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办案阅卷的理解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5月21日第03版 作者:尹伊君

  □办案为什么要阅卷?阅卷是由法律事实向客观事实无限接近的过程,是让死去的东西活过来的一种体验,是发现被遗弃宝藏的奇妙之旅,这和考古极为类似,办案本质上就是依循法律探寻正义、维护公正——人类已经为之奋斗了几千年。这样一来,阅卷这种原本单调、重复、枯燥的工作,便也凭添了某种神秘的意趣和崇高的使命。

  我1984年入职检察院,在地区一级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中担任公诉人,于那年的夏秋之交开启了人生所办第一起案件的阅卷之旅。36年过去了,至今我仍能清晰地回忆起那个案子被告人的姓名和许多案件细节,可见深耕细作式阅卷给人留下的深刻印象。最高检工作期间,尤其是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了大大小小很多案件,特别是受到全国广泛关注的聂树斌案、张文中案,作为办案组组长,我和大家一起阅卷,共同调查复核证据,研究讨论案情。到吉林省检察院工作后,我仍然坚持直接办案、阅卷的习惯。履职至今,阅卷无数。阅卷既丰富了人生阅历,也锻炼了洞察事物的能力。我曾自撰一副对联:“观讼到老眼如月,落笔惊人胸有珠。”“观讼”,当然包含阅卷在内的办案活动,正是阅卷所见所闻所思使我看问题想事情能够避免主观、随意,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张军检察长在和最高检青年干部座谈中发出“为何阅卷、如何阅卷”的追问,使我意识到阅卷这个看似平常、普通、基础性的工作,其实蕴含着深刻的哲理和丰富的内涵,值得深入思考和探究。

  办案阅卷的哲学解释

  任何案件的侦查、调查、复核、审理,都是案发后对案件原有事实真相的呈现和还原。案件发生时的情景,哲学上称之为“在场”。“在场”其实就是客观性,用法律人比较熟悉的词语来说就是“客观事实”,侦查机关事后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案件发生情形的证据是“法律事实”。司法机关办案所作的一切努力,就是在尽力认清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将其与法律规定勾连起来,前者我们称之为“审查判断”,后者称之为“定罪量刑”。审查判断是前提条件,审查判断错了,定罪量刑必然导致冤错案件。阅卷是经由法律事实走向客观事实,作出正确审查判断的唯一通道,因为案卷中的所有材料都是案发后第一时间收集到的最有证明价值的证据,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客观事实离我们愈来愈远,新发现证据的可能性更加渺茫,后来证据的证明力也呈逐渐衰减之势。阅卷实际上是经由时间隧道直接逼近客观事实的近身之处,虽未身临其境,也已如影相随。

  从哲学解释学的观点看,时间距离、空间距离并不是正确认识和理解事物的障碍,而很可能是一种积极因素。换句通俗易懂的话说就是:亲眼看见的未必是真相,很多事情事后才弄明白。这方面中外均有大量案事例。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格罗斯教授和他的研究团队分析了发生在美国的328件冤案,发现64%的冤案竟然是目击证人的错误指认造成的。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一书中深刻揭示出“一切理解都必然包含某种前见”这一著名论断。根据现代哲学解释学,距离所发生的事物越近,人们实际上越容易形成“前见”,“前见”有时会遮蔽人们对事物的正确认识。这样一来,时间距离不再成为认识事物的困难和障碍,而是成为积极因素。其一,时间距离是认识理解事物的前提条件,时间距离所导致的认识差异使“后来的理解优越于原初产品”。其二,时间距离具有过滤功能,因为一件事物“只有当它脱离了它的现实性的短暂环境时,才第一次显现出来”“才能第一次被客观的认识”。时间距离能为我们滤去错误成见的控制,从而使对象的真正意义充分浮现出来。聂树斌案就是典型例证。经过长达23年时间的过滤和沉淀,人们反而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这确实是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这是所有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阅卷后形成的共识。

  所以,无论时间多久,我们这些“不在场”的检察官、法官都完全可以通过阅卷这种方式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分析判断。时光流逝使我们的认识更加客观公正。在我看来,每一起案件的案卷就如同一个个考古现场,即使历经千年,时间将证据永远凝固在那里,等待着耐心细致地发掘梳理和充满真知灼见的分析判断。

  阅卷“四要”“四勤”

  俗话说:“巧干能捕雄狮,蛮干难捉蟋蟀。”阅卷这么复杂的工作,当然更要讲究要领方法。

  (一)阅卷“四要”

