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三个限定”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4月30日第03版 作者:钟明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17条增加第3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下面,笔者就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如何理解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此次修正案虽然降低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但立法者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和启动程序作了严格限定。主要体现在:

  (一)罪名限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限定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罪。对比刑法第1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并结合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对应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则要求发生“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危害后果,对应的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情节限定。本条在列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两个罪名之后,增加了“情节恶劣”的限定条件。“情节恶劣”要求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都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因为,在法理上,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在侵犯法益的程度上应当具有相同性或者相似性,以该两罪追究刑事责任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属于同一量刑幅度,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显然不具有等质的可罚性,因此,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被排除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外。从量刑的角度看,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程序限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满足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质条件后,并不是像第17条第2款那样可以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要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才能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立法者对追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刑事责任持极为谨慎的态度。

  二、如何理解“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限定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罪,但行为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以外的行为,比如绑架,如果同时触犯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何确定罪名,这是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时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如何处理?笔者认为:

  (一)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主流观点采用“罪行说”,即认为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行为人实施八种罪名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立法解释即采用了“罪行说”。原因在于:基于实质刑法的立场,在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中,行为人杀害或者故意伤害被害人致其重伤、死亡,与单纯实施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相当,具有等质可罚性,追究刑事责任符合一般人的公平正义观念,不会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且上述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亦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基于上述原因,同时也为了保证刑法第17条统一适用,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以外的犯罪,如绑架同时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当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如何确定罪名,比如,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理由在于:刑法第17条第2款只对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杀人行为进行评价,而不允许评价其绑架行为,因而需要舍弃过剩的绑架部分,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以绑架罪定罪处罚,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为这导致了定罪时评价了刑法不允许评价的部分。

  基于上述相同理由,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绑架后杀害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同时触犯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外的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应当以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综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的行为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围,实现了对该年龄段的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精准打击,但是,对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设置了极为严格的条件,这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要求。这一修改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的教化和惩戒功能,实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作者为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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