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考略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6月11日第08版 作者:王 涛

当前,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由2009年成立以代替上议院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和1833年改革确立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共同组成。虽然前者的历史远不及后者悠久,但是国际比较法学界对于前者的重视远多于后者。其原因自然是一国最高法院的称谓更具关注度的必然性;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则因其古老的名称给人一种神秘的历史感。但是,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现代国际司法的先驱和践行者,其司法职能的发挥对于跨国司法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历史

从字面看,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国枢密院的一个下属机构。尽管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在事实上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司法机构,与英国枢密院几乎没有任何实质的关联,但其历史的确与枢密院有关。毕竟,英国枢密院的前身——国王咨议会曾拥有行政、司法与立法的混合功能,是英国所有中央政治机构的母体。

近代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曾经的英帝国的最高上诉法院。英帝国在20世纪初达至顶峰时,占据了全球可人居土地的四分之一,涵盖了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这些人口具有不同的种族与肤色、宗教信仰和文明程度。法律对于帝国中的“英国形象”至关重要,英国的权威通过法律在帝国范围内得到执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最高司法机构,通过解释、适用法律给帝国带来秩序和繁荣,为普通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谓是普通法系的重要孕育者。

从历史上看,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终审管辖区曾经包含帝国中许多重要的自治领、殖民地,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新加坡、中国香港等。

1833年,英国通过《司法委员会法》,现代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自始明确。在英帝国广袤的地域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针对不同的民族,在适用普通法的同时,适用各式当地法律,使之与普通法所融合,并兼顾各地多元的法律文化。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听审各种类型的案件,根据帝国内不同类型的殖民地法律进行裁判,如罗马-荷兰法(南非、英属圭亚那)、西班牙法(特立尼达)、大革命前的法国法(魁北克)、拿破仑法典(毛里求斯)、旧萨丁尼亚法(马耳他)、威尼斯法(爱奥尼亚群岛)、中世纪诺曼底法(海峡岛屿)、爱尔兰自由邦议会法案(爱尔兰)、穆斯林法、佛教法、印度法(印度)、奥斯曼法(土耳其、塞浦路斯、埃及)、中国法(香港)、非洲部落法等。

当代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管辖权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海外(国际)司法管辖权

1.受理来自以下英国王室属地的上诉:泽西岛、根西岛、马恩岛。2.受理来自以下英国海外领土的上诉:安圭拉、百慕大群岛、英属南极领地、英属维京群岛、英属印度洋领地、开曼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福克兰群岛)、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直布罗陀、蒙特塞拉特、皮特凯恩群岛、圣赫勒拿岛、阿森松和特里斯坦—达库尼亚群岛。3.受理来自以下位于塞浦路斯的英属基地区的上诉:亚克罗提利、德凯利亚。4.受理来自以下英联邦中以英王为元首的国家的上诉: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库克群岛和纽埃、格林纳达、牙买加、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图瓦卢、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5.受理来自以下作为英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上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基里巴斯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6.根据英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的协议,文莱的民事案件可最终上诉至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裁判意见将报告至文莱苏丹而非英王)。

值得重视的是,许多英国海外领土如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一直是全球经济界的热点,这些国家的“离岸金融”“税收优惠”等制度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前往注册公司、开展金融投资等业务。作为曾经的英国殖民地,这些地区的法律制度皆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在这些地区的司法体系中,处于最高位置的终审法院便是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其裁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与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一同对国际金融领域产生重要影响。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国内管辖权

在英国本土,英国最高法院并未垄断所有的终审案件。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国尚存不多的传统法院和基督教教会法院的上诉终审法院。这些法院包括:英格兰国教委员会、坎特伯雷大主教法院、约克大主教法院、虏获法庭、五港同盟海事法院、高等骑士法院等。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还受理对皇家兽医协会纪律委员会决定的上诉,并审理英国下议院议员资格诉讼案件。此外,根据1833年《司法委员会法》,英王有权将其认为有必要之事交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咨议。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组成

《司法委员会法》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法官资格授予拥有枢密院顾问身份的高级别英国法官。所谓高级司法职务的定义,即指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法官、北爱尔兰高等法院法官、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法官、北爱尔兰上诉法院法官、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法官以及英国最高法院法官。

