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先行
国际社会在动物防疫方面已有多项立法。
在联合国系统,有《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等法规。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颁布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1999版)》。欧盟制定的《动物健康法》,是比较全面的动物疫病预防法律,对欧盟各国起到示范法的作用。
其他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
德国根据欧盟的《动物健康法》制定了《动物饲养法》《动物传染病防制法》《食品卫生法》《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财政法》《兽医合作总则》等一系列法律。
美国主要有《联邦肉类检验法》《动物保护法》《禽肉产品检验法》等。《美国联邦模范法典》中第九篇第二卷规定的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职责范围,涉及到肉类、禽肉、禽蛋产品检验的规定。
日本制定了《家畜传染病预防法》《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牛海绵状脑症对策特别措施法》等法律,《关于食鸟处理事业规定及食鸟的法律》因内容详细具体而著称。
印度2009年颁布《动物传染病防控法》,为预防、控制和根除动物传染病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还制定有《家畜进口法》《印度兽医协会法规》《国家灾害管理法案》《海关法》《出口质量控制和检查法》《屠宰加工和食品安全法》等配套法律。
组织管理
各国动物防疫工作一般归口农业部门管理,其管理特点如下:
多部门参与管理。法国政府制定了防疫法律法规和技术性法案,由官方兽医实施防疫监管和执法稽查;食品、环境、劳动卫生安全署等非盈利性机构负责疫病检测、监测、诊断;执业兽医、行业协会、养殖者具体承担免疫、采样、规定疫病的检测等防疫任务。
行业组织自我管理。法国法律规定,养殖者是防疫工作的责任主体,免疫注射、疫病检测、耳标购买和佩戴、养殖档案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费用均由养殖者承担。
实验室分析系统管理。德国建成了国家(联邦)、州、县三级实验室体系。从实验室工作内容看,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为兽医诊断实验室,工作重点是疫病诊断、疫病检测、食品安全检测等;第二类为兽医诊断试剂和疫苗生产实验室;第三类为兽医研究实验室,主要从事基础研究。
出入境管控。在欧盟,除了进口国要有许可证外,加工企业或屠宰场也必须拿到许可证。同时要有出口国官方兽医担保书,否则,其动物或动物产品不许进入欧共体成员国。
兽医师职能
兽医师是动物防疫的重要人力资源,他们是动物防疫法的具体实施者。如何建设兽医师队伍,各国有不同的做法。
横向区块管理,纵向垂直领导。美国在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下设兽医处,统管全国重大动物疫病的扑灭和控制工作。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兽医处垂直领导下,全国又分设北区、南区、中区和西区4个分支联邦兽医管理机构。
政府任命,全程监督。德国有通过政府任命的兽医官1640名,兽医官作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官方代表,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所涉及的每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政府授权,委托管理。法国执业兽医师根据政府授权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责,执业兽医师与政府签订协议,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日常防疫工作,包括采样监测、结核病检疫、养殖场防疫条件评估检查以及非盈利性专业实验室的疫病检测等。
诊疗疫病,修订规则。日本的《兽医师法》赋予兽医师家畜的诊疗业务、诊断书的出具等工作职能,兽医师有权对与食品有关的营业设备等进行现场检查和扣留,有权禁止屠宰病畜。
标识追溯
推行动物标识制度,是控制动物疫情的有效手段。法国在这方面有较成熟的经验。
标记内容详细。法国有30万个牛饲养场,存栏牛约2100万头,其中奶牛约800万头,全部佩戴国家统一制作的耳标。约有1000万只羊,这些羊也采用牛的方式做了标识。有150万头母猪,其中10%做了耳标标识。
重视标识的查验。法国农业部根据耳标的质量标准,通过认证的方式实行耳标定点生产。牛除了用耳标外,还有护照,上面记载了牛的品种、上一代、出生地、养殖地及养殖者等身份信息。
在核发护照的同时,法国省动物防疫组织根据已经掌握的动物所在饲养场的总体卫生和健康状况,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在法国,所有需要调动的牛,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双耳佩戴符合规定的耳标;具有与耳标号码一致的护照,护照随着牛走;具有防疫组织出具的动物健康证明。当牛调出时,畜主应在牛调出后7天内向省畜牧养殖协会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牛标识号、离场日期、离场原因、买方姓名和地址或牧场号;畜主应保证调出牛的标识和有关文件符合规定。
疫病监测
动物防疫贵在平常的预防和监测,这也是国际动物防疫法律制度提出的严格要求。
动物疫病的范围。各国一般将目前已经明确的动物疫病作为预防和监测对象。法国明确将38种动物疫病作为监测的病种。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列举了家畜传染病的种类,其中包括疯牛病、禽流感等,如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最高可判三年以下徒刑,罚款100万日元。
监测体系的构建。国际动物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要求各国必须具备有效的动物疫病监测系统,同时推荐了牛瘟和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的流行病学监测监督系统的标准。德国法律规定检测的病害残留物共有320种。
报告制度。欧盟总部设置了统一代码,以方便各成员国报告各种动物疾病。各成员国根据欧盟的报告制度,制定了相应的通报法规,当某成员国出现严重动物传染病时,农场主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该国必须在确定疫情后24小时内通过通报系统向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报告。
疫病扑灭
疫病扑灭是指在发生重大动物传染病时,立即将所有的发病牲畜或家禽用安全方法杀死并销毁,并对健康家禽、家畜接种疫苗等。
疫病扑灭模式。一是紧急状态模式。在德国,一经发现确诊疫情属于国家或欧盟控制的烈性传染病时,由联邦农业部长或相关人员宣布紧急或超紧急状态,授权相关组织协调和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二是多部门联合应对模式。在法国,凡是实验室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的,由省长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协调消防、宪兵、交通、农业、卫生等部门共同应对,疫区为疫点半径3公里以内的区域,受威胁区为半径3至10公里以内的区域。
损失补偿制度。在欧盟,当成员国出现重大疫情时,欧盟将对其防疫措施提供资金支持,其中包括对因疫情而受损失的农场提供补偿。在德国,政府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的,将给予病畜所有者全额赔偿。在日本,列为补偿的范围还包括对家畜互助组织参与农畜的诊疗费、家畜互助组织参与防止家畜的疾病损失费等。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