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识凝聚:依宪执政领导条款的政治事项论
发布日期:2021-05-17 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作者:赵谦

摘  要:依宪执政领导条款作为依宪执政共同体围绕执政党核心来发挥引领性和原发性治理作用的规范载体,厘清其规范事项是从协商民主面向来推进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逻辑前提。政治领导作为依宪执政共同体成员之间互助化领导关系的首要类型,可以其为例证来展开相应规范事项的释义学解读。围绕原则、方向、方针政策这三类政治领导的规范事项,可成就三重同心圆式共识凝聚架构。所涉政治原则事项旨在凸显政治领导者与协助领导者之间达成的价值共识凝聚,应从体例形式与结构要素这两个方面来明晰该类内核性共识凝聚。所涉政治方向事项旨在凸显政治领导者与参政议政者之间达成的方法论共识凝聚,应从学习吸纳与感召输出这两个方面来明晰该类延伸性共识凝聚。所涉政治方针政策事项旨在凸显政治领导者与主权享有者之间达成的措施共识凝聚,应从环境预设与制度架构这两个方面来明晰该类外延性共识凝聚。基于此,通过对这三类规范事项的梳理,尝试从政治领导方面来探究依宪执政领导条款规范事项的阐明进路。

关键词:依宪执政;政治领导;价值共识凝聚;方法论共识凝聚;措施共识凝聚


一、问题的提出

依宪执政共同体作为一种协商民主场域下“执政党依托宪法权威推进国家治理实践中,得到共同体成员广泛认同,实现个体间相互交往的,以有效解决依宪执政体制机制中各类具体问题的共同社会治理生活”,旨在凸显执政党“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的基本要义,最终确立“按照宪法的逻辑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共同治理实践范式。伴随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推进,该类治理实践范式依托规范载体来实现自身的体系化运作与治理效能亦更为凸显。

依宪执政领导条款即指为了达致执政党依据宪法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旨在切实彰显执政党的引领作用,而面向政治领导者、协助领导者、参政议政者和主权享有者这四方依宪执政共同体成员,所展开的相关行为“规范体系”设定。该类条款作为依宪执政共同体围绕执政党核心来发挥引领性和原发性治理作用的规范载体,厘清其规范事项即成为了彰显我国协商民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确保法治中国建设正确方向”的重要逻辑前提。

近年来学界围绕领导条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传统党政关系协调层面。例如,“党的领导入宪的历史梳理及原因背景分析”之历时性研究,“从领导权的抽象概念阐释党的领导与法治化的关系”、“从宏观来谈执政党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之概念性研究,“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进行价值上的适当性调试”之价值研究。也有部分学者从“方法论的自我反省”层面来探究领导条款的实践命题。例如,“领导规范所涉条款的合宪性保障及实践路径选择”之合宪性控制命题,基于“思想战略分析模式”的“相关权力配置”和“执政能力提高”之制度建设命题。

既有相关研究更多地从经典“权威主义”立场出发,基于“命令控制型规制”下的国家法思维范式,来展开较为抽象的价值论辩。较少从“规则论”的角度,围绕作为规范事实的依宪执政,展开所涉领导条款的“分类、叙述和选择”之类型化规范描述与评判。政治领导作为依宪执政共同体成员之间互助化领导关系的首要类型,既是“保持党和国家的性质、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我们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的根本要求。可基于对协商民主下依宪执政共同体属性的理想类型证成,在“描述-经验、逻辑-分析和规范-实践”的维度内,以政治领导为例证,来尝试探究依宪执政领导条款规范事项的阐明进路。

依宪执政领导条款的政治事项作为所涉政治领导规范事项的条款表达,主要围绕原则、方向、方针政策这三类政治领导的规范事项而具体展开。其中的原则事项侧重于章程宣示的价值引领,方向事项侧重于行动指南的方法论引领,方针政策事项侧重于实施执行的措施引领。这三类事项强化依宪执政领导的主旨目标皆在于将“政治领导纳入法制化轨道”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作为交往核心之政治领导者的执政党,面对其他依宪执政共同体成员的共识凝聚效应。其中,各民主党派作为“执政党的亲密友党”是协助领导者,其与执政党之间达成的原则共识是实现凝聚的内核;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和特邀人士是参政议政者,其与执政党之间达成的方向共识是实现凝聚的延伸;人民群众是主权享有者,其与执政党之间达成的方针政策共识是实现凝聚的外延。这三类共识依循各方依宪执政共同体成员在国家治理实践中的不同“结构-功能”作用层面,围绕执政党的政治原则、方向、方针政策表达,亦可成就三重同心圆式共识凝聚架构。

