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应担责
发布日期:2021-05-18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18日第02版

因虚假宣传,网红燕窝品牌小仙炖近日被有关部门罚款20万元。罚单显示,小仙炖涉及虚假宣传的指标包括原料不符合说明、干燕窝含量不足、原产地标注不清等。据了解,该品牌走红与多位明星代言密不可分。5月15日,马伊琍工作室就代言品牌茶芝兰涉嫌违法犯罪在微博发表声明称,马伊琍已与该品牌解约,向受骗消费者、加盟商致以最诚挚的歉意。随后,马伊琍转发该条微博称,“向各位加盟商受害者道歉。目前我们正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其实,明星代言“翻车”事件并不少见,但“翻车”后明星本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焦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后基本都不了了之。平时,对虚假广告的关注,往往集中在生产者身上,忽视了对广告公司和代言人的追究。在严厉打击造假生产厂家的同时,也要严厉打击广告策划者和传播者,绝不能让其钻法律的空子。而如何在立法和执法环节上更加与时俱进,让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承担法律责任,尚需拿出更有效的办法。

 


责任编辑: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