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04月29日第07版 作者:张星星 黄翼 李立峰

  重庆市巫溪县检察院对近三年来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当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且呈现出由暴力型转变为诱骗型、由传统犯罪转变为网络犯罪、作案手段单一化转变为多样化等特点,这对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似结合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案难点,对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出完善对策。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取证难

  第一,被害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智尚不成熟,认知能力低,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缺失。有的未成年人在受侵害后不知求助方式以及如何进行求助,甚至被侵害后不知道侵害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未成年人在被诱导、欺骗与犯罪嫌疑人建立“恋爱”关系受侵犯后,不愿报警,甚至有意保护对方;有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受到犯罪嫌疑人威胁、恐吓,囿于羞耻和恐惧心理,怯于报警或报案滞后。

  第二,部分性侵案件属于家庭性侵和网络性侵,“熟人”作案占比高。犯罪嫌疑人利用特殊关系,熟悉掌握被害人心理特征、性格喜好后,采取哄骗、诱惑等方式实施性侵,甚至在长时间内对被害人多次侵害。作案时间、地点和手段隐蔽性强,难以发现,导致报案时间距案发时间过长,案发现场原有痕迹早已自然毁灭或被犯罪嫌疑人破坏。

  第三,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部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关注少,不够重视,对性教育比较隐晦,缺少基本性知识教育。部分监护人长期外出务工,导致未成年人长期处于父母监护“视线”之外,增加了未成年人安全隐患。部分监护人在知晓被监护人遭受性侵害后,没有及时报警,而是选择协商赔偿,导致关键证据不能及时固定。

  二、注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收集

  第一,要第一时间收集客观证据。在证据收集中,公安机关要及时全面勘查现场环境,固定好“特征物证如被害者的身体创伤,属性物证如犯罪分子使用的药物,状况物证如现场犯罪痕迹”等证据,及时进行生物检材提取、调取作案现场监控录像、收集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勘验和审讯笔录中,办案人员对犯罪现场的作案痕迹、物品等要全面详细记录,需指派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对现场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鉴别。在特殊情况下,报捕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性防卫能力等问题作出专门鉴定,避免在逮捕阶段陷入两难。办案人员根据收集的客观证据,结合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等加以印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第二,言辞证据收集注重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定罪证据,忽视量刑证据的收集。办案人员应注重收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时临界年龄,如十二周岁、十四周岁、十八周岁等临界点。注重收集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是否怀孕、流产,是否造成心理障碍、精神失常、自杀自残、转学辍学等情况;注重问清案发过程、犯罪嫌疑人到案过程;注重调查双方是否存在矛盾纠纷,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注重犯罪嫌疑人生活圈或者工作场所接触的未成年人,排查有无其他被害人等情况。

  第三,运用好辅助工具。做好办案同步录音录像。由于性侵犯罪存在客观证据少、犯罪嫌疑人翻供比例高等情况,建议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抓获即送达公安机关办案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而不仅仅只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用好测谎技术辅助,对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或者供述出现多次反复的,建议公安机关采取心理生理测试技术,辅助查明关键问题,有利于打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得口供。

  三、多方合力提高未成年人自护能力

  第一,家庭和学校要重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法治教育和性知识教育。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必要的防范性侵害教育,教育未成年人掌握基本自救技能,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同时提高家长和老师的监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应抓实抓长防范性侵未成年人工作,强化有关部门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和强制报告义务,加大对宾馆、旅社的入住审查和监管力度,加大对网络交友平台监管和身份审核力度,通过举办讲座、以案说法等方式进学校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三,公检法司等机关部门应全面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开展一站式救助。一方面,要从快从严处理,坚持最低限度容忍、最高限度保护的原则,形成强大的刑罚震慑。另一方面,要及时做好心理救助、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如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阶段可以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救助,并对被害人关系密切的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开展良性引导,避免关系密切的人因案件导致的不良心理反应传导于被害人。

  (作者单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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