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丰富、系统完备,体现了当代中国发展在价值取向和目标方向上的“最大公约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了时代精神。这种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价值观,既是司法审判必须捍卫和守护的价值理念,也是司法审判要努力实现的价值目标。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在系统总结人民法院有益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引导广大法官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每年受理超过40万件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已成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划定划清权利边界,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的有效手段。因此,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中说理,既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保障,也是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方法:释明法理
司法裁判把文本中的法律与实施中的法律结合起来,通过个体权利义务的再分配,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相当重要的引领和指引作用,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因为其承载了人类的基本价值而成为指导立法的基本原则,还因为符合法律原则的特征而能够在司法裁判中直接评价个人的行为。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其融入司法裁判需要一定的方法,需要法官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及适用法律的理由。因此,法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需要运用法理进行推理分析和价值判断从而得出判决结果,发挥法理的理解与分析、思维和推理以及论证与评价作用。
传递立法背后的道德目的,凝聚价值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指导意见》中阐明了释法说理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增加裁判的透明度,规范审判权的行使,从而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这都需要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准确把握法律规则背后的价值理念,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穿梭,实现个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一方面,法律规范是说理的基础,对于法律已经确定的规则应当严格遵照法律,避免武断和肆意的裁判,约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不可机械司法,不能仅关注法律文义解释,而是要领悟规则背后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考量,把个案公平正义与整体社会目的结合起来。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中批量诉讼的维权模式引发较大争议,尤其是“视觉中国”事件后,出现了对商业维权模式的批评。但是,制定保护知识产权规则的目的主要在于尊重凝结在作品或商品中的创造性劳动,保护权利人利益,防止由于侵权现象的存在而使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市场要素出现无序流动。因此,应当认识到商业维权模式的出现与现阶段知识产权使用者保护意识不强,不注重许可的侵权行为仍大面积存在密切相关,这一维权模式本身没有脱离常规侵权诉讼的范畴,也能够发挥制止侵权的作用。从个案公平正义的角度,司法裁判应该公平对待每一个权利人,保障其维权的权利;从整体社会目的的角度应当一方面鼓励权利人通过积极维权打击侵权行为以保护创新,另一方面需规范权利人正确行使权利,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只有这样,通过释明法理,正确适用法律,从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场处理权利之间的冲突,并忠实传达立法者赋予法律的道德目的,才能真正使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更具普遍意义,使司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一致性得以彰显。
遵循一定的适用原则,坚持一致性和融贯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应根据其呈现的不同形式界定其法源性质,而进行不同的适用。对于已经转换为法律规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直接适用体现该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规范,这是最主要的方式。对于没有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实际上已经被公共政策、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等吸收的,应当在适用时对此类转化后的方式进行具体而详细的说明。除此之外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作为解释法律的方法或资源,以确定法律概念、揭示立法目的或弥补法律漏洞。司法实践中,法律规范存在的目的在于强化和确使人们对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的遵守,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只与人类生活的一部分有关,并不是所有的道德的法律强制都是正当的,法谚有云: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诚信、平等、公平、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都可以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向一般条款逃逸”,直接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知识产权法官会更直面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带来的新问题的挑战,比如著作权法修改后对于作品类型开放后的新类型作品的认定、商标法中对于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其他损害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认定等都会涉及对法律没有规定情形的判定。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质绝大部分是商业领域中对于利益的争夺,而创新并非都是从无到有的创造,大多都是尊重前人劳动成果基础上的改进。因此,对于模仿自由界限的判定要基于商业社会的伦理,不能将商业道德泛化为普通的个人道德。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划定的专有权或禁用权的范围是他人不能侵犯的,但在权利保护范围之外的空间内,各个商业主体均有使用竞争手段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自由,不能随意运用道德评价进行限制。因此,对于兜底条款或一般条款的适用需要基于法律对于权利保护所设置的界限,不能直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笼统说理的依据,从而以道德代替法律,使社会公众自由创新的权利受到限制,实际上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分析其内涵和外延,并与其他法律规范复合适用、融会贯通以使一般条款具体化,合理证成裁判结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手段:运用知理
知识产权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知识产权法把正义作为法道德层面的观念贯穿始终达到人格正义、分配正义和秩序正义;把效率作为经济层面的安排以优化配置信息资源、最大化地满足各方利益需求;把创新作为科学层面的追求,实现以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为核心内容的知识创新。三位一体的价值目标与新发展理念的高度融合,才能使司法保护被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但是,一方面以伦理纲常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缺乏知识产权制度生存的土壤,被迫接受的西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中国的“水土不服”问题影响着公众对知识产权法律的社会认同感;另一方面,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过于追求效率价值导致对于正义和创新价值的忽视,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三位一体价值目标共同作用下的平衡被打破,导致分配正义受损、创新动能不足。当前,我国正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而国际社会认同解体、价值利益冲突、国家立场对峙等因素使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具有较高保护水平国家行使制裁或强权的工具。