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路径及完善
发布日期:2021-05-12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5月12日第04版 作者:黄旭东 商雅欣

  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网络已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交流合作的新纽带。截至2020年12月,我国互联网用户达9.89亿,其中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8.54亿,网上零售额达11.76万亿元,连续八年全球第一,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数量多达数百万个,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广泛。虽然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问题仍十分突出。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而且危害交易安全、扰乱市场竞争、破坏网络空间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出台《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时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领域。各地也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其中有19个省份明确要求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11起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从这些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个人信息保护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一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极其隐蔽,所运用的侵权技术在深度、广度、速度方面都有较大突破,但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管手段相对匮乏,难以做到实时监管各大数据平台,防范不法分子对信息的非法运用。因此,通过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对不法侵害个人信息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政务信息化建设水平,颇为重要。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等,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尽快解决有关问题。例如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充分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磋商,公开召开听证会,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以及向相关机构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积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抓紧整改、全面履行行政监管职能。

  但在调查核实以及确认违法事实方面,检察机关依然面临取证难题。究其成因,是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供给不足。个人信息保护法尚在制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列举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类,用一个“等”字涵盖了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未规定检察院在调查取证方面的权限以及被取证机关、相关人员拒不配合取证的法律责任。此外,我国缺乏个人信息保护联动机制,个人信息保护与互联网空间治理本身就需要联合多个主体、运用多项手段才能实现治理目标,仅依靠检察院“单打独斗”很难发挥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增进公共福祉的效用。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是人民群众新时代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同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破解的难题之一。因此,根据检察公益诉讼实践面临的问题,建议从以下路径进行完善:第一,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项立法进程。除明确具体的保护规则和相应的实体规范外,还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职责以及失职的法律责任,建立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和救助体系,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监管职能。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定位,安排好检察机关、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顺位问题。第二,积极推动“两高”修改完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将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权限以及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法律责任。第三,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前应当注重审查检察建议的科学性、客观性、可行性,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有条件的还应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向专业人士咨询、寻求建议,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科学办案,消除技术调查取证壁垒,减轻调查取证负担,促进决策科学性。在行政机关接受检察建议的要求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后,检察院应当持续跟进,跟踪监督职能部门后续的履职情况,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构建长效治理机制。第四,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指示和参考作用。通过加强类案监督,构建执法司法长效机制。第五,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多方联动机制。检察机关应与行政机关积极磋商、充分听取行政机关意见,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合作,凝聚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共识,督促职能部门加强管理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形成个人信息监管合力和保护合力。第六,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个人信息保护行业监管的作用,形成双向互动机制,帮助有关机关及早发现问题、调查取证等。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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