  阅卷之要在于系统性。阅卷的系统性取决于案件本身的系统性。再简单的案件也有前因后果、犯罪动机、犯罪情节及各种不同的证据。阅卷既要对具体证据一项一项审查梳理,更要把每项证据放在整个案件中作整体性考查。严格地说,任何一项证据只有放在整个案件事实发生过程及证据链条中进行甄别才有价值,它们或者得到了别的证据的印证,或者和别的证据发生了矛盾,需要进行总体上的把握。更进一步说,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具体情节、行为后果等等,都对定性产生重大影响,必须从整体上进行考虑。即使案件复杂、罪名繁多、阅卷量巨大,需要组成办案团队有所分工和侧重的案件,也应由办案组长或资深检察官统筹全局,在阅卷前明确要点、方向和分工,阅卷中随时汇总分析问题、组织研讨交流,阅卷后统一把关定向。

  阅卷之要在于客观性。阅卷客观性源于检察官职责的客观性。检察官法要求检察官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不仅是犯罪的追诉者,还是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捍卫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如何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客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检察官阅卷时应该全面地审查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等各方面的证据,要特别重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关于无罪、罪轻的辩解,对非法证据更要认真审查、坚决排除,确保不枉不纵。公正就是要坚守人民立场。公正与否,人民群众有最直观最朴素的感受。前两年发生了几起本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受到老百姓的吐槽,法律人自视为专业的知识和长期形成的司法判断受到平民百姓最朴素正义观的挑战,其实正反映了阅卷中的审查判断偏离了客观公正的要求。

  阅卷之要在于独立性。阅卷的独立性是检察官办案独立性的体现。检察官员额制的基本要求就是具备独立的办案能力。独立阅卷、独立审查、独立办案是检察官的基本操守,这要求检察官不受任何影响,只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独立性并不排斥同一办案组内部之间的交流、讨论和互相启发,而是要防止受到领导、其他同事和来自外界的影响。承办人和负责审核的领导意见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承办人可以改变自己的意见,也可以不改变,无论是否改变,都应基于案件事实、证据和独立的审查判断。

  阅卷之要在于关键性。阅卷必须善于抓关键性证据,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优秀办案人和平庸办案人最大的差别就是阅卷时抓关键证据的能力。案件再复杂,案卷、证据再多,关键性证据其实就那么几处。关键性证据定得下来,案件就能定,关键性证据缺失,其他证据再热闹,说得天花乱坠也定不了。关键性证据有的很明显,有的隐藏很深,纵使办案高手也要反复阅卷、分析才能揪住它的尾巴。阅卷绝非轻松之事、一日之功,只有长期积累,处处留心,才能掌握要领,善抓关键。

  (二)阅卷“四勤”

  脑勤。阅卷不是阅死卷、死阅卷,看什么信什么、信什么定什么,要多问几个为什么,透过现象看本质。企业到底是什么性质?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某笔贪污、贿赂款是否认定,应当认定多少数额?皆须结合案件事实乃至当时社会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兴起一股风潮,一些个人承包的大包干企业喜欢戴一顶集体企业的“红帽子”,名为集体,实为个人,这就要看承包合同具体分析,不能单凭集体企业的形式予以认定。

  嘴勤。阅卷可能遇到很多千奇百怪的问题,有的专业性极强,这就需要向领导、同事、专业人士多请教,多讨论,关键性证据须请专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或给予权威性解答,决不能偷懒取巧,一知半解,想当然断案。

  笔勤。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制作阅卷笔录是一名成熟办案人的基本功,是吃透整个案情、把握关键要点、形成证据链条的必由之路,也是检索、回忆和汇报案件情况的“备忘录”。现在电子科技高度发达,讯问、询问笔录规范、清晰,还可大段复制粘贴,既消除了辨认的难度和差误,又免除了笔抄之累,当然是一种进步。但我主张重要的、关键性证据最好亲手摘抄,这样做不仅令人印象深刻,还可加深理解,倒逼办案人用更加清晰的思路、凝练的语言把案情主线和核心内容整理出来,这是磨练提升办案能力的好方法。

  腿勤。纸上得来终觉浅。阅卷中对于一些必要证据如能主动调查复核,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实地看看案发现场,无疑会大大增强阅卷的感受和体会,对问题的把握会更加全面、准确。特别是办理刑事案件时,阅卷后发现事实不清、证据需要补强,完全可以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这是刑诉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不仅可以有效补强证据、增强亲历性、强化内心确信,也是检验前期侦查有无错漏的有力监督手段。