《司法委员会法》规定,英王可以任命枢密院司法常务官。1853年《枢密院司法常务官法》对司法常务官的职能予以了明确,枢密院司法常务官负有在司法委员会开展行政管理的职责。枢密院司法常务官可以在司法委员会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司法委员会询问证人、接受誓章和宣誓陈述,以及管理誓词、负责为司法委员会制发传票和上诉驳回令等。司法常务官通常配有若干名书记员协助其开展工作。

自1833年至2009年10月之前,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开庭场所位于伦敦唐宁街9号的枢密院议事厅,地处唐宁街与白厅交汇处的西北角,离首相官邸仅一步之遥。在英国最高法院成立之前,作为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主要成员,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为了开庭常常要往返于上议院和枢密院议事厅之间。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廖柏嘉勋爵曾回忆道:“五位要去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开庭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神情严肃地在议会大院集合,然后挤入一辆十分老旧的奥斯汀公主牌汽车,它会载着我们行驶200码的‘遥远’距离。我们看起来一定像一群前往首相府请愿的资深葬礼指导师。由于议会广场的交通拥堵,我们若步行只要花费三分之一的时间,我们偶尔是会走过去,当那辆古老的奥斯汀抛锚的时候。”

2009年10月,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办公点迁至议会广场西南角的前米德尔塞克会馆,与新成立的英国最高法院合署办公。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与最高法院合署办公具有合理性,因为两者很大程度上共享法官和行政管理部门。米德尔塞克斯会馆为来访者提供良好的访问环境。其中,三号法庭专供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开庭使用,它有造型美丽的木梁、镶有纹章点缀的垂直高窗。当诉讼涉及的人数较多时,米德尔塞克斯会馆三个法庭中最大的一号法庭也会供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使用。法庭布局与枢密院议事厅差异不大,双方出庭律师并排而坐面向法官,法官与律师面对面围坐在马蹄形审判台两侧,法官和律师开庭皆无需穿法袍、戴假发,但律师发言时需起身站立。

尽管传统的庭审场所在伦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事实上是一个国际性的司法机构,它被视为上诉案件来源国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2008年,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第一次前往毛里求斯开庭。在检查法庭设置时,法官们发现审判台后面有一面巨大的英国国旗,大法官霍普勋爵随即要求将英国国旗替换为毛里求斯国旗和盾徽。自此以后,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决定,在审理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上诉案件时,法庭内就悬挂该国或地区的旗帜。廖柏嘉勋爵认为,这一做法是在提醒法官,他们是作为旗帜所代表辖区的最高上诉法院,适用该地法律审理案件。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判决

不同于英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制发模式,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判决制发流程如下:“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案件→向英王报告意见→英王会同枢密院作出决定→以枢密院颁令制发判决”。然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在实践中履行着独立的司法职能,在上诉程序中,英王与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关系只是一种形式。英王无权推翻、变更或以任何形式干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审理或决定。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判决内容必须公开,通常出具两份文件,一份是致英王会同枢密院的正式报告,另一份则是含有判决理由的意见书(也称判决书),判决书会当庭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面前公开宣读,这一程序通常是在报告被呈送英王以枢密院颁令批准确认之前,这一做法体现了英王批准环节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致英王报告的措辞虽然十分谦恭,但意见书的措辞常常运用祈使句,这种行文方式充分反映出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信念:他们拥有独立的上诉管辖权,而英王在上诉程序中的作用仅是一种形式。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交于英王的报告通常较为简短,仅载明:“司法委员会听取并考虑了上诉人的诉请,听取了双方律师的意见,谦恭地向陛下汇报,某下级法院的判决应被维持(撤销发回或改变)……”呈交英王的报告一般不包含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所作判决的理由。针对上诉判决制定的枢密院颁令通常作如下表述:“陛下经对相关报告充分考虑,全然接受枢密院建议,批准该报告,并颁令维持(撤销发回或改变)被上诉之判决……法官和所有相关人士应予注意并遵循。”【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2020年度一般项目“英国最高法院初创十年司法运行研究(2009—2019)”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20BFX026】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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