二、价值共识凝聚:依宪执政领导条款的政治原则事项

依宪执政领导条款的政治原则事项旨在凸显政治领导者与协助领导者之间围绕“确立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宪目的”所达成的价值共识凝聚。作为政治领导者的执政党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部分的4处规定,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属性、内涵与基本要求予以了反复宣示,其作为执政党政治领导事项的逻辑起点被予以固化。基于此,作为协助领导者的各民主党派则分别在各自的章程中就该类公约性事项予以了延伸式阐明,而彰显出双方在“道路、方式、意识、追求”等方面的内核性共识凝聚。

(一)价值共识凝聚的体例形式

该类围绕《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部分中四项基本原则表达所成就的价值共识,往往通过各个民主党派的章程来实现公约式凝聚。其中,《中国民主同盟章程》是通过“序言”和“总纲”这两个部分来完成衔接规定。其在“序言”和“总纲”中通过该党的“属性”定位就该类事项予以了反复确认,并分别在“序言”中将其定性为“使命”表达,在“总纲”中将其明晰为“宗旨”要义和具体“建设目标”。其他7个民主党派的章程则都是通过“总纲”这一个部分来予以规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将该类事项分别确立为该党的“属性、最根本历史经验、政治纲领、基本职能”;《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将该类事项分别确立为该党的“属性、优良传统、方针职能、政治纲领、实现进路”;《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将该类事项分别确立为该党的“属性、方针、政治纲领、实现进路”;《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将该类事项分别确立为该党的“属性、方针、职能、基本任务、实现进路”;《中国致公党章程》将该类事项分别确立为该党的“属性、政治纲领、基本任务、实现进路”;《九三学社章程》将该类事项分别确立为该党的“属性、指导、基本任务、实现进路”;《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将该类事项分别确立为该党的“属性、职责、指导、政治准则、基本职能、原则”。

(二)价值共识凝聚的结构要素

该类价值共识凝聚基于相应章程结构要素的不同表达方式大致可划分为普遍性共识与差异性共识。一方面,就普遍性共识而言。该类共识更多体现的是一贯式凝聚表达,即在核心语词表述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差异。以“参政党”地位表述为例,其作为最核心的普遍性共识在8个民主党派的章程中皆予以了多次确认。在《中国民主同盟章程》的“序言”和“总纲”中共出现6次,在《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的“总纲”中共出现5次,在《中国致公党章程》的“总纲”中共出现5次,在《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的“总纲”中共出现4次,在《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九三学社章程》《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的“总纲”中皆出现3次。

另一方面,就差异性共识而言。该类共识更多体现的是个性化凝聚表达,即在核心语词表述、侧重点上会存在一定差异,但基本理念保持一致。以“参政党”属性定位为例,大致存在三种差异性共识。其一,静态意义的宣示性共识,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出现于《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中国民主同盟章程》《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更为强调既成理念事实的、已然状态下对执政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识凝聚。其二,动态意义的行动性共识,即“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出现于《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九三学社章程》,更为强调基于对执政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在实践过程中的检视性共识凝聚。其三,双重意义的宣示性与行动性共识。在《中国致公党章程》中有1处静态意义共识、2处动态意义共识,在《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中则各1处,皆从两个方面来予以固化而凸显从理念到实践的整全性共识凝聚。

再以“参政党”的职能样态为例,则大致存在两种差异性共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中国民主同盟章程》《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中国致公党章程》皆就“参政党职能”予以了清晰的功能化界定,将其置于“政治纲领”中要求“切实履行”、“积极履行”或“认真履行”。但《九三学社章程》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则就“参政党职能”的功能性面向予以了淡化,而更为强调其“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过程中对所涉政治协商之依宪执政共同体本体使命的回归。进而在事实上设定了参政党怎样参政和为什么参政这两种职能样态。