  阅卷“八忌”

  清末民国的时候,有人仰慕康有为的名气,请他鉴定字画题字,康有为拿起笔来就题“未开卷即知为真迹”,见者无不大笑,可为千古一讽。如果司法工作者有人称“未阅卷即知罪与否”,那无疑是康氏笑柄的法律界翻版。即便阅卷,仍然会有许多习焉不察的坏习惯、“小毛病”影响作出正确判断,我将其归纳为“八忌”。

  一忌主观。阅卷本是主观性很强的活动,一定要有主见,敢于形成自己的看法,但切忌主观主义。主观主义在阅卷上的错误表现,一是先入为主,阅卷之前就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对于有罪、无罪、罪重、罪轻预设结论,那阅卷只会成为自证观点的形式。二是固执己见,拒绝倾听、吸收别人的有益观点、认识和对某些疏漏证据的提醒,不会根据阅卷的深入随时修正自己的认识,思想认识僵化教条。三是依靠主观印象和经验。碰上需要“较真”的问题,缺乏耐心细致的深入分析、查询等工作,凭主观印象和经验,大而化之,而一旦主观印象不可靠,经验无效,就会发生错误。

  二忌片面。全面审查证据,是阅卷的基本要求。既要重有罪证据、罪重证据,也要重无罪证据、罪轻证据。如果对证据片面看待、选择使用,有利于定罪的证据就认真研究、突出强调,无罪、罪轻的证据就淡化处理甚至有意回避,或者反之,就会失去客观公正立场,容易办出错案。对重要的、关键性情节的认识要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双方言谈、肢体往来、接触的情形乃至心理作全面分析,切忌片面强调单一因素产生偏激认识。对重要的证据线索不要轻易放过漏掉。某地一起重大杀人案件,就是根据几枚没有下文的指纹纠正了冤错、追出了真凶。

  三忌依附。办案阅卷是独立性工作,切忌依附他人。依附的情形,大致有三。一是办案人依附领导,或猜测、迎合领导意图,或迫于领导压力违心改变观点。二是检察官依附助理,有些检察官过分“倚重”助理,连阅卷这样本该亲力亲为的工作也由助理代劳。三是领导依附下属。领导干部办挂名案、简单案,只听汇报不阅卷,具体工作都由下属代办。

  四忌盲从。如果说依附丧失的是独立性,那么盲从丧失的就是自主性。盲从大致也有三种情形:一是盲从领导,凡是领导说的都是正确的。二是盲从别的检察官,同一办案组中别的检察官有了明确意见,为了迎合或避免产生矛盾,遂简单附和,有了不同意见也不愿发表或不敢发表。三是盲从新闻舆论导向,案件一经媒体披露,往往产生一定舆论导向,若个别权威人物解读,则形成巨大影响甚至压力。盲从是缺乏主见和自信的表现,年轻的办案人尤其需要警惕。

  五忌粗浅。只有阅卷深入、扎实、精细,才会有高质量的办案成果。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只看一遍卷肯定不够,关键情节、证据有时须要反复阅读、咀嚼、比较,才能获得准确的认识和结论,甚至能发现意外的收获。阅卷不能粗枝大叶、浮光掠影式地“翻”卷,也不能蜻蜓点水、浅尝辄止般地“观”卷,而是要深研细究,孜孜不倦。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有阅卷时的深耕细作,才能换得最终办案的硕果累累。

  六忌懒惰。书山有路勤为径,阅卷无涯苦作舟。为什么有的领导干部办案不阅卷?还不是因为阅卷是苦差事。阅卷,就决不能偷懒,克服阅卷中的懒惰,须谨记以下四点,并时时提醒自己:一是多看,多看胜于少看,记性再好也不如多看几次卷,看多了自然就熟悉,分析起来就会游刃有余,也才有可能发现原来阅卷不曾在意的细节。二是勤记,动笔胜于只看不记,因为动笔的过程也是动脑的过程,是将案卷中的东西转化为阅卷人头脑中的东西的过程。三是比较,既比较同一证言前后的变化,也比较不同证言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在比较中形成判断。四是细究,对可疑的蛛丝马迹不轻易放过,多问几个为什么,认真分析研判。

