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市场化应处理好“三对关系”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8日第08版

2019年,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商事调解组织按市场化方式参与矛盾纠纷解决服务提供了制度支撑。市场化调解是多元解纷的新探索和新尝试,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优胜劣汰为手段,以效率最大化为目标,实现调解资源合理充分的配置。市场化促使专业化的调解服务产品以合理的价格由调解组织提供给当事人,寻找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对接,实现调解市场的良性运作。笔者认为,调解的市场化运营过程中应处理好以下“三对关系”:

1.有偿调解与无偿调解的关系。无偿是相对于解纷当事人而言,纠纷当事人无需付费,调解主体则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获取酬劳。有偿则是把调解服务本身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由解纷当事人直接向调解主体购买。不管是有偿抑或无偿,纠纷化解均应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努力在最大程度上符合当事人的期待和需求,当事人才能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而不同社会群体对司法的期待和需求并不同,有的注重调解费用的减免以缓解经济压力,有的更加关注纠纷的高效权威化解以快速恢复生产生活。因此,应根据不同主体的市场需求,深化调解服务的供给侧改革,以差异化的调解服务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期待和需求。

由公权力部门主导下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其无偿的特征,免除了经济困难群众的解纷之忧,是司法领域以人民为中心的生动体现。同时,从整个调解行业看,目前也存在调解力量不充沛,高端调解组织发展壮大难等问题。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繁荣和市民社会的日益成熟,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对纠纷化解的高效性、专业性、权威性需求日益迫切,受市场经济的熏陶,此类领域从业主体也更加愿意通过付费方式购买高端的调解服务。因此,加强对高端调解市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与收费水平相匹配的服务亦是以人民为中心原则的体现。经济学上的价值决定价格规律,反映到调解市场即为:调解服务本身给纠纷主体止损或者增值的价值大小决定了其价格的高低,这也意味着调解主体的专业化、权威性、高效性得到了解纷主体的信赖,通过持续的正向循环,不断做大做强有偿调解市场。

当然,应当打通无偿调解与有偿调解之间人员流通的通道,无偿调解的主体也可以加入到自由竞争的有偿调解市场中来,有偿调解的主体亦能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无偿调解服务,形成多元化的调解市场。

2.调解自愿与调解前置的关系。自愿是调解的基本原则,调解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但调解只是化解纠纷的有效手段,调解的目的是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调解前置也是为此目的,二者殊途同归。不管是自愿调解或是前置调解,调解过程中均应把握好两个原则:

一是做好释法明理,力争调解在前。通过舆论上引导调解、举措上方便调解、经费上支持调解等方式,让更多人接受“调解在前,诉讼断后”的理念,让“遇事先调解”替代“遇事找法院”。应区分纠纷的处理思路,对其他案件的处理不具有参考和示范意义的个案,考虑到并无其他系列或类似案件需要参考该案的处理结果,因此无法从整体上减少纠纷处理所付出的劳动,当事人拒绝调解,要求登记立案的,应及时办理立案。而对于类案尤其是系列案件,如果对其中个别案件的妥善处理可直接影响对其余批量案件的处理,就应做好释明工作,落实好调解前置,以减少重复劳动,降低诉讼增量。调解成功的,法院及时办理司法确认,实现调解前置与司法确认之间的有效衔接,提高解纷效率;调解不成的,优先选择1至2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裁判,充分发挥类案示范作用,以判促调,统一裁判和调处结果,控制诉讼增量。

二是坚决兑现承诺,确保到期立案。法院要畅通和调解主体之间的联系,落实好调解主体代办立案服务,加强立案保障,对30日内仍未调解成功的,由调解主体直接将诉讼材料、调解材料等移交法院,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办理登记立案,当事人无需再行至法院立案,避免其因担心调解不成再次立案而抗拒调解、不愿调解,以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营造当事人接受调解、信任调解的良好社会氛围。

3.兼职调解与专职调解的关系。目前,人民调解因纳入“以奖代补”范畴,其调解员以专职为主。法院组织开展的特邀调解、律师调解等,因调解的无偿性,调解员则多是兼职。专职调解员可能存在法律或行业领域专业知识的欠缺,但有充裕的时间做保障,且经过大量纠纷的实战,兼具情况熟、业务熟等优势,可以保证结案的数量和质量。兼职调解员有过硬的专业技术优势,但其中有些调解员忙于本职工作,对调解不够投入,参与调解多是出于完成任务的心态,其调解的数量和质量可见一斑,使得兼职调解的实践效果不如专职调解。

为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帮助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扬长避短,可建立以“专职调解为主、兼职调解为辅”的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专职调解员“结案数量大、结案速度快”等优势。试行推广兼职调解激励机制,激发兼职调解员积极性,吸引其参与到专业性强、调处难度高的纠纷中来。探索调解员的职业发展路径,设立专职调解员的分级管理体系,建立社会认同的调解员等级晋升规则,将调解员的等级位次与其调解收费关联起来,以此形成良性竞争激励机制。考虑到法院负有指导调解的职责,可由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完善对调解组织的准入、考核、管理等工作,实现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市场化运作。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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