在国内和国际因素相互影响、中国和世界密切互动中发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需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在裁判文书中运用知识产权之理,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面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变革和时代发展,在中国语境下解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对多元价值冲突进行协调,实际上就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处理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和司法政策之间的关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首先意味着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在司法裁判中的实现手段,不是超越法律、无原则地盲目提高保护力度。比如,对于知识产权赔偿制度的适用,裁判文书对事理、法理、情理的充分阐释是这一制度得以实现其价值的重要保障。对于知识产权进行司法救济的首要目的在于填平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害,应当以准确反映出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目标,过高赔偿与过低赔偿都不符合损害填补的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进行严格保护就是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坚守,这不仅依赖于相关立法的科学规定,更需要依靠法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努力探寻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要认识到鼓励创新与保护权利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打击力度,同时也要避免过多过高的惩罚性赔偿对社会有益生产和研发行为的过度威慑,引发影响信息传播和创新的寒蝉效应。因此,赔偿数额的确定,不仅要有相应的程序性要求,还要基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赔偿方式、权利状况、侵权情节、贡献度、倍数与基数等问题进行充分的说理和论证,使赔偿金额更趋向“精准”。
既体现知识产权专业性,又确保语言修辞通俗化。法律正义的实现,取决于法官在对个案事实的透彻分析基础上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应当针对争议焦点,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律调查等情况,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出发,重点说明裁判事实认定的过程。如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是将与技术事实相关的争议转化为法律语言,在权利保护的框架下进行的审理裁判。在技术事实的查明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技术特征的查明、技术特征的比对均需要尊重固有的术语体系、规范用语,体现出技术类案件的特点。对于证据证明的事实要进行筛选,只有法律规范适用上有意义的事实才是裁判文书需要认定的事实。同时,应当使用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的语言,讲究繁简得当,丰富修辞论证,提升语言表达和说理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技术案件裁判文书的主要受众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专业律师以及对相关技术问题有一定了解的普通技术人员,从专业性出发的语言修辞的通俗化并不是抛弃技术语言,而是平衡权威化与大众化、专业性与朴素性,使用更易于这些主要受众理解和接受的技术语言,避免艰涩难懂的纯技术理论的学说争鸣,以防止学理解释与法律规定混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目标:达到智理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并加速向各领域广泛渗透,多种文化思潮和文化样式并置展现在人们面前,各种价值观念互相碰撞、激荡,混杂交融。作为高度概括和体现了对人类社会文明成果的融汇与贯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适应不同经济发展和时代背景下的全体社会成员多元多样的精神需求,需要以发展的眼光探究不同时期的不同内涵。从这一角度出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说理的目的就在于使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具有时代性的特征,坚持“向前看”的价值导向,通过裁判结果向社会释放正确的激励信号,用真智证理成,高智通理性,实现了从治理到智理的跨越。
利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提升释法的智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全过程都需要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比如司法实践和法学界普遍采用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这些方法有一定运用的次序,也应基于不同的案件情形采用适当的解释方法。知识产权案件中最重要的是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即法官解释要符合法律人对于该条文通常的文义理解,出现法律规定不明时,要忠于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比如著作权领域的解释要有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同时又给使用人合理的自由表达空间,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繁荣。不同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不仅需要法官正确把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总体精神而进行充分、有效的论证、解释,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审判层级等因素对解释方法进行判断、权衡和选择,以及进行类案检索,以使裁判标准达到统一。这样的法律解释既是一项科学的工作,又像一门艺术,体现了法官的智识,又使受众感受到法律之美,成为一件恒久流传的“说理作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还要防止为了创新而解释的倾向。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是私法制度创新的结果,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的价值导向,这是知识产权法官的共识。但是,裁判文书保护创新的目的并不等同于裁判观点创新或解释方法创新,法官不能单纯为了创新而进行法官造法。
追求“法理情”三者统一达到智慧治理。司法裁判的性质不仅仅在于解决纠纷,还在于有着超越个案本身的价值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执法办案兼顾法理情的重要性。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结果需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反映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上就要围绕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充分说理,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有的放矢、繁简适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方面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也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内在要求,立足当下,面向未来。当前,信息技术革命催生了新的价值选择和利益衡量格局,使得既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理论和制度遭遇结构性挑战,诸如新兴的数据权利与知识产权边界的划分、基因编辑技术的可专利化问题、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独创性判定问题、数字商标的构成要素问题等已经或即将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成为裁判文书所需要直面的问题。解决这些新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法理情相结合,以智能化的思维看待法治和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呈现出的智能化发展的路径,在保护创造者权利的基础上,让全社会分享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和远景正是在于,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效能,用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促进社会治理向社会智理转变。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