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检察协作宜注重协调与规范
发布日期:2021-05-19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5月19日第03版 作者:韩光

  近年来,为服务保障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地区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跨区域检察协作,但从实践看,检察协作与区域经济协同快速发展形势不匹配、执法司法理念和标准不统一、司法“不告不理”被动性导致协作主动性不强、业务协作“耦合”致使整体、协调发展成效不显等问题突出,因此,有必要从方法论的角度廓清区域检察协作的本质和特征,指引区域检察协作实践相关问题的解决。

  一是区域检察协作的本质和目的。区域检察协作并不是简单的“检察机关横向集合”,其是一个要素完备、层次分明、组织有序、目的明确的系统,本质是有机整合区域优质检察资源,目的是以检察一体化内在的系统性、集成性效能服务保障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因此,区域检察协作应当具备整体性、有机关联性、动态性、有序性以及目的性特征。同时,也需辩证看待协作各方的实际状况,既要看到特殊性:本地特色业务、人才资源、技术力量、“外脑”支撑等;也要看到统一性:交往紧密、经济融合、职能一致、案件趋同等要素,以“强强协作”“强弱互补”的方式实现“1+1>2”的整体效益。通常检察协作实践中存在缺乏对标对表学习、共同提升的内生动力以及协作机制长久搁置未被启动、协作方式单一等问题,深层次根源在于未清醒认识到区域检察协作的本质。

  二是区域检察协作的外部环境。区域检察协作系统与外部环境具有动态关联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是开展检察协作的外部环境,其影响着跨区域检察协作的需求端和供给端。区域检察协作系统输出法治产品、检察产品以人民需求、社会需求为着力点,特别是在区域协调发展背景下,伴随优势资源聚集、经济要素流动等产生了跨区域新型网络犯罪、涉众型电信诈骗犯罪、同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等复杂犯罪治理问题,但聚焦解决重点领域问题的检察协作框架协议具有滞后性、缺乏实操性,加之协作各方统筹指导的主体作用发挥不足,导致检察协作不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同时,区域协调发展面临科技、教育、金融等多领域的合作,相关犯罪治理更倾向前端预防,因此跨区域检察协作调研、智慧检务支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智力输出价值凸显,而突出办案协作、事后监督的检察协作与现实需求并不匹配。因此,区域检察协作应当坚持系统动态性、有机关联性的指导,切实提升协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三是区域检察协作的规范要素。区域检察协作系统是通过追求司法理念的共通、办案标准的统一来实现公平、秩序、效率价值目标,这是指引区域检察协作发挥整体效益的规范要素。但是不同区域的检察机关对于“讲政治与抓业务融为一体”“双赢多赢共赢”“少捕慎诉慎押”等理念的理解程度和落实力度并不相同,在协作办理跨区域案件中会产生分歧,甚至会产生罪与非罪、量刑轻重不一的差异。特别是针对跨区域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应当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的界限,防止以适用兜底罪名“非法经营罪”进行扩大化打击,更应当防止地方经济保护主义思想影响办案。同时,统一区域内司法办案尺度是关键,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处理、同案不同罚的“属地性”情况。在有些跨区域检察协作地区,盗窃罪等侵财类犯罪的立案标准差异较大,跨区域案件会出现此地有罪、彼地无罪的情况,既与区域协调发展的实际不符,也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应当坚持系统目的性指导,以理念和标准的统一,激发检察协作的服务保障机能。

  四是区域检察协作的保障机制。区域检察协作系统内部运行有序、稳定,是发挥协作系统整体效益的核心。因此,除建立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以外,在党组织联建、人才交流、教育培训、技术资源共享、联动宣传、检察理论研究等多方面应主动作为,推动密切交流、共同提升。特别是结合本地特色、优势,搭建固定平台、汇集高质量要素、打造亮点品牌,既能克服没有跨区域协作案件,协作机制将不会启动的问题,也能提升区域检察协作成效的显示度。同时,借助办理跨区域案件开展业务协作的“耦合式”检察协作,也不符合跨区域检察机关业务融合发展、素能整体提升的现实要求,在业务技能领域,仍需要认清自身的短板和不足,特别是向获得全国“十佳公诉人”“优秀公诉人”等业务标兵、业务能手的协作单位学习,主动以举办区域业务竞赛实现技能交流学习、同堂培训学习实现理念互通、合作申请课题实现理论互鉴等方式实现互学互促、共同提升的效果。因此,主动开展交流活动和常态化协作机制是实现协作系统内部各项要素、资源有序流动的基础保障,所以,要坚持系统有序性、整体性指导,避免区域检察协作僵化被动、停滞不前等问题。

  综上,区域检察协作是联动各要素发挥整体效益的系统,其具有检察特色的本质和目的,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外部环境具有动态相关性,依托多元化、常态化机制保障协作系统内部各要素有序、稳定运行,并以司法理念的共通、办案标准的统一指引和规范协作目的保证其实现。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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