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及完善
进一步规范我国海事管理秩序
发布日期:2021-05-18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5月18日第03版 作者:王春业 费博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本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是对今年将要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一次回应,有助于将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确立的各项机制落到实处。《征求意见稿》在凸显法治理念、完善海事法律体系、促进我国海运事业发展、接轨国际法律规范等方面均有亮点,个别地方需完善。

  首先,凸显刚柔并济的行政处罚理念。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原有的海事行政处罚适用规则进行了更新。例如,第八条增加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的两款情形:“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以及“非严重危害人民生命或健康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且自行改正”。此外,第九条中新增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处罚竞合情形也明确了其应当择一从重处罚的要求。另一方面,结合柔性执法制度适用,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柔性执法是行政执法机关刚柔并济管理方式的体现,是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过程中的执法方式创新和完善,体现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人文关怀和法律温度。比如《征求意见稿》在第八条新增了不予海事行政处罚的两款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其次,完善海事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衔接海上交通安全法,完善了海事行政管理制度。2021年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由修改前的12个章节调整为修改后的10个章节,新增了“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海上搜寻救助”等章节,在优化海上交通条件、强化船员管理、完善海上搜救制度等诸多方面做出了细致规定。为更好地衔接海上交通安全法,《征求意见稿》作了三方面完善:一是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确保航行安全。聚焦海上交通条件,在海上专用航标、无线电通信设施、碍航物清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二是落实“生命优先”的海上救助制度。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本次《征求意见稿》新增的海上救助行政处罚条款就是对“生命优先”理念的最好落实。《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对船长、责任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加强对海上交通事故中不积极救助者的处罚力度,体现了以生命作为最高价值理念的追求,也有助于保障海上交通运输的安全。三是在海事行政管理方面内容更加细致、要求更加明确。和原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对海事管理的规定更细化。例如,在船员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详细列举了三种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情形:船舶所配船员数量不符合要求;所配船员不符合船舶、航区、等级、职务等要求;海上设施停泊、作业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能人员。这些规定加强了船员管理,进一步规范了海上交通运行规则。

  再次,接轨国际法律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空间效力的法律规定中,用“管辖水域”的概念取代了原来的“沿海水域”的概念,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这样的表述更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有利于推动我国海洋海事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当然,在环境保护理念不断更新和海上交通安全法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提出要求的背景下,《征求意见稿》有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一,可以适度引入预防型的环境保护理念。海洋生态环境是一个复杂、多样的生态体系,涉及水质、生物多样性、大气等多方面因素,一旦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其对生态造成的破坏将会是长期的、不可估量的。因此,在坚持事后处罚的同时,可以适度加强对船舶、海上设施生产活动过程的监管。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海洋环境的健康发展。第二,完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报告制度。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报告制度建立于上世纪末,在海上海事行政处罚领域中有所体现,但《征求意见稿》未对其做进一步规定。在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方面,仅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该规定对不如实报告污染损害事故的行为处罚力度偏低,不能够保障海事污染领域建立起完善的损害报告规则,建议考虑通过多种行政处罚手段对其予以规制。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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