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抗战时期山东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创立与实践
发布日期:2021-05-1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5月13日第07版 作者:盛波

  1941年4月23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了《改进司法工作纲要》《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山东省高级审判处暂行组织条例》《山东省地方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山东省县司法处暂行组织条例》,都规定了一项新的制度——检察委员会制度,标志着山东抗日根据地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诞生。


  抗战时期山东检察委员会

  产生的背景

  1940年6月,山东省联合大会召开之时,山东抗日根据地抗日民主政权已经初具规模。省政权成立以后,最为紧要的任务就是,要结束以前混乱的状态,建立抗日根据地的正常秩序,保障根据地人民合法权益,从政治、经济、教育、司法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根据地建设。首先要健全各级政府组织,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使各项工作走上正规化。

  当时,山东抗日根据地领导人很重视法制,在中共山东分局的领导下,立法工作不断加强。据不完全统计,从1940年8月到1942年春,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规政令不下百件。这些法规中主要涉及组织机构、财政经济和文化教育等几个方面。这些立法工作为根据地的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如何保证进步法令的实施呢?省战工会认为,“进步法令的执行,一方面政府要有雷厉风行的法制精神,坚持贯彻,同时要有群众团配合,上下一致,政民一致动作,才能更好地实现”“政权的组织统一、政令统一、行动统一、财政统一、地区上统一、上下的统一,在今天对于巩固、发展、提高与发挥政权效能有决定的意义”,而且要“肃清贪污,反对浪费,严格检举,开展斗争,与执行惩治贪污法令”。应当说,“司法检举制度的建立,是保障人权、保障进步法令的执行、肃清贪污浪费及一切不良现象的有力武器”。这是检察委员会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山东检察委员会的出现,是继1931年中央苏区开创人民检察事业之后,检察机关以检察委员会的形式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对检察工作的伟大探索和创新。它既不同于中央苏区时期的工农检察委员会,又不同于新中国成立后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它是山东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的组成部分,它和行政委员会、高级审判处共同构成根据地的政权体系。因此,它的地位、作用和职能相当于今天的检察院,而不是检察委员会。在抗日战争最艰苦的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在抗击日寇和国民党反动派的同时,积极加强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而检察委员会,则正是诞生在这个烽火连天、硝烟弥漫的年代。

  《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条开宗名义规定,检察委员会制度设立的宗旨:一是发扬和改进检察制度;二是保障人权;三是保证法律和政令的执行;四是检举违法失职人员。


  山东检察委员会制度的主要贡献

  山东检察委员会制度传承了苏区检察制度的传统。《改进司法工作纲要》第十一条规定:“为发扬检察制度,贯彻法律保障人权之精神,各级司法机关设置检察官若干人。”纲要强调了在各级审判机关设置检察官的目的,是为了“发扬检察制度,贯彻法律保障人权之精神”,这里所说的检察制度,是指中央苏区时期所开创的为保障苏维埃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会以及裁判部检察员、保卫局检察科、军事检察所构成的苏区检察制度。

  山东检察委员会制度从组织系统上科学解决了检法之间的监督和制约问题。从组织系统上看,虽然检察官仍然设置在审判机关,但其领导关系却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检察官不受法院领导而是由检察委员会任命和领导。《改进司法工作纲要》第十一条还规定:“为便于领导及加强检察工作起见,建立各级检察委员会为领导、计划、推动各级检察官及一切检察工作。”显而易见,各级检察委员会的建立,是为了便于领导和加强、推动检察官及一切检察工作,而检察官虽然配置在审判机关,但其领导关系,却受各级检察委员会领导。纲要明确规定:“检察官由检察委员会推选之。”《山东省高级审判处暂行组织条例》第十条规定:“高级审判处及其分处各设首席检察官一人,检察官若干人。由省及行政主任区检察委员会选举之,受各级检察委员会之领导。”这是在人民检察史上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由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官到审判机关执行检察职务,而且检察官的任免权在检察委员会,检察官不受法院领导而是受检察委员会的领导,这就从组织系统上科学地解决了检法之间的监督和制约问题。

  山东检察委员会制度为检察机关的独立设置作了有益的实践探索。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历史发展过程中值得记录的辉煌篇章,它表明人民检察制度从创建的那一天起,就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坚持改革和创新。在各边区和各个根据地率先使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法律地位上实现对等,实行审检并立,把法律监督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和边区进行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探索。同时,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确立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形成“一府两院”的政权架构体系奠定了实践基础。


  山东检察委员会制度与

  现行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渊源

  新中国检察制度是在总结革命根据地司法实践经验、继承传统文化因子、借鉴苏联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但是与苏联检察制度不同的就是,“他们的检察长是独任制,而新中国的人民检察署是有检察委员会的。”由此来看,检察委员会是我国自己独创的一项检察制度。

  1941年4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了《山东省改进司法工作纲要》和《山东省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正式创设了检察委员会制度,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级检察委员会的定位、职能和组织形式。虽然现行检察委员会制度与当时的检察委员会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其传承性和精神实质上还是有很多相同之处:一是上述文章中提到的关于“建立各级检察委员会,以领导、计划、推动各级检察官及一切检察工作”的规定,以及《山东省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各级检察委员会,为计划改进检察制度,领导推行检察工作之进行机关与各级行政委员会及同级法院系平行关系。”这与现行检察委员会职能定位上的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的性质是相同的。当然从该条例规定来看,当时检察委员会还承担着检举违法失职人员等职权。二是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山东省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各级检察委员会,由该管级参议会选举委员(不限定参议员)若干组织之,并由检察委员会推一人为主任委员。”“各级检察委员会每月召开常委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由此可以看出,检察委员会是由民意机构产生,通过定期举行会议的方式,发挥职能作用的。这与现行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一致的。三是检察委员会组织机构相对较为具体明确。《山东省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检察委员会的员额和工作方式等,这与现行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在设计上是一致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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