三、方法论共识凝聚:依宪执政领导条款的政治方向事项

依宪执政领导条款的政治方向事项旨在凸显政治领导者与参政议政者之间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理念方向所达成的方法论共识凝聚。作为政治领导者的执政党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部分的“行动指南”规定,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内涵予以了全面的体系化规定,其作为执政党政治领导事项的方向引领被予以明确。基于此,作为参政议政者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和特邀人士则从直观性的学习吸纳与行动性的感召输出这两个方面,就该类理念性事项予以了回应。其中特邀人士无任何组织形式,只是以个人代表身份来参政议政,其回应方式更多地依托个体的实践活动而进行。人民团体、各界人士皆有其组织活动载体形式,则主要通过相应的组织章程规定来予以回应。而彰显出双方在“理想、准则、思路的深层次理性认识”方面的延伸性共识凝聚。

(一)学习吸纳式方法论共识凝聚

该类方法论共识凝聚旨在凸显各类参政议政者通过相应组织章程规定的差异化定性与路径导向,从行动指南的学习、吸纳方面来实现“反身性自我观察”。进而通过“构建与政治结构性质和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政治认同”,在“机制性与协调性”方面来固化与执政党之间的政治方向共识。

一方面,围绕“组织学习”行动指南,大致定性了两种学习方式。《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谊会章程》分别就“组织学习”行动指南予以了“组织学习”、“认真学习贯彻”、“组织引导学习贯彻”、“鼓励学习”、“引导和组织努力学习”之明确的任务或义务性规定,并将作为各自联系对象的“青年”、“工会会员”、“妇女”、“归侨侨眷”具体设定为被动性学习主体。但《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则予以了“引导加强”、“宣传”、“帮助”之模糊的鼓励性规定,试图通过一种环境氛围营造来推动作为各自联系对象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科学技术工作者”、“台湾同胞”,在自我“学习、教育、提升、了解和理解”的过程中来实现主动性学习。

另一方面,针对吸纳具体落实行动指南的“民主集中制”核心准则,大致设定了三种吸纳路径。其一,组织原则式确认。该核心准则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全文共出现4次,将其设定为“根本的组织原则”;在《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全文各出现1次,将其设定为“组织原则”。其二,组织制度式确认。该核心准则在《中国工会章程》全文共出现2次,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谊会章程》全文各出现1次,皆将其设定为“组织制度”。其三,隐含分散式确认。该核心准则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全文中都没有直接规定,但分别以“民主办会”、“民主选举”的原则性设定固化了民主要义,皆以“受上级业务指导”、“报上一级备案”的程序性设定明晰了集中要义。

(二)感召输出式方法论共识凝聚

该类方法论共识凝聚旨在凸显各类参政议政者通过相应组织章程规定的个殊化要件设置与方式选择,从行动指南的感召、输出方面来实现“反身性组织沟通”。进而通过调适各类组织的“资源控制、聚拢、协调能力”,从“鼓励执行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寻找答案,解决问题”方面来固化与执政党之间的政治方向共识。

一方面,围绕受行动指南感召而加入相应人民团体的资格,大致设置了四类要件。其一,个人会员资格要件。主要存在于《中国共青团章程》和《中国工会章程》中,除了皆要求承认相应章程外,前者还设置了“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年龄要件,后者则设置了“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职业要件。其二,团体会员资格要件。主要存在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皆明确规定“实行团体会员制”,分别面向各自所联系的“全国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与“学会和高等学校科协、大型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来吸收其团体会员。其三,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资格要件。主要存在于《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谊会章程》中,皆规定在承认相应章程前提下,可吸收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但前者在个人会员吸收方面没有层级限制,后者则规定仅“县以下”组织才可吸收个人会员。其四,模糊属性资格要件。主要存在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中,皆没有规定明确的加入资格要件,仅设置了各自的联系对象即“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和“台湾各族同胞”,并确立了一定的“听党话、跟党走”和“爱国”的政治属性要件。

另一方面,针对基于行动指南的人民团体组织输出行为方式,大致明确了四种类型。其一,辅助执行输出型。主要存在于《中国共青团章程》中,该类人民团体作为执政党的直接附随组织,其各级组织既受上级组织领导同时,也受执政党的同级组织领导。进而分别通过对“中国少年先锋队的领导、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主导、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指导”,来实现对执政党行动指南的贯彻性执行输出。其二,桥梁纽带输出型。主要存在于《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谊会章程》中,该类人民团体皆以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为属性定位前提,并凸显与执政党的团结凝聚性和行动一致性。进而分别作为执政党联系“职工群众、妇女群众、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科学技术工作者、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来实现对执政党行动指南的中继性连接输出。其三,组织联合输出型。主要存在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中,该类人民团体仍以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为属性定位前提,但同时强调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宪法的准据性。进而通过“青年爱国统一战线”的方式,来实现对执政党行动指南的组织性协商输出。其四,间接配合输出型。主要存在于《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中,该类人民团体凸显了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前提下执政党的间接领导,并特别强调基于“爱国爱乡传统”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而通过为“中国梦贡献力量”的方式,来实现对执政党行动指南的旗帜性“联谊、服务、团结”式输出。

