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制度让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更加清晰化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6月3日第03版 作者:吴学安

  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31日通报一起相关人员不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被追责的典型案例。湖南某小学教师强奸、猥亵学生案件发生后,涉事学校负责人员隐瞒不报,检察机关对该校正、副校长以涉嫌渎职犯罪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通报的情况显示,对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却不报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促进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将成为检察机关重点关注的一项工作。(6月1日新华网)

  据介绍,近年来,从检察机关起诉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不仅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运行并持续增加,而且存在瞒报、迟报甚至不报的情况。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等敏锐地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率先探索实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取得了显著效果,形成了丰富的地方经验。

  保护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关键在于“强制性”,全面落实这一“强制性”,有利于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提高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和个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

  不言而喻,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群体中相对弱势的一方,理应在制度设计中给予更多的特殊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设置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在职责范围内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必须及时进行报告,如果恶意迟报、瞒报,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执行强制报告制度的责任、规范和追责机制等,凸显了“强制”的作用,以最大限度消除“不报告”隐患。

  毋庸置疑,为了让相关责任主体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工作,也为了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了制度落实的督促和追责机制,对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将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强制报告制度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保护他们,能够动员各方力量进行干预,使受害人及时被发现、保护,对唤醒和提高社会各界保护未成年人意识和理念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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