者出庭接受质证。要注重从侦查内卷保存的勘查材料及勘查人员、法医的工作笔记中挖掘相关证据信息。
二是证据的原鉴定。过去的鉴定意见虽不具有证明作用,但鉴定委托登记表等可证明实物证据的转移、存储等情况,签名也会载明经手人或来源去向,有助于证据保管链的补正完善。
三是证据的保存记录。尽管案发时未必建立完备的台账,但会有接受、移交登记簿等简单书面记录,存储证据的塑料袋、玻璃器皿上可能贴有记载编号、案由等信息的纸质标签。这些原始记录的纸张、字体、格式、笔迹等,可佐证证据源于案发现场。
四是相关人员的证明。负有证据保管责任的人可出具书面说明或出庭证明日常保管、维护的具体情况以及发生过变动的原因和状态。对于证据保管环境、条件存在疑问,认为可能改变证物形态进而导致鉴定意见不准确的,可请鉴定人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说明涉案检材特征情况、鉴定机理等。
深入挖掘证据的证明价值
对旧存证据进行新的分析运用或根据线索获取新的证据,是挖掘陈年积案中客观性证据证明价值的着力点。
一是要重视旧存客观性证据的重新整理分析。当新技术引入刑事司法领域后,应当对陈年积案中的旧存客观性证据重新整理,对其价值进行新的分析。既要重视结合案情以及新证据获取的信息,对旧存证据重新发现、提取生物检材、微量物证等信息,又要重视提升侦查、鉴定人员的能力素质,科学全面地分析推理旧存客观性证据的形态特征和价值意义。
二是要重视旧存证据与新证据体系之间的比对。旧存证据体系以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为主,对犯罪事实的证明具有客观性、片段性。新证据体系则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所作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以及相关鉴定意见,能够较为全面证明案发事实经过,但犯罪嫌疑人供述容易有虚假成分。旧存证据与新证据共同作用、相互支撑、彼此印证,从而证明陈年积案的犯罪事实。比对旧存证据与新证据体系之间的差异,对旧存证据中的客观性证据进行新的解释和分析,能够做到查漏补缺、排除矛盾。
三是要重视大数据与陈年积案中客观性证据的结合。陈年积案中客观性证据的运用,依托于大数据库等现代应用平台,通过深化信息比对潜力、提升信息使用力度,实现从DNA、指纹、图像等个体识别到位置、通讯、轨迹等行为标识的多源信息集成应用,从而提供更多案件线索,发挥证据最大证明价值,最终实现查明事实的目标。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