四、措施共识凝聚:依宪执政领导条款的政治方针政策事项

依宪执政领导条款的政治方针政策事项旨在凸显政治领导者与主权享有者之间围绕“怎样建设、巩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内容”的实践进路所达成的措施共识凝聚。作为政治领导者的执政党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部分的“奋斗目标”规定,对“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主旨要义予以了清晰阐明,其作为执政党政治领导事项的终极目的被予以凸显。基于此,作为主权享有者的人民更多地通过对该类影响“执政合法性、执政能力基本来源、执政能力内容与形式、执政党内部凝聚力”的执政环境氛围体验来达成外延性共识凝聚。所涉执政环境氛围往往通过宪法和执政党各类重大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范设定来完成必要的环境预设与制度架构。

(一)环境预设式措施共识凝聚

该类措施共识凝聚旨在凸显作为主权享有者的人民,通过宪法和执政党各类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全局性设定,从奋斗目标的合法性解释与合理性解释方面来构建心理认同。进而通过“凸显大政方针、路线政策、发展战略、法律体系、价值选择等在国家建构和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以推动形成“人们都能参加而且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凝聚来固化与执政党之间的政治方针政策共识。

一方面,围绕奋斗目标的合法性解释来构建心理认同,大致定性了合法性的二元构造。其一,基于历史经验总结的合法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序言”从“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来确证了奋斗目标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基于此,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和谐社会决定》)从“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与路径梳理,来具象化了奋斗目标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的社会建设合法性。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深化改革决定》)则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全面深化改革的经验、目标与方向,来描述了奋斗目标的体制机制合法性。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家治理决定》)进一步从作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本依据”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显著优势,来固化了奋斗目标的国家治理合法性。

其二,基于现实挑战任务的合法性。例如,《宪法》“序言”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进而明确“国家的根本任务”角度,来厘清了奋斗目标合法性与正当性的阶段性任务表达。基于此,《和谐社会决定》从“按规律办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有重点分步骤地持续推进”,来明确了奋斗目标的社会建设合法性之规律化、过程化、选择性任务要义。《深化改革决定》则从“提高改革决策科学性,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来系统阐明了奋斗目标的体制机制合法性之科学化、合作化、整体性任务要义。《国家治理决定》进一步从“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来整全梳理了奋斗目标的国家治理合法性之全局性、多元性以及风险识别、评估、驾驭、化解任务要义。

另一方面,针对奋斗目标的合理性解释来构建心理认同,大致明晰了合理性的三维立场。其一,推动生产力优化发展的合理性。例如,《宪法》从“序言”中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到“总纲”第14条的“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社会生产力”,全面阐明了从所有制到劳动者、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等方面来推动生产力优化发展的奋斗目标合理性表达。基于此,《深化改革决定》则从“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协调、生产力布局优化、投资体制改革”等方面,来系统梳理了奋斗目标生产力优化发展合理性的目标、任务和可行举措要义。《国家治理决定》进一步从“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角度,来凸显了奋斗目标生产力优化发展合理性的战略意义。

其二,推动生产关系变革调整的合理性。例如,《宪法》在“总纲”第8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第14条的“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就逐次推动生产关系变革调整的奋斗目标合理性表达予以了阶段性、过程化阐明。基于此,1998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进一步明确了所涉农业、农村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生产关系“理顺、调整”方向,就“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推动生产关系变革调整的奋斗目标合理性表达予以了方向性、目标化阐明。

其三,推动上层建筑特质型塑的合理性。例如,《宪法》从“序言”中的“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到“第三章 国家机构”所设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阐明了从共识协商平台到共识执行平台来推动上层建筑特质型塑的奋斗目标合理性表达。基于此,2011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文化体制改革决定》)则从“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等方面,确立了推动精神内核维度之上层建筑特质型塑的奋斗目标合理性要义。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进一步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厘清了推动“公共权力运用整体性”等运行特征维度之上层建筑特质型塑的奋斗目标合理性表达。