  七忌支离。少时读“三国”“水浒”“西游记”,专拣打仗热闹的跳着看,不感兴趣的便略去不看。阅卷决不能跳着看,自以为抓住了重点,实则东一榔头、西一棒槌,致案情支离破碎,形不成系统思维、整体观念,把证据和情节割裂开来、孤立看待,很容易造成对案情的把握不全面、不准确,证据基础不牢,定案时就可能出现偏差。

  八忌琐碎。阅卷一定要善于抓住重点和要点,尤其对案情复杂、案卷和证据繁多的案件,如果平均用力,看起来似乎工作细致,事实上是不得要领,捡起芝麻,丢掉西瓜。有的办案人很勤奋,案情也吃得透,很熟悉,却条线不清,理解不深,回答问题踩不上点,就是因为陷入细枝末节,抓不住主要矛盾,形成的审查报告,也往往把主线和重点淹没在细节中,影响了办案质量。

  审查判断的三大基石

  阅卷的主体是人,阅卷必然包含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最能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是对案件的审查判断。审查判断是伴随阅卷始终的思维活动,是阅卷中最高级、最复杂、最能体现办案人能力水平的工作。审查判断主要奠基于理性、知识和经验三大基石之上。

  审查判断必须以理性为前提。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的最经典定义便是“人是理性的动物”,而法律正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因此,阅卷中的审查判断,决不能只靠感性的认识,而是主要应建立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这是因为:第一,理性能超越个人的局限性。不同的办案人,脾气秉性各异,为什么对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得出趋同的结论?理性使然。没有理性,我们无法形成共识,达成一致。正是理性能够使审查判断这种人的主观活动具有客观性,不仅办案人认同,当事人认同,也能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同。第二,理性能超越历史的局限性。我们经常说要把案件办成“铁案”,也就是说,几十年、上百年后,尽管社会发生了变化,也许人们对很多事物的具体看法发生了变化,但是如果我们今天所办的案件,仍然能够获得未来的认可,那是因为未来对案件的审查判断也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

  审查判断必须以知识为基础。这里所说的知识,既包括审查判断必须依靠的法律专业知识,也包括各种类型案件所涉及到的其他知识。办案人法律专业知识越精通,其他知识越丰富,越有可能作出正确的审查判断。所以,优秀办案人不仅要把法律专业知识研究得透,其他知识也要尽力涉猎得广,努力做到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并且通过办案不断地丰富知识,增加阅历。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不太可能出现古代社会那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这就要求:一是要采取专业化的办案模式,特别对金融犯罪、互联网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专业性强的领域案件实行专门化办理。二是要善于借助“外脑”,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解答专业性强的疑难复杂问题。但不管怎么说,办案人还是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累雄厚广博的知识,一般性的知识要通晓,专业性强的问题也要分辨得出难点和症结所在,以便向专业人士求教时能够有的放矢。

  审查判断必须以经验为依靠。中国人常说“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各地有各地的风俗,有各地的民情,要把案件放到现实生活中去考量,这也是非常重要的经验。这既是强调经验,也是强调差异、习俗、具体化。因此,审查判断的过程,既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过程,也是经验参与其中的过程,对立统一,并不矛盾。比如,在文物犯罪案件中,父子两人盗墓,一定是父亲在上边接东西,儿子在盗洞底下运送东西,没有任何理性和知识会告诉我们为什么会这样,这就是建立在中国式家庭伦理基础上的经验、习俗。只有父亲不会在东西上来之后弃子而去,如果儿子在上边则不能保证不把父亲留在墓穴中,千百年来相沿成习,成为盗墓者共同遵守的“规矩”。从哲学上看,经验先于理性产生,不仅人类的经验产生于理性形成之前,就拿具体的办案人来说,早在他形成理性之前,就已经有了经验,个人的经验势必会影响、左右办案人的审查判断。从更广阔的角度看,人类知识的形成也不过是将经验上升为理性的结果。宋慈所著的《洗冤录》一书中关于法医检验鉴定的知识,完全是经验的总结。所以,年龄越长,阅历越深,经验越丰富,往往越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审查判断。

  理性、知识和经验是阅好卷、作出正确审查判断的三块最重要的基石。理性是前提,知识是基础,经验是依靠,三者互为依存,缺一不可。只取其一,很可能犯理想主义、教条主义、经验主义错误。只有将三者结合起来,融会贯通,把审查判断落实到鲜活具体的司法实践之中,才能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