(二)制度架构式措施共识凝聚

该类措施共识凝聚旨在凸显作为主权享有者的人民,通过宪法和执政党各类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层次化设定,从奋斗目标的角色定位与制度策略选择方面,来促进“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前提下自身的切实执行。进而通过“设计一种在满足个人理性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的机制”,以推动形成在权力“运用、产生或构建、基础、形式、结构、方式、决策、限度、监控等方面”的行动要素凝聚来固化与执政党之间的政治方针政策共识。

一方面,围绕奋斗目标的角色定位来促进自身切实执行,大致明晰了三类定位。其一,创造者定位。例如,《宪法》在“序言”第一自然段中的“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即明确了创造者定位下的人民在奋斗目标预设与达成方面的原初性与历史正当性;在“序言”第十自然段中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则厘清了爱国统一战线中人民置于劳动、建设、意识形态爱国、国族命运爱国的四种创造者形态,初步指明了奋斗目标的具象化进路。

其二,评判者定位。例如,《文化体制改革决定》即从“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的期许性评判和“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文化生活”的结果性评判,这两个方面设定了人民在文化领域奋斗目标的评判表达。《依法治国决定》则从“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的立场出发,明晰了人民在奋斗目标“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维度的认知性评判、观念性评判与执行性评判要义。

其三,享有者定位。例如,《深化改革决定》即从“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角度,设定了保障人民切实享有奋斗目标成果的主要途径。《国家治理决定》则从“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立场出发,明晰了人民“规范行为、调整目标、追求最优价值”而享有奋斗目标成果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要求。

另一方面,围绕奋斗目标的制度策略选择来促进自身切实执行,大致设定了三类策略选择面向。其一,权责协调策略选择。例如,《宪法》在“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系统、全面权利、义务设定,《依法治国决定》的“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相关规定,皆就“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引领下的权责协调策略予以了宣示。基于此,《深化改革决定》的“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与“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相关规定,《国家治理决定》的“权责更加协同”相关规定,则进一步厘清了“机会、规则”所表征的实体性权责协调策略和“平等、一致、协同”所表征的程序性权责协调策略。

其二,集体主义策略选择。例如,《宪法》在“总纲”第24条的“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规定,既明确了作为一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路的集体主义面向,也凸显了集体主义策略与“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融贯性要义。基于此,《深化改革决定》的“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相关规定和《国家治理决定》的“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相关规定,围绕集体主义的融贯性要义予以了具象化解释。《依法治国决定》的“集体讨论决定”相关规定和《国家治理决定》的“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相关规定,则在具体领域厘清了集体主义策略的践行进路。

其三,专业专能策略选择。例如,《宪法》在“总纲”第6条的“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规定和第23条的“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规定,既明确了专业专能的目标定位与人员结构,也凸显了专业专能策略的保障原则与实践导向。基于此,《深化改革决定》的“专业人士、专业机构”相关规定和《依法治国决定》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相关规定,则大致列明了专业专能所涉人员、机构事项的方向性指标要求。

五、结语

强化依宪执政政治领导的主旨目标在于充分发挥执政党面对其他依宪执政共同体成员的共识凝聚效应。应以巩固执政党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为逻辑前提,以彰显依宪执政共同体的现实存在性与价值实践性为目的考量,依循政治领导规范事项的方向性约束,由执政党引领各方共同体成员推动所涉资源力量实现内生性制度整合。首先,在政治领导者与协助领导者之间达成的价值共识凝聚,往往通过各个民主党派的章程来实现公约式凝聚,并基于相应章程结构要素的不同表达方式大致可划分为普遍性共识与差异性共识。其次,在政治领导者与参政议政者之间达成的学习吸纳式、感召输出式方法论共识凝聚,旨在分别凸显各类参政议政者通过相应组织章程规定的差异化定性与路径导向、个殊化要件设置与方式选择,从行动指南的不同方面来实现反身性自我观察、组织沟通。最后,在政治领导者与主权享有者之间达成的环境预设式、制度架构式措施共识凝聚,旨在分别凸显人民通过宪法和执政党各类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全局性、层次化设定,从奋斗目标的不同方面来构建心理认同、促进自身切实执行。基于此,从政治领导方面来类型化阐明依宪执政领导条款的规范事项,有助于在完成执政党政治领导相应规范归类、定性和评价、判断的同时,为后续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方面的相关条款规范事项梳理指明方向。

 (作者为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赵谦,本文经作者同意,授